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人寿保险合同在当代家庭核心资产保全中的作用【摘 要】人寿保险合同是唯一能锁定和保全生命资产的金融工具。人寿保险合同是免税的保值金库、避债的安全金库、具有保价功能的生命资产账户、打造家庭“人财”的聚宝盆。 【关键词】家庭核心资产;保全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家庭财富日益增多,人们对财富的观念也有了新的提升,逐渐意识到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才是最重要的家庭资产。于是也便产生了生命资产的概念,生命资产的计算公式是:生命资产=一个人的工作年限 x 平均年收入。生命资产就是家庭财产当中的核心资产。发达国家资产保全的历史证明,人寿保险是对生命资产的价值的确认并在确认的基础上确保,可以解决人生
2、的这个难题。人寿保险合同是唯一能锁定和保全生命资产的金融工具 一、人寿保险合同是免税的保值金库 首先,我们需要面对的是个人所得税 。我国于 1980 年 9 月开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扣除 3500 元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最高达 45%。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五级超额累计税率,最高达 35%。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所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十个项目中,可以由本人直2接掌控的有两项:第二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
3、融债券利息;第五项,保险赔款。其中第五项又是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借助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以法律合同的方式所做的财务安排,具有科学性、长期性、可持续性等优势,如果设计合理还可具有强大的避债功能。 其次,我们还需面对可能开证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简单地说,就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近代的遗产税始于荷兰,此后,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也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已经有 100 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 1950 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1994 年的新税制改革也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 年全
4、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 ,纲要中也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200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虽然没有通过,2010 年 8 月新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又修订并且添加了新的内容,2012 年 11 月 24 日,深圳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张思平在第十届中国改革论坛主旨发言中透露了深圳市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十大改革思路。其中在增收方案中建议试点遗产税。以上种种显示,遗产税正在慢慢走近我们的生活当中,因此,做好相应的财务安排是十分必要的。 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所列的六款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中有四款是与被继承
5、人直接相关的,其中只有第四款“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是被继承人可以通过提前合理的规划的家庭资3产。按照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 ,资产达到 1000 万时税率可达到 50%。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事前很好的财务规划,家庭财富越多所纳税的比例就越高。 二、人寿保险合同是避债的安全金库 人寿保险合同避债功能是有法律依据的,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6、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12 条规定:“合同法第 73 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从最高法院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在所有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当中,只有人寿保险是可以由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能力决定的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前安排好了的一笔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例如,2002 年美国安然公司虽然破产,但是集团董事长肯尼斯?
7、莱夫妇每年仍然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 97万美元的养老金。就是因为人寿保险是免于债务追偿的。而肯尼斯?莱恰恰是在安然公司破产以前的 2000 年,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 三、人寿保险合同是具有保价功能的生命资产账户 第一,人寿保险是利用金融杠杆的力量,首先是用较少的保费在一4定的条件下产生大量的保额,以保证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者疾病而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可以获得合同中标定的保额,使这个人所规划和设计的一生所能创造的财富立刻兑现(不是因保险的防范风险功能而获得的损失补偿或理赔,而是因保险的资产保全功能而兑现的生命资产的价值) ;其次是因被保险人年老劳动能力逐渐降低以至消失的时候,仍旧持续的创造财富,
8、也就是说,伴随着这个人生理上劳动能力的逐渐降低直致衰竭,借助于保险合同,这个人创造财富的能力不会下降反而会提升,其创造财富能力的转移和提升源自于保险公司强大的资产管理团队,保证人的生命资产不会因此贬值。 第二,人寿保险是利用法律杠杆的威力,在合同签字生效的当下,合同中所标定的生命资产的价值(保险金额)就已经打到了被保险人的账户上,名正言顺合法的存在自己的名下,剩下的事情就是按照合同的要求续交保费以维护合同持续生效就可以了。这笔财富虽然不一定完全是自己创造的,但已是自己的法定财产,当缴费期满后,他将是一笔终身的资产。 在当今的社会,货币贬值是一个牵动亿万人心的敏感话题,可是,对于家庭来说,人的贬值、人的劳动能力的贬值才是最可怕的问题,因为他直接决定着家庭的经济命脉。人寿保险合同恰恰是标定和确保了人的“身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