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比较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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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域外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比较法研究【摘 要】我们国家要建立现代刑事制度,就必须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与国际接轨,顺应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国际趋势。 【关键词】域外;比较;补偿 漠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必定导致法律正义的天平失衡,作为一项国家保障性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既是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也是增强民众对国家、对公权力、对司法的信心的有力保障。 一、美国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西方很多国家传统刑事司法长期以来主要关注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仅承担证据角色的“被告人” ,与处于重心地位的被告人相比,被害人在诉讼中一直处于遭受冷漠和淡化的处境,美国就是

2、一个典型的例子。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和社会的前进,犯罪数量与日俱增,被害人的群体日益庞大,直接导致更多的社会动荡,在此巨大社会压力下,美国权力部门积极予以应对并加强了对被害人保护的立法工作。 (一)补偿客体。全美各州一般都以暴力犯罪为补偿客体,联邦政府的规定还扩及发生于酒后的交通肇事,家庭暴力也被囊括在内。 (二)补偿对象。各州基本上将补偿对象限定于向警方报案的被害人,同时还要求被害人积极配合警方行动,否则拒绝、减少或者撤销补偿金。对于补偿对象各州的规定切入点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州将生活困2难或受社会补助的被害人规定为补偿对象,有的州规定只有协助警方打击暴力犯罪或者逮捕暴徒而受害者方可请求补偿。但

3、共通的一点是,各州补偿对象一般都扩及被害者遗属,但同时为避免使加害不当得利的情形发生,各州均将配偶间或亲属间的暴力犯罪排除在补偿对象之外。 (三)补偿范围。各州对补偿范围的规定大同小异,主要包括被害人父母或子女的扶养费,被害人失去劳动力之损失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从这些补偿范围可以看出补偿就是以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为目的。值得一提的是,各州规定补偿金额一定将社会救助金和医疗保险赔偿金等相关数额扣除在外。 (四)补偿金额。各州均规定申请者必须受害达一定额度,方可申请补偿,这是所有补偿申请者所必备的前提条件,并同时规定补偿金额的上限和下限,即在申请者两周的工作收入至 10000 美元之间。 (五)主管机

4、关。以司法部的统一管辖为前提,联邦政府设置刑事被害人署(Office of Victims Crime) , 负责受理和发放补偿金,即刑事被害人署是联邦政府负责被害者补偿业务的主管机关,而具体细化到州方面,各州对主管机关的规定不尽一致,约有半数州设置专门的补偿业务机构,即采取类似联邦政府的做法,而其余各州则分属各级机关。 二、英国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英国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理念的发源地,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颁布了刑事损害赔偿方案 ,1995 年通过了刑事损害补偿法 ,同年 12 月 12 日通过了修正案,并于翌年 4 月生效。英国的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即由国家代为履行犯罪人的民事损害

5、赔偿责任,属于典型3的损害赔偿型补偿制度。 (一)补偿机构。根据 1995 年刑事损害补偿法 (The Criminal injuries Compensation Act)的规定,刑事损害补偿机构为刑事补偿委员会(criminal injuries compensation authority) ,此机构并非政府部门,但负责补偿申请案件的审核及补偿金的核发。 (二)补偿资金来源。政府的预算是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由于伤害程度分不同的二十五级,每一级都有对应的损害补偿级别,第一级一万英镑,相应的最后一级二十五英镑。在给予申请人补偿时,有关费用应当扣除,这些相关费用指:(1)已经领取了国外福利金,

6、或领取国外其他给付;(2)已获得本国福利金;(3)保险公司已对其赔偿。 (三)补偿程序。损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被害人可以向刑事损害补偿委员会提出申请,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委员会首先会做出一个初步裁定,根据申请和了解的相关具体情况就补偿额做出初步裁定的是委员会的其中一个成员,如果不予赔偿,则需说明理由,若是部分补偿,亦需充分的论证和说明。申请人若对裁定不满,可直接向其他成员申请复议,但时间限制是收到裁定之日起 9 日内,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而为之。 三、新西兰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新西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其早在 1963 年就已经建立了第一个刑事损害补偿法庭,之

7、后一直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最终于通过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付诸于实践,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树立了光辉的典范。 4(一)补偿对象。新西兰针对补偿对象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至于补偿的范围,共涵盖了暴力犯罪所造成的二十七种损害后果。 (二)补偿范围。与美国补偿法的规定相类似,新西兰补偿法规定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因被害人死亡导致其抚养人的财产损失、被害人伤亡导致的当然费用、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而受的财产损失、其他财产上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补偿。 (三)补偿机构。新西兰的补偿机构是特设的刑事损害补偿法庭,负责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 1 莫洪宪.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 麻国安.被害人援助论M.北京: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3 杨秋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J.工会论坛,2010(1). 4 范晓军,刘富生.构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财经政法资讯,2010(4). 5 莫洪宪.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6 邹川宁.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7 叶晓欣.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思考J.公安研究,2010(1). 5作者简介:吕磊(1986.08- ) ,男,安徽涡阳人,研究生,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书记员,研究方向:刑事实体法、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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