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4 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负 责 人: (签字) 填 表 人: (签字) 报出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 制 2014 年 11 月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目 录 填报说明 ( 1) 第一表 参照管理人员 数量变化 情况 ( 2) 第二表 参照管理人员 分布 情况 ( 6) 第三表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中央一级 事业单位 ) ( 8) 第四表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中央设在地方 事业单位 ) ( 10) 第五表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省、区、市 一级 事业单位 ) ( 1
2、2) 第 六 表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省、区、市 设在地方 事业单位 )( 14) 第 七 表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副省级 市 一级 事业单位 )( 16) 第 八 表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副省级 市 设在地方 事业单位 )( 18) 第 九 表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市、地、州、盟 事业单位 ) ( 20) 第 十 表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县、市、区、旗 事业单位 ) ( 22) 第十 一 表 本年内录用 参照管理人员 来源及年龄 情况 ( 24) 第十 二 表 本年内退休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26) 第 十 三 表 参照管理人员 晋升职务情况(中央一级 事业单位
3、 )( 28) 第 十 四 表 参照管理人员 晋升职务情况(中央设在地方 事业单位 )( 30) 第 十 五 表 参照管理人员 晋升职务情况(省、区、市 一级 事业单位 )( 32) 第 十 六 表 参照管理人员 晋升职务情况(省、区、市 设在地方 事业单位 )( 34) 第 十 七 表 参照管理人员 晋升职务情况( 副省级 市 一级 事业单位 ) ( 36) 第 十 八 表 参照管理人员 晋升职务情况( 副省级 市 设在地方 事业单位 )( 38) 第 十九 表 参照管理人员 晋升职务情况(市、地、州、盟 事业单位 )( 40) 第 二十 表 参照管理人员 晋升职务情况(县、市、区、旗 事业
4、单位 )( 42) 第 二十 一 表 参照管理人员 公开选拔 和 竞争上岗情 况( 44) 第 二十 二 表 参照管理人员 交流情况( 46) 第 二十 三 表 参照管理人员 上年度考核 情况( 48) 第 二十 四 表 参照管理人员 免职、降职、 辞去公职 、 辞退、 辞去领导职务、 受奖惩 和申诉 情况( 50) 第 二十 五 表 参照管理人员 参加培训情况( 52) 第 二十 六 表 女性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 54) 第 二十 七 表 少数民族 参照管理人员基本 ( 56) 第 二十八 表 非中共党员的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 58) 第 二十九 表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5、(总表) ( 60) 第 三十 表 参照管理人员 晋升职务情况 (总表) ( 62) 填报说明 一、统计范围与对象 本报表统计范围为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报表简称参照管理人员) 。 二、统计分工 1.参照管理人员 原则上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2.参照管 理人员 担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职务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较高职务统计。 3.援疆、援藏、 援青、 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 三、报告期 表中参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的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本年的 12 月 31 日。参照管理人员数量变化情况的数字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
6、1 日。 四、填报要求 1认真核对参照管理人员原始登记材料,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 2上报的统计报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 , 中央 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 要于规定的上报日期之前,按照工作隶属关系通过机要或派专人向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报送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统计表 A4 纸型打印件 1 份以及对统计数字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异常变化等问题的文字说明 1 份,同时报送全部资料的电子文档 1 份。
7、 五、本报表指标解释仅限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统计工作使用。 第 一 表 参照管理人员 数量 变化情况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 参照管理人员 数量 的变化情况。 2录用:指根据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 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参照管理人员 。 3军转干部安置:指军队、武警部队中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后安置 的 参照管理人员 。 4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指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担任领导职务或 者 副调研员以上 及其他相当
8、职务层次的 非领导职务的 参照管理人员 。 5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指 因 国有企事业单位整建制 或 部分内设机构整建 制转为(并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而获得身份 的 参照管理人员 。 6选举登记: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 参照管理人员 。 7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调入:指从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交流到本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工作的 参照管理人员 。 8公开遴选:指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地)
9、级以上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从下级 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 参照管理人员 。 9 参照管理机关(单位) 整建制转入: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 , 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变化等原因, 由 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划入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的 参照管理人员 。 10 实施公务员法机关 调入:指从 实施公务员法 机关交流 到本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工作的 参照管理人员 。 11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整建制转入: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变化等原因,由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划入本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业单位
10、 的 参照管理人员 。 12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 参照管理人员 。 13辞去公职:指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申请中止与任免机关任用关系并经任免机关审批同意辞去公职的 参照管理人员 。 14辞退:指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被任免机关解除任用关系的 参照管理人员 。 15开除:指 根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被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给予开除处分的参照管理人员 。 16非正常死亡:指由外部作用 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 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
11、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17调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指从本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调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 参照管理人员 。 18整建制转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指因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转为(并入)国有企事业单位而离开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 参照管理人员 。 19因选举退出登记: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党政机 关领导人员,因卸任不继续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任 参照管理人员职务的 参照管理人员 。 20 调到 参照管理机关(单位) :指从本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12、位 交流到 参照管理机关(单位) 工作 的 参照管理人员 。 21被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录用:指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参照管理人员 的参照管理人员 。 22整建制转到 参照管理机关(单位) : 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 , 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变化等原因, 整建制 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划 转到 参照管理机关(单 位) 的参照管理人员 。 23调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指从本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交流 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工作的 参照管理人员 。 24被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录用:指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实施公务员法
13、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的参照管理人员 。 25整建制转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撤并、重组或管理体制变化等原因,整建制或部分内设机构整建制划转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的 参照管理人员 。 26本年末实有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 参照管理人员 人数。 27本年末机 构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 实有 机关 ( 具有独立组织机构代码 ) 数。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 行 1 行 2 行 5 行 8行 11 行 12 2 行 2 行 3 行 4 3行 5行 6行 7 4行 8行 9行 10 5 列 2=列 3 列 12列 14列 15列 17列 1
14、8 6 列 12列 13 7列 15列 16 8 列 19=列 20 列 24列 26列 31列 33列 35列 37列 39 9列 24列 25 10列 31列 32 11列 35列 36 12 列 40=列 1+列 2 列 19 13列 42=列 41列 40 14列 43=列 41列 1 第二表 参照管理人员 分布情况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 参照管理人员 在各类机关的数量分布情况。 1 各级党委直属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参照管理人员 填写在“中国共产党机关”栏; 2 各级政府直属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参照管理人员 填写在“行政机关”栏
15、。 3 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参照管理人员分别 填写在“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 栏。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行 1行 2行 5行 8行 11行 12 2行 2行 3行 4 3行 5行 6行 7 4行 8行 9行 10 5 列 1 列 2 列 8 表间关系: 1 第二表, 行 h, 列 1 第一表, 行 h, 列 41 , h=1, , 12第三表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中央一级 事业单位 )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中央一级 事业单位 的
16、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 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 、学士 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 、学士 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 兼任下级 领导职务: 指 参照管理人员 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 基层工作经历: 指在县 (市、区、旗 )、乡镇 (街道 )党政机关 ,村 (社区 )党组织或村 (居 )委会 ,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 (参照公务
17、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 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 ,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 (地、州、盟 )直属机关工作过 ,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 高中、 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 “中 专及以下” 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
18、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年至 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 年龄 :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 1964年 12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4年 12月 31日统计时计算为 50周岁;而 1965年 1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周岁。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 行 1=行 2 行 19 2 列 1 分别 列 2、 列 3、 列 4、 列 5、 列 6、 列 7、 列 8、 列 9 3 列 1 列 5 列 6 列 7 4 列 1=列 10 列 13=列 14 列 21 表间关系: 1第三表, 行 1, 列 1第一表, 行
19、3, 列 41第四表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中央设在地方 事业单位 )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中央 设在地方事业单位 的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 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 兼任下级 领导职务: 指 参照管理人员 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 基层工作经历:
20、 指在县 (市、区、旗 )、乡镇 (街道 )党政机关 ,村 (社区 )党组织或村 (居 )委会 ,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 ,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 (地、州、盟 )直属机关工作过 ,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
21、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年至 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 年龄 :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 1964年 12月出生的干部 ,在 2014年 12月 31日统计时计算为 50周岁;而 1965年 1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周岁。 7 层次: 统计中央设在 国(境)外及 各级地方的 参照管理人员 分 职务层次 数量 情况。 在统计中央设在各级地方时,以机构 职能权限 为依据 ,业务 管辖权在数
22、省(区、市)或一省(区、市)的机构其本级内设机构全体 参照管理人员 统计在“中央设在省(区、市)”列, 设在 市、县、乡三级依此类推。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 行 1=行 2 行 19 2 列 1 分别 列 2、 列 3、 列 4、 列 5、 列 6、 列 7、 列 8、 列 9 3 列 1 列 5 列 6 列 7 4 列 1=列 10 列 13=列 14 列 21=列 22 列 25 表间关系: 1第四表, 行 1, 列 1第一表, 行 4, 列 41第 五 表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省、区、市 一级 事业单位 ) 一、指标解释 本表统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省、区、市 一级 事业
23、单位 的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 兼任下级 领导职务: 指 参照管理人员 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 基层工作经历: 指在县 (市、区、旗 )、乡镇 (街道 )党政机关 ,村 (社区 )党组织或村 (居 )委会 ,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 (参照公
24、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 ,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 (地、州、盟 )直属机关工作过 ,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
25、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年至 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 年龄 :指至统 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 1964年 12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4年 12月 31日统计时计算为 50周岁;而 1965年 1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周岁。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 行 1=行 2 行 19 2 列 1 分别 列 2、 列 3、 列 4、 列 5、 列 6、 列 7、 列 8、 列 9 3 列 1 列 5 列 6 列 7 4 列 1=列 10 列 13=列 14 列 21 表间关系: 1第五表, 行 1, 列 1第一表, 行 6, 列
26、41 第 六 表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省、区、市设在地方 事业单位 ) 一、指标解 释 本表统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省、区、市设在地方 事业单位 的 参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 。 1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2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指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位的,按获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 3 兼任下级 领导职务: 指 参照管理人员 在担任较高层次职务的同时,兼任下级领导职务。 4 基层工
27、作经历: 指在县 (市、区、旗 )、乡镇 (街道 )党政机关 ,村 (社区 )党组织或村 (居 )委会 ,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 ,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 (地、州、盟 )直属机关工作过 ,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获得两个及以上不同学历的,按最高学历统计。 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 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
28、、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尚未获得新的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获得高中、中等技工学历的,统计在“中专及以下”栏。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未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按原有学历统计。 1970年至 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6 年龄 :指至统计数字截止时间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 1964年 12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4年 12月 31日统计时计算为 50周岁;而 1965年 1月出生的干部,则计算为 49周岁。 7层次:统计省、区、市设在 省外及省内 各级地方的 参照管 理人员 分职务层次数量情况。 在统计 省、区、市 设在省内各级地方时,以机构 职能权限 为依据 , 业务 管辖权在数 市 ( 地、州、盟 )或一 市 ( 地、州、盟 )的机构其本级内设机构全体 参照管理人员 统计在“ 省区市设在市 ( 地、州、盟 )”列, 设在 县、乡 两 级依此类推。 二、逻辑关系 表内关系: 1 行 1=行 2 行 19 2 列 1 分别 列 2、 列 3、 列 4、 列 5、 列 6、 列 7、 列 8、 列 9 3 列 1 列 5 列 6 列 7 4 列 1=列 10 列 13=列 14 列 21=列 22 列 24 表间关系: 1第 六 表, 行 1, 列 1第 一表, 行 7, 列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