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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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23 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126 号 ) 等 文件 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实施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 , 建立 汽车产品节能管理 长效机制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 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列入工业 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已获得乘用车产品进口

2、许可的 进口汽车经销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乘用车整车产品 。 进口乘用车 包括 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 的 乘用车整车产品 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构成整机特征 的在中国关境内 组装 生产的乘用车整车产品。 2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其中,国产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整车以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批准日期为准,构成整机特征 的 进口 车 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 制造日期为准。 第二章 燃料消耗量数据申报与公示 第六条 企业应按要求 及时 将 新 生产或 新 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报

3、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 。 第七条 企业应及时将已停止 生产或进口 的车型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实施公示管理,通过中国汽车燃料消耗量网站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公布汽车燃料消耗量 及相关 信息。 第九条 企业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 在汽车产品 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十条 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 企业平均 燃料消耗量分别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3 独

4、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 商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国内汽车生产企业之间或 进口汽车经销商 之间,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成立企业组合,作为一个 核算主体 进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十二条 申请 成立 企业组合的汽车生产企业或 进口汽车经销商 应签署企业组合书面协议,并 明确一个企业作为责任企业。 责任企业承担本企业组合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相关工作的一切责任。 第十 三 条 企业组合由 责任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公示 后方能成为一个核算主体。 2012 年,经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的企业组合当年 生效 。2012 年以后 , 申请成立

5、 企业组合 或 企业组合成员有变更 的,需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备案 申请, 并自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 后 的下一核算年度 生效 。 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 四 条 企业组合 有效期 最长为四 年。经企业组合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 可延期。 第十 五 条 组合 有效期内 ,企业组合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 责任企业 因破产、重组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责任企业和其他 组合 成员 企业一起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责任企业或解散企业组合,并自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的 当年生效。 4 在企业组合自动失效或解散的当年度,成员企业应单独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第十 六

6、 条 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过程中,企业组合成员企业如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 行为 并经核查属实的,企业组合自动解散,成员企业应单独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企业组合责任企业和 违规 成员 企业 5 年内不得参与企业组合。 第 四章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方法 第十 七 条 企业车型燃料消耗量 实际值 计算采用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车辆型号对应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指标数据。 如果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同一车辆型号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含本年度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发布的停止 生产或进口 的数据),计算企业平均消耗量 实际值 时 采用 最 大 的燃

7、料消耗量。 第十 八 条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的汽车产量(不含汽车出口量)。进口汽车经销 商 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的海关报关进口量。 第十 九 条 核 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量 与 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5 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与 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 第 二 十条 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GB27999 2011)规定。 同一 车辆型号因 整车整备质量 、座

8、位排数、变速器型式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 ,计算企业平均消耗量 目标值 时 采用最小的 燃料消耗量 目 标值 。 第 二 十 一 条 2015 年及以前,在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 时,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 综合工况 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 零计算,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 实际值低于 2.5 升 /100 公里(含) 的车 型(含 纯电动、燃料电池 车型) ,按 3 倍数量 计 入 核算基数之和。 第五章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 第二十 二 条 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划,包括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值、预期目标值 等

9、。 第二十 三 条 每年 8 月 1 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半年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执行情况及下半年计划,包括: (一 ) 已实际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对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及关键参数; 6 (二 ) 下半年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情况预测 ; (三 ) 本年度燃料消耗量目标值预测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 四 条 每年 3 月 1 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情况,包括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及 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目标值、实际值等情况 。 报告格式见附件 三

10、。 第二十 五 条 如核算主体认为递交的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涉及企业商业 机密,需在报告中明确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内容及保密期限。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可不对外公开。 核算主体递交的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不得以涉及企业商业机密为名限制对外公开。 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 第 二 十 六 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数据 的 核实 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核算等工作。 第 二 十 七 条 每年 4 月 30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体 企业平均 燃料消耗量情况进行公7 示。 第 二 十 八 条 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 平均

11、 燃料消耗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在 20 个工 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须在接到异议后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 二 十 九 条 每年 8 月 30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执行情况报告”,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达标 及 排名等情况。 第 三 十条 自 2012 年 2015 年,各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年度目标值达标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不大于 109( 2012 年); 不大于 106( 2013 年); 不大于 103( 2014 年); 不大于 100( 2015

12、年)。 第 三 十 一 条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实际值 优于 目标值 的核算主体,可将优于 目标值 的额度转结至下一年度使用 。 2015 年前, 优于 目标值 的额度 是指低于 100目标值以下的额度。 优于 目标值 的额度为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目标值 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8 积 。 第 三 十 二 条 结转额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先 结转 的 额度可先使用。核算主体之间 结转额度 不得转让。 企业组合 自动解散或失效时,如 企业组合 成员一致同意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结转额度的让受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结转额度可 转 企业组合 成员单位;否则,

13、结转额度按自动作废处理。 申请 企业组合 时,如 企业组合 成员有结转额度的,经 企业组合 成员一致同意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结转额度可转 企业组合 ;否则,结转额度按自动作废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抽样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未按要求 上报 燃料消耗量数据 的企业,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处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 企业 未按要求标示汽

14、车燃料消耗量的 ; (二) 企业标示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的; 9 (三)企业标示、上报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四)企业不按时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 三 十 六 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三 十 七 条 2012 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执行日期从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第 三 十 八 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 三 十 九 条 本办法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10 附 件一: 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装备工业司 ) 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企业按照“一车一条燃料消耗量数据”的原则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 企业报送 “ 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具体流程如下: 1. 企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 ”客户端填报软件,并进行本地安装; 2. 国产汽车在下线后(进口汽车在通关后) 48 小时内 ,企业应用客户端填报软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具体格式见附表; 3. 企业上报的数据通过校验后获得 反馈信息; 4. 信息反馈成功,企业可直接打印“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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