1、1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究【摘 要】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产生都与环境污染及公众对环境污染导致引起的自身健康遭受威胁的焦虑有关,同时,社会群体性事件矛盾的产生、激化同样与公众的环境诉求没有更直接的法律保护息息相关。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案件范围;费用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其中,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特别新增加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2、起诉讼。 ”这是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被视为本次民诉法大修的最大亮点。公益诉讼的提出,为以后研究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立法拉开了序幕。 一、环境公益诉讼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原告的资格 所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到底该如何确定,可以说201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更多的是一种指引性规定,将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指向其他法律,实际上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确立了“基本法+单行法”的制度模式。 可以明确的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更多的会指向国家的行政机关或是检察机关,而对于民间组织的原告资2格必然会受到严格的限制。但结合欧美国家先进经验以及从促
3、进环境公益诉讼发展来看,比较妥当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笔者认为应是具有专业化的环保 NGO 以及类似的民间公益组织。理由在于:(1)环保 NGO专业性强,因环境问题的产生及治理大多涉及专业的科学领域,环保 NGO中更能方面的汇集各方面的人才,对环境问题更能做出专业、精准的分析与评判;(2)环保 NGO 相对于政府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言,在诉讼当中更能体现民事诉讼中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防止以公权过多干涉私权;(3)环保 NGO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检察院各司其职,依法行使行政权及监督权。 二、第二个需要进行讨论的问题便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条文中明确规定可以提出公益诉讼
4、的条件是损害制造方的行为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一概括性词语体现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本质要求:只有环境污染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污染环境的行为涉及的某些个体利益,基于维护个体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则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 例如在水体污染中,既有对水体的直接利用者造成的损失也有对水体环境造成的损害导致集体、社会甚至国家的利益损失。当直接受害者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时仍属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范畴,只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才能纳入公益诉讼。 三、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交纳问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未对公益诉讼的案件诉讼费用作出明确规3定,
5、公益诉讼案件的启动还是需要由原告先行支付这些相关的费用,这对大额索赔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和提高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来说都是不利的,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由于种种顾虑而放弃起诉,可能导致原告无法准确预计案件的诉讼成本;影响原告提出赔偿请求的合理性;可能对诉讼价值进行了不合理的预期,从而对诉讼予以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的投入。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可以通过建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库的方式,原告可以向该专项基金库提出申请,由专项基金库提供原告起诉所需的诉讼费用、代理费用、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等一切花费。同样,如被告方败诉,由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给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库;如在原告败
6、诉,则同样可以申请减交或免交。另一方面,该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库的资金来源,应该是由国家财政拔款以及从每件胜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罚金中提留一定比例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组成,此外,该基金库还可以接纳社会捐款作为基金来源。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及执行问题 如若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方败诉,涉及的主要问题便是对环境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以及对于污染的防治。对于损失赔偿,被告方如不及时履行的,则只需按照现行的执行办法,由法院执行部门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执行。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损害的并非特定原告的直接利益而是公共利益,因此,通过判决确定被告方支付的损失赔偿款并不能直接赔偿给特定的利益受损
7、者。比较妥善可行的办法是法院联合行政机关建立一个环境公益诉讼专项救济基金库,相关被告方4的赔偿款归于此救济基金库管理,款项直接用于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的所有支出并对涉及到的利益受损的受害者进行赔偿。 五、环境公益诉讼相对与其它诉讼案件,由于环境问题涉及的专业性,必然对于案件的承办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当前情况下,为适应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和发展,除了建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培养专业的审判人员,对环境知识及相关环境法律的专门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能力之外,更好的一个办法就是吸收具有一定环境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作为陪审员。也可就环境公益诉讼专门设立类似陪审团制度,由五个或七个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学者组
8、成陪审团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专业判断,为审判人员作出判决的提供专业方面的支持。 六、结语 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别增加,开启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对当前损害公众、社会、国家利益的行为做出的有力回应。只是,当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包括环境公益诉讼,仍只是在起步阶段,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一些问题正在浮现。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发掘、总结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2012. 2 刘红立,李杨,万利.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研究J.法制与社5会,2012(02). 作者简介:金毅巍(1989.05- ) ,男,浙江永康人,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