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治与债权人权利保护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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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自治与债权人权利保护途径【摘 要】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领域的表现,是现代企业制度成熟的表现,公司自治过程中要处理好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协调的问题,同时要更加重视处理好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平衡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利用公司自治的便利,创设多种途径,通过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保护债权人权利。 【关键词】公司自治;债权人权利;人格否认;有限责任 一、公司自治的内涵分析 公司自治,指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表示行使权利或从事经营活动,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延伸。主张公司自治的学者认为:公司本质上是合同性的。1 它是股东、债权人、董事、经理、员工、供应商、客户之间自愿缔结合

2、约的联结点。自治主体,奉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o 即公司中的权力分配和利益调整由公司自治体自行安排和解决,法律不必介入,即使介入,应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公司自治与公司治理)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通则赋予法人独立人格,认为法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从事活动。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可以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赋予股东通过章程来体现自己的意志并为公司自己设定了/意思自治的2空间 0,公司法允许并鼓励公司股东根据私法自治的

3、原则制定公司章程,以约束股东之间、股东与其他公司机关之间的行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自由地从事经营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如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等,既然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延伸,那么其精髓是要求公司作为私法的主体,应充分享有自由或自治的权利。所以,公司自治主要是指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主构建公司制度自主管理和自主经营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自由。 二、公司自治下债权人权利保护途径 公司的债权人是指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主要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公司

4、的资金运营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股权融资,二是债权融资。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是与公司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两类人,在债权融资条件下,必然要涉及到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以使债权人能放心的投入资金,债权人权利保护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5、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基于公司法规3定的有限责任原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负责,滥用其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和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支配或控制,将公司视为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造成股东与公司人格财产混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恶意破产等,损害债权人权利,有必要实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人格否认对股东的后果就在于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是保护债权人权利的有效方法。 (二)公司资本制度。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一直被公司法学者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核心原则,简称为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

6、法原本并没有“资本三原则”的规定,而是由学者们总结归纳而来。有学者认为它是“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准则,专指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等三项最为重要的资本立法原则。 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所谓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资本三原则旨在保证公司人格独立、完整和法定资本制得

7、以实现。其实质目的在于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即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水准,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水准得以真实反映公司财力,资本不变原则则在债权人权益获4确切保障前,禁止此水准之变动。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规范,是长期经验的积累,对健全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公司自治与债权人权利保护 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解散、清算等公司治理环节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增强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也不再是公司登记记载的必要事项。新公司法废除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

8、,增加了更多的授权性规定,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新公司法最大的创新点,大大地扩充了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论域的表现,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得到社会的认可,新公司法的颁布为其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同时这意味着公司这种商事主体自治过程中要处理好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高级管理层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秩序协调问题,在公司自治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好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树立债权人信心,为公司争取更多的运营资金实现盈利,是公司自治必须面对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于群.公司自治与治理J.华南师范大学学学报,2006 (01). 2 左岫仙,徐凯.公司自治与我国公司法修改J.绥化学院学报,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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