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A02-采购需求表(竞争性谈判) 一、 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是 (三)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为生产企业,使用自身产品投 标 时,所投设备属于第一类的应具有 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属第二类、第三类的 应具有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所投设备属于第二类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属于第三类的应具有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注: 2014 年 6 月 1 日前取得的,有效期内 医疗器械生产
2、许可证 、 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证 是否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以许可证范围为准)。 三、采购项目详细需求 (分包填列) (一)项目概述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该 骨密度仪 应 采用超声波测量跟骨骨质状态。通过宽带超声衰减( BUA)和超声速度( SOS)计算跟部骨质指数( BQI),并同时计算 T 值和 Z 值,分析骨质变化,从而进行骨折风险的评估。 要求 测量快速、便捷、易于操作,结构紧凑,价格经济,高精确度、低误差,有助于骨质疏松症的辅助诊断 。 2、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填写): (二)技术要求 ( 1.带“ *”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 应商如果未实质性响应,将导致响应无效。
3、2.“证明材料”可以使用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截图或产品白皮书或第三方机构检验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中内容与所填报指标不一致的,该指标按不满足处理。) 采购人名称 长春市体育科学研究所 (盖章) 采购人地址 长春市亚泰大街 4999 号(原南岭大街 19 号) 项目联系人 李楠 座机 88667559 手机 18604465127 采购项目名称 长春市体育科学研究所国民体质检 测设备( 骨密度仪器 ) 一台 采购项目编号 JM-2018-05-10741 采购预算 23 万 分包情况 (每包预算) 无 现场考察 是否 组织潜在供应商 现场考察:否 现场考察地点:无 2
4、类型 项目 参数 测试信息 *测量 原理 超声波 全干式测量技术 *测量方法 通过测量宽带超声衰减( BUA)和超声速度( SOS) ,估 算出 跟骨部的骨质指数( BQI) 测量人群 0-100岁 测量时间 15秒 以内 测量介质 导声胶 测试部位 跟骨 测量参数 超 声速 度 ( SOS) 、 超 声振幅衰减( BUA) 、骨质指数( BQI) 评价信息 精确度 0.2% 测评指标 骨 质 指数 BQI, T 值 , Z 值 *评价 标准 亚洲、中国人群标准 *测评 报告 中文报告,彩色、黑白可选 应用信息 *软件应用 可嵌入科研所现有的体适能管理系统,与其他测试设备共享基础数据库,可提供
5、改善骨质疏松、骨折风险的锻炼指导和营养建议 *数据管理 设备配有专属数据管理软件,可进行个人指标分析、趋势分析和团队分析,测试结果 自动存储,支持Excel 格式导出, 可进行数据上传, 方便进行科学和临床研究 数据接口 USB 接口 (三) 产品要求 (包括产品认证等要求) (四)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 免费安装调试 。 2 在正常使用前提下, 中标供应 商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壹年,终身维修。质量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产品维修,由中标供应商免费提供零配件;超过保修期、超出使用范围或保修期内经中标供应商鉴定为人为损坏的,则收取相关售后服务费用
6、。 (五)合同草案主要条款 1、供货期(工期):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天。 2、交货地点及方式: 长春市体育科学研究所(南关区亚泰大街 4999 号) 3、付款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4、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5、其他: 无 3 (六)其他要求 无 四、在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 技术要求: 无 (二) 服务要求: 无 (三) 合同草案条款: 无 4 采购需求编制及报送说明 一、项目分包 采购需求中包含多种货物时,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类别合理划分合同分包,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
7、货物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二、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 第二十六条)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 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
8、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号 第十九条 )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 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
9、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 2011 181 号 第三条 )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10、办法 财库 2011 181 号 第四条 )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 2011 181 号 第五条 )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
11、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5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 2011 181 号 第六条 ) 5、投标人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级别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
12、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号 第十七条 ) 四、需求编制 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 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
13、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2、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 第十条) 3、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 、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号 第十条 ) 4、
14、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 务等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号 第十一条 ) 5、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号 第三十一条 ) 6、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号 第二十五条 ) 7、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16、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6 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 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6205号) 8、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进
17、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 2007 119号 第七条 ) 9、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 2008 248 号 第五点) 五、可实质性变动内容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等情况的,可以约定在谈判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
18、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 第十一条) 六 、样品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政府采购货物
19、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号 第二十二条 ) 七、报送说明 采购人填写采购需求表、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和评审专家构成意见后,以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下述电子邮箱,电子邮件的标题需要标注采购人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并通知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初审通过后,采购人打印一份需求表、两份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和一份评审专家构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采购中心货物部。 市政府采购中心: 网 址: 地 址:普阳街 3177号政务中心二楼 B 区 货物部: 电 话: 88779602 88779603 传 真: 88779602 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