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律师的权利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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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刍议律师的权利保护【摘 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肩负着维护正当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双重职责。然而, “306 大棒”的存在,对我国刑辩律师造成了掣肘之效。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对律师“不待见”的情况恶化了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因此,如何切实保障律师的权利、在我国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也具有了现实的必要性。文章以“李庄案”及 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为引子,旨在说明我国对律师权利保护的不足,并着重强调在我国构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必要性。 【关键词】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一、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概述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我国刑事诉讼法 )以及律师法并没有对刑辩律师刑事辩护豁免

2、权进行明确规定,在理论界,学者们对该权利的界定也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其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在法庭上陈述、辩护时,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也有学者对刑事辩护豁免权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认为:“律师进行刑事责任豁免应具备三个条件,a.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能发生在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活动中;b.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限于刑事诉讼中;c.律师责任的豁免只限于刑事责任。 ” 2在上述观点中,学者们较为一致地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庭审中的言辞应纳入豁免范围,对其他法庭外的执业

3、行为则有不同观点。而问题恰恰是在法庭外。 二、我国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 (一)悬于刑辩律师头顶的利剑 2009 年,重庆市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刚模被起诉,原辩护律师为李庄。当地检察院怀疑李庄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伪造证据,令嫌疑人谎称被警方刑讯逼供。检察院随后以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细究之下, “李庄案”存在较多疑点。一是证据类型几乎全部为证人证言,二是举报人龚刚模指出李庄引诱其去翻供的手段竟是“一个眼神”!且不说仅凭证人证言能否进行定罪量刑,举报人所称的“眼神”与“暗示” 、 “引诱”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是一个

4、极为复杂的论证过程。然而在当时的“打黑”背景下,加之我国法律缺乏对律师权利的有力保护,“李庄案”就这样产生了。 据统计,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李庄们” , “从 1997 年的陈科云开始,截止到 2010 年的李庄,共有 31 名涉案律师依法被认定有罪,约占到 109名涉案律师总数的 28%。其中真正被判处实刑的律师人数为 14 名,约占109 名涉案律师总数的 13%,约占到 31 名被判有罪律师的 45%。剩下的78 名涉案律师大多在审判前便被撤回起诉,抑或因其他各种理由不了了之。 ”据 2010 年的数据显示, “律师人均年接手刑事案件不足一个,70%3以上刑事案件无律师为当事人出庭辩护,

5、且出庭率逐年下降。 ” 刑事辩护是孤立的个人对抗强大公权力的表现,辩护权是国家给予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306 大棒”让众多律师对刑事辩护望而却步,更有甚者称之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雷区” ,如此这般,恐怕再好的文本也无法真正使公民享有完全的“辩护权” 。 在刑事诉讼代理中,律师基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而与之建立合作关系。律师往往需要承担为当事人进行轻罪乃至无罪辩护的职责。为了实现这种职责,律师需要与委托人以及相关证人进行接洽,以最大程度的了解案情、提供辩护意见。然而现实中,一旦涉及伪证罪,委托人往往放弃对律师的信任,加之受到“立功减刑”的诱惑,

6、原案被告人推脱责任、倒打一耙的情况并不少见。 (二)刑辩律师权利保障的不足 2007 年修订的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保护的规定相比 1996 年律师法有了进一步地细化,但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的权利保护仍寥寥可数。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 38 条与我国刑法第 306 条一起构成了对刑辩律师严正的职业规范。而 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并没有实质变化,仅在第二款中加入“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该条文是在程序上是对判断律师有罪的一种救济,4

7、但是本质上没有改变我国法律对于律师权利保护问题上所存在的矛盾,即一边试图保护律师执业时的人身权利,一边又过于谨慎地防止律师滥用权力,而设置具体罪名进行限制。 三、建议与总结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代表国家利益对被告人进行控诉,往往具有很大优势。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了解也较为匮乏,因此想要凭借一己之力与控诉机关进行博弈几乎不可能。在此条件下,律师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律师可以凭借其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庭的辩论技巧,最大限度的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在任何法治国家,律师的作用都是不可小觑的。在律师的众多职责中,辩护职责是最基本,也是最直接关乎委托人利益的职责要求。倘若我国立法者和公安司法机关能正视律师的作用和职责,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赋予律师平等地权利与义务,而非权利远远小于义务,那么,将是我国迈向法制社会的重大进步,对提高法治水平和实现司法正义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葛明瑜(1992.11- ) ,男,汉族,上海人,厦门大学法学院 2011 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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