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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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和使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 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 2013 178 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 2014 11 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恩平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 规划和建设、 房源筹集、 保障对象资格审核

2、、房屋分配和 租赁 等 管理 、 监督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统筹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限定套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统筹建设的 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 、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2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申请 人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 六 条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户型小、功能齐

3、、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以 40平方米左右为主,严格控制在 60平方米以下。 第七条 市住房 和 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规划和建设、指标分配 、 任务督办、制度建设、房源筹集、 监督 、管理 等工作。 市发展 和 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统计局、城乡规划局、城 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调整; 市

4、财政局 负责统筹安排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并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市民政局 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专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 市公安局 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 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3 局 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 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税务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核实并提供纳税证明; 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金情况核实 ;各镇府(街道办)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八条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

5、和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求情况制定和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要做到科学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将公共租赁住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 为齐全的区域。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政府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

6、置条件。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4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提取贷款风 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四)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 (七)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 (八) 个人、 社会捐赠的资金 ; (九)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7、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在土地出让时有前置条件的 除外),并在 不动产 登记簿和 不动产 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在出租前,由产权人按照“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扩建、加建,不 5 得擅自改变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保障对象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新就业职工 及 有稳定职业及在本市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 务工人

8、员。 外来引进人才的住房通过人才公寓另行解决。 第十六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分别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 3家庭财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4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未享受 住房货币补贴政策、 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 6

9、 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 2从初次就业起计,工作 3年以内。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在本市工作满 3 个月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 3个 月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本市城镇居住证或具有本市农业户口。 2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人均可

10、支配收入的80%。 3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在本市工作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 7 同并购买社会保险。 其中,符合上述第 1、 3、 4点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只限于工作企业所在地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申请 与 审核 第十七条 第四章第十七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家庭或个人为申请单位。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

11、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以个人为申请单位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 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一定的资料,并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有关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 8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

12、证明 。 4申请人家庭财产净值申报表。 5居住证明 :自有住房的提供 房产证复印件 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抚 养和扶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3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 5点)。 5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 1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本市缴

13、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 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9 1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居住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 5点)。 5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工 作企业所在地的集体宿舍形式公共

14、租赁住房的,需提交上述第 1、 2、5、 6项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凭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向就业单位领取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初审: 由申请 人户籍或就业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或者就业单位对申请人的 资料和情况进行初审 ,并提出初审 结果 报送市 10 住房 和 城

15、乡建设局。 ( 四 ) 审核(复审) :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 15日内,采用查档取证、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车辆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核查。公安、不动产、民政、税务、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回复核查结果。审核(复审)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 ( 五 )公示: 1.经审核,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 和 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张榜公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住房保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20日。 2.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申请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 和 城乡建设局提出,市住房 和 城乡建设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3.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 和 城乡建设局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轮候 资格,并 在 住房保障 网站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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