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刑法学教育方法探析摘 要:我国传统刑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我国刑法学教育中的案例缺乏真实性、课程安排缺乏全面性和体系性,这导致我国刑法学教育的学生无法适应刑法的司法运用。我国的刑法学教育应当合理安排课程,注意其他刑事法学科知识的学习;根据刑法学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和诊所式教育方法;严格实习的指导和监督。 关键词:刑法学;教育方法;刑法案例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230-02 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在国外法学教育理论的影响和法学院扩招发展的要求下,我国大量学者开始研究我国的法学教育问题。从法学教育的目标
2、、教育的模式、教育方法、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研究。作为法学中的主干课和司法考试的重头专业,刑法学教育也有了很大发展,有刑法学者直接研究刑法学法学教育中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学教育还处于各种模式和方法的尝试阶段。研究刑法学教育模式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我国刑法学教育的现状 受苏联刑法和刑法学的影响,我国的刑法已经相对完善,刑法学也是我国发展最早、最为成熟的法学分支学科。我国刑法学的教学模式于20 世纪 50 年代中国人民大学引入苏联教授传授刑法学教学方法开始,至2今,苏联的刑法学教育仍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刑法学教育。从教育课程的安排到教育方法,无不仍然保留着大量苏联刑法学教
3、育模式的痕迹。 作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我国传统刑法学教育主要采取注重理论讲解的“讲授法”或者“演讲法” 。讲授法偏重于老师的讲授,老师的讲课重理论,轻实践,关注刑法系统理论的讲授。学生参与少,师生互动少。在欧美的法律职业教育目标和教育方法的影响下,在刑法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等方法1。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量采用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从而理解法律知识,提高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目标在于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2。诊所式教育方法应美国法律现
4、实主义的要求,是在对案例教学法的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该方法是效仿医学院培养学生的模式,设立法学诊所课程,通过对贫穷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接触真实案例,在法学老师和持证律师的指导下,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的实际应用中,学习法律3。 在法学教育改革思潮的推动下,有学者从司法考试的目标和要求出发,探析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认为传统的刑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因为缺乏实践性和应用性,司法考试符合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因此,应当加强刑法学课程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4。更多的刑法学者赞同应当增强刑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因而纷纷探索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育中运用5。要探寻刑法学的合理教育模式,必然需要从刑法和
5、刑法学的特殊性出发。3二、我国刑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刑法因为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而毫无争议地独立为单独的部门法。刑法的特殊性表现为:第一,调整对象的极端性。刑法的调整对象是反社会行为,且是最严重的反社会行为犯罪行为。相较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大,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利益的行为。涉及个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往往具有黑暗性、残酷性和暴力性等特征。第二,调整方法的极端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包括剥夺生命的死刑、限制人身自由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还包括剥夺资格的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财产的没收财产和罚金等等。 刑法的极端性让社会公众对刑法极为关注,同时了解却非常浅薄。犯罪行为是
6、极端的危害社会行为,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突出表现。因此,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刑法也成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焦点。因此,犯罪行为和刑法定罪量刑结果都极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受大众情绪的影响,法学学生也不例外,学生对于暴力犯罪、财产犯罪、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案件的关注远远大于其他违法行为。对犯罪行为和刑法的关注也致使法学学生对刑法非常熟悉。与此同时,犯罪行为在整个社会活动中的发生几率较低,社会公众直接接触的机会并不多,且由于刑罚的残酷性,社会公众对于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刑罚的具体内容并不确切知晓。法学学生亦是如此。对我国法学学生而言,长期的家庭和学校的温室般呵护教育
7、的环境下,尽管有对刑法真实案例的听闻,但鲜有直接接触犯罪案件。 4犯罪行为危害性的极端性、犯罪情形的千奇百怪足以引起法学学生的好奇心,加之刑法学知识理论体系性和完整性,导致法学学生对刑法学有着浓厚的兴趣。然而,目前的刑法学教育不足以让法学学生对犯罪和刑法学的应用有着全面客观的了解。面对刑法应用的要求,我国目前的刑法学教育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内容缺乏真实性。刑法学的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1)对刑法基础理论和条文的学习理解;(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3)刑法条件对应案件事实的裁判。我国目前的刑法学教育是建立在案件事实明确的基础上,也即仅仅针对第一和第三方面进行教育,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忽略
8、。根据传统的法律裁判推理,刑法理论是定罪量刑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法律裁判的小前提。刑法学的研究纵然需要对刑法理论的体统掌握,但是刑法理论仅仅是定罪量刑的大前提之一,在刑法应用中,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是刑法应用的重要内容。 在刑法定罪量刑的实务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是难点之一,而案件的定罪量刑涉及多个知识点的运用和辨析。而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学教学中,无论是传统的讲授法还是案例教学法,刑法中所引用的案例都是事实明确毫无争议且案情单一的案件。案例往往针对所授知识点,根据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构想出类似司法考试主观题形式的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往往非常单一,过于简单化和理性化。 第二,教育缺乏全面性。针对前文所指出的问题,也即对案件事实认定教育过少或者忽略的问题。或许有学者认为,这属于刑事诉讼法或者证据法的内容。不可否认,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是紧密围绕着案件事5实的学科。然而在我国现有的专业区分和课程安排下,尤其在研究生阶段,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并非刑法学专业所学内容,甚至未被列入选修课课程。法学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法律适用的需要而定,而非法学学科的区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