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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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出版 物市场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

2、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 3 发行违禁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4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

3、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5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6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4、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7 发行 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第三十五条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8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

5、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的; (二) -(十一)略 违法经营额 5 千 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6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千 -1 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 万 2 千元以上 1 万 8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 万 8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9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

6、略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 -(十一)略 违法经营额 5 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6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千 -1 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 万 2 千元以上 1 万 8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1 万 8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0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

7、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 -(二)略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 -(十一)略 违法经营额 5 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千 -1 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2 千元以上 1 万 8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8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1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

8、-(三)略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 -(十一)略 违法经营额 5 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千 -1 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2 千元以上 1 万 8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8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2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 -

9、(四)略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 -(十一)略 第一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 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2 千元以上 1 万 8 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8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4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3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

10、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 -(五 )略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 七 ) -(十一)略 第一 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 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2 千元以上 1 万 8 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8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4 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

11、) -(六 )略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 发行的出版物的; ( 八 ) -(十一)略 违法经营额 5 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千 -1 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2 千元以上 1 万 8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8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5 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12、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 -(七 )略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 九 ) -(十一)略 违法经营额 5 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5 千 -1 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2 千元以上 1 万 8 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8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5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13、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6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 -(八 )略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 十 ) -(十一)略 第一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 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2 千元以上 1 万 8 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8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7

14、 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 -(九 )略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一)略 第一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 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2 千元以上 1 万 8 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次发现 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8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8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 -(十 )略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第一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 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2 千元以上 1 万 8 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 万 8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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