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协议应当履行原则的教会法渊源与影响摘要协议应当履行原则渊源于公元 4 世纪的迦太基宗教会议的判决,到了中世纪,教会法学家进一步将这一判决的结论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契约原则。这一原则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它与当时复兴的罗马法针锋相对,完全否定了契约形式的合理性,而且在于它强调从道德视角来审视契约问题,把契约的效力基础建立在道德因素之上。从道德立场出发,协议应当履行原则,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反对欺诈行为,同时反对不必要的契约形式,强调信守诺言的重要性。协议应当履行原则经后经院法学者以及自然法学者的进一步阐释,形成了现代契约自由与意志自治原则。在契约缔结及履行过程中,协议应当履行原则所强调的善意
2、、诚信因素,也成为现代契约法处理契约解释与履行问题的重要原则。鉴于契约法所调整的对象并非只是经济生活,还有市民社会的人际关系,因此以经济理性为基础的诸多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契约法领域,现代契约法应该体现一定的道德关怀,否则它将难以摆脱伦理的困境和走向“死亡”的宿命。 关键词协议应当履行原则;契约;诺成主义;教会法;道德关怀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4.01.009 在 20 世纪中后期,契约的死亡一度成为私法界的热门话题。学界普遍认为:无论是作为一种古典的契约理论,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2典契约似乎正在面临着危机或是死亡
3、。作为现代契约精神的支柱,无论是 17 世纪自然法中的意志自治理论,还是功利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都难以使现代契约摆脱困境。为挽救契约于危亡之中,美国学者提出众多革新的契约理论,其中包含一种向道德主义回归的理论,比如富勒的信赖理论以及戈德雷对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强调。戈德雷从历史主义路径指出当下契约危机的症结所在:现代契约法的哲学基础乃是后经院学者所阐发的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而当下的契约已经从那些构成其核心的道德哲学语境中剥离出来,因此其零落与衰亡的命运自然在所难免。然而对亚里士多德哲学的过分强调,往往会使读者忽视一个重要的细节将契约转化为一种诺言,从而将契约的效力基础建立在道德原则之上的并非
4、始于后经院学者,而是始于 1213 世纪的教会法学家。如果我们承认现代契约原则的基础是诺成主义的话,那么真正意义上的诺成主义原则直到 1112 世纪才开始出现,而走向诺成原则的关键一步则是由教会法来完成的。1体现这一关键步骤的便是教会法所倡导的协议应当履行原则。当代学者对协议应当履行原则的研究,多是关注其在契约法中的具体要求及其对瓦解罗马-日耳曼法形式契约体系的意义,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其规范价值。本文拟在探析协议应当履行原则历史渊源的基础上,侧重于揭示这一原则的道德内涵及其原因理论,进而分析它对大陆契约法所产生的重大影响。 一、协议应当履行原则的渊源 早在公元前 127 年,古罗马似乎就出现过
5、“所有简约都应当遵守”的倾向。当时一位叫做盖乌斯?卡西乌斯?朗基努斯的裁判官,曾颁布过3一个有名的简约协议告示,规定所有简约协议只要不是恶意缔结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平民院法令、元老院的决定、皇帝的敕令,只要没有欺诈,都应该履行。2(P111)如果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看,它似乎包含有现代意义上的协议应当履行原则。不过,这一告示的适用范围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广泛,也许它只可以理解为只有合法的协议才具有司法上的强制力3。罗马法所奉行的仍然是乌尔比安所概括的原则,即“裸体简约不产生债,只产生抗辩”2(P110) ,少量的几个合意契约也只是这一原则的例外而已。 协议应当履行原则的真正起源是公元 348 年的
6、一次迦太基宗教会议。当时北非教区的安提戈勒斯主教与奥布坦提乌斯主教达成一个划分教民的协议。后来奥布坦提乌斯主教被控违反先前的协议,由此双方产生纷争,纠纷最终提交到迦太基宗教会议予以裁决。安提戈勒斯主教在会上阐述了这样的观点:所有缔结的协议都应有约束力,那些因不履行协议而遭到起诉的人,应该受到教会的惩罚。违约就是违反了教会的教规、经文和永久和平。于是,所有出席会议的人都附和说:和平必须维持,协议应当恪守。4判决中的“协议”一词仅从字面来看并不能确知其具体的含义,极有可能当时两位主教缔结的协议是具有恰当形式的。在当时历史语境之下,协议应当履行原则所要表达的意思也许如同朗基努斯的简约告示一样,并非指
7、所有的简约均有法律效力,而仅仅是指具有合法形式的契约。12 世纪,教会法学者对协议应当履行原则的解读发生了重大变化。 12 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带来了法学研究的繁荣,自从罗马古典时代以4来,还没有哪个时代有如此众多的智者致力于法学研究。这种繁荣的景象并不限于罗马法,同样也出现在教会法领域。与罗马法研究以国法大全为蓝本一样,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也编订了教会法大全 。其中的第一部分是由约翰?格雷提安在 1140 年完成的,这就是不规则教令调和集 ,后来被称为格雷提安教令集 。约翰?格雷提安在编订这部教会法汇编时,将上述 4 世纪有关协议应当履行的判决及相关的评论编入其中。5由于历史境况的变迁,这一判决的
8、最初语境渐渐地被忽略了,教会法学家只注意到判决的文本本身。于是,教会法学家对最初的格言稍微做了修改,扩大了协议的涵盖范围。在这一理论发展的过程中,13世纪著名的教会法学家奥斯蒂恩西斯(12001271)所起的作用十分突出,他曾提出:在教会法中,诺言应当履行应该是一个普遍性的原则,即使这个诺言是一不具有任何形式要件的裸体简约。至于这一原则的理论根据,奥斯蒂恩西斯重申了 4 世纪一位评论者的观点,因为上帝并不关心你究竟是在说话还是在宣誓6。所以,尽管世俗的立法者仅仅将裸体简约作为一种抗辩理由,但是教会法则要给予它以诉讼保障,裸体简约完全可以产生诉讼。根据奥斯蒂恩西斯的观点,一个简单的协议能够产生诉讼的观点来源于自然公正。对于这种自然公正,无论什么时候,即使实在法偏离了它,法官也要选择它。公正就是要求每个人的行为与其所说的相一致。经过奥斯蒂恩西斯的理论发展,最初的协议应当遵守原则,实际上演变为一个协议,即使是裸体简约,也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