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311汽车摩托车涉税信息采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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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06311汽车摩托车涉税信息采集表 汽车摩托车涉税信息采集表 所属时期: 年 月至 年 月 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 名称 隶属关系 企业类别 汽车生产企业 摩托车生产企业 生产方式 自产 委托加工 受托加工 生产线 条 设计产能 万辆 /年 销售公司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应税产品信息 产品类别、品牌名称 行次 产量(辆) 销量(辆) 销售收入(万元) 销售价格(万元 /辆) 应纳税额(万元) 已交消费税额(万元) 平均出厂价格 销售公司平均销售价格 一、小汽车合计 1 (一)品牌 2 1.气缸容量 1.0(含)以下 3 2.气缸容量 1.0 1.5(含) 4 3.气缸容量

2、 1.5 2.0(含) 5 4.气缸容量 2.0 2.5(含) 6 5.气缸容量 2.5 3.0(含) 7 6.气缸容量 3.0 4.0(含) 8 7.气缸容量 4.0 以上 9 (二)品牌 10 1.气缸容量 1.0(含)以下 11 2.气缸容量 1.0 1.5(含) 12 3.气缸容量 1.5 2.0(含 ) 13 4.气缸容量 2.0 2.5(含) 14 5.气缸容量 2.5 3.0(含) 15 6.气缸容量 3.0 4.0(含) 16 7.气缸容量 4.0 以上 17 18 二、中轻型商用客车合计 19 其中:品牌 20 品牌 21 品牌 22 23 三、摩托车合计 24 (一)品牌

3、25 1.气缸容量 250 毫升(含)以下 26 2.气缸容量 250 毫升以上 27 (二)品牌 28 1.气缸容量 250 毫升(含)以 下 29 2.气缸容量 250 毫升以上 30 31 未征消费税产品信息 四、货车 32 其中:品牌 33 品牌 34 品牌 35 36 五、自卸车 37 其中:品牌 38 品牌 39 品牌 40 41 六、牵引车 42 其中:品牌 43 品牌 44 品牌 45 46 七、专用车 47 其中:品牌 48 品牌 49 品牌 50 51 八、 23 座以上的客车 52 其中:品牌 53 品牌 54 品牌 55 56 九、电动汽车 57 其中:品牌 58 品牌

4、 59 品牌 60 61 四、表单说明 1.本表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填写。 2.隶属关系包括:上汽集团、一汽集团、东风汽车集团、长安汽车集团、北汽控股、广汽集团、江淮汽车集团、吉利控股集团、华晨汽车集团、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生产企业自填的集团,无上级单位此栏为空。 3.生产方式可多选。 4.销售公司是指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所属的销售公司。 5.受托加工产品在“品牌”栏内填写“受托加工”。 6.平均出厂价格是指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公司的加权平均价格,受托加工企业填写加权平均的组成计税价格;销售公司 平均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所属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受托加工的企业不填写此栏。 7.货

5、车:是指主要用于运送货物,有的也可牵引全挂车的汽车;自卸车:是指以运送货物为主具有可倾卸货箱的汽车;牵引车:是指专门或主要用于牵引挂车的汽车;专用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8.电动汽车生产经营情况全部在第“九、电动汽车”项内统计,其他各数据项不含电动汽车数据。 勾稽关系: 1、“小汽车合计、中轻型商用客车合计、摩托车 合计、货车、自卸车、牵引车、专用车、 23 座以上的客车、电动汽车”各栏次数据为各品牌的合计数。 2、“品牌”数据分别为其项下各排量数据之和。 3、在“生产方式”栏次勾选“受托加工”项目的生产企业,第一栏相关品牌中应具有“受托加工

6、”产品的数据。 4、第 1、 19、 24 行各产品第、栏的“销量”、“销售收入”、“应纳税额”、“已交消费税额”分别与本表相对应的所属期内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的“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进行比对,其合计数应保持一致。其中,小 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计量单位为元(列至角分)。“5、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汽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0 升(含 1.0 升)以下的应纳税额销售额 1% 气缸容量在 1.0 升以上至 1.5 升(含 1.5 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 3% 气缸容量在 1.5 升以上至 2.0 升(含 2.0 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 5% 气缸容量在 2.0 升以上至 2.5 升(含 2.5 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 9% 气缸容量在 2.5 升以上至 3.0 升(含 3.0 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 12% 气缸容 量在 3.0 升以上至 4.0 升(含 4.0 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 25% 气缸容量在 4.0 升以上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40% (二)中轻型商用客车 应纳税额销售额 5% (三)摩托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250 毫升(含 250 毫升)以下的应纳税额销售额 3% 气缸容量在 250 毫升以上的应纳税额销售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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