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营改增”对视频监控 B0T 租赁行业的税务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营改增试点的进行,虽然有利于绝大行业避免征税重复,但同时也加重了视频监控 B0T 租赁行业税负。如何应对营改增给企业税负加重的问题,充分利用国家本次税收改革给企业减赋的主导思想,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过程。文章介绍了视频监控项目 BOT 租赁模式,以及营改增对此模式下企业的税负影响及应对办法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从企业避税实物方面阐述了一些想法。 关键词:营改增 BOT 租赁 有形动产租赁 纳税影响 应对方法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正处于一个快速转变的时期,在当今时代下,经济发展重点落在现代服务为首的第三产
2、业上,其对于我国综合实力的提高一级经济结构的转型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展开,有利于防止营业税重复征税以及劳务货物对于增值税分别征收的现象,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强企业发展能力;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扩大内需,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 “营改增”对视频监控 BOT 租赁行业的纳税影响 (一)概念 1、BOT 租赁 BOT 代表的 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转让,这是2一种直接吸收企业资金和技术的方式,用以建设、运营和转让给公用部门的基础设施计划,并据此组织这个项目,政府授权给下属公用专业公司,邀请企业投标,经过
3、谈判签订专营合同,经政府批准,某企业获得特许权,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运营该项目一定的期限(通常几年到几十年不等) ,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时,将该项目无偿或有偿转让当地政府运营。采用这种形式操作的项目即为 BOT 方式的项目。 2、有形动产租赁的组成结构和形式 有形动产租赁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其主要是具备所有权转移性质以及融资性质的有形资产所构成的租赁活动,该种类型租赁的主要特点是:按照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根据相关的性能、型号及规格等将有形动产购入,并将其租赁出去,规定在合同期范围内,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在出租人身上,只移交使用
4、权给承租人,并在租金付满以后,承租人根据残值,将有形动产购入,从而占据其所有权。第二部分是有形动产的经营性租赁,其主要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设备、物品等转给他人,但所有权不发生变更。 (二) “营改增”对视频监控 BOT 租赁行业税种及税率变化 改革前:归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按营业额的 5%缴纳营业税。 改革后: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按增值额的 17%缴纳增值税。 (三)主要影响 改革前:购入动产的进项税一律不能抵扣,且要按营业额 5%的税率3征收营业税。 改革后:购入设备、物料、部分服务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的税率分别为 17%和 3%,对于一般纳税人要按
5、17%的税率按不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跟营改其他行业对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档别最高,其以前的税率是营业收入百分之五,而后来变为销售额百分之十七,因此,虽然营改增试点的进行,有利于绝大行业避免征税重复,但同时也加重了视频监控 B0T 租赁行业税负。其原因主要在于: 增值税制主要是以税款抵扣制作为其核心,在我国,一般应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纳税人要购入应税服务、劳务或者相应的货物,并在其所获取的增值税发票上面将增值税额注明,并在进行应纳税金计算的时候,从该单位的税额中将其扣除。 就本行业而言,视频监控 BOT 项目是将各类设备集成后,通过前端设备采集的数据经管线传输到后台显示视频信息,
6、所以在该项目建设中相关的成本除了前端和后台的材料采购成本外,其他一大块为工程实施成本、运营商的管线租赁以及前期筹资垫资建设产生的财务费用。 由于建筑业、邮电业现在暂时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畴,所以实际运行过程中工程分包以及运营商的管线租赁部分往往无法获得有效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的利息支出归属于营业税中的金融业,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并且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一个大型的视频监控系统涉及到的产品非常多,不是所有的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若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取得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 3%的税率可4以抵扣,在此情况下,作为一般纳税人却要按税法规定以 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那么税负必
7、然比改革前上升。 综合上述因素,因为大部分成本没有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导致名义上增值额增大,或者由于取得的是低税率的发票,因为税率变化导致项目税负急剧增加,直接导致项目利润降低,有的甚至亏损,这跟国家保障试点的改革中,要求总体税负稍微下降的思想是相逆的。 二、 “营改增”后视频监控 BOT 租赁行业的纳税应对措施 通过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解读,结合本企业视频监控 BOT 租赁经营业务特征分析,对“营改增”后视频监控 BOT 租赁行业的纳税应对措施有如下见解,与大家一起分享与探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
8、201253 号)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为视频监控租赁类项目建设时间及合同延续的时间很长,这对在营改增前签署并实施运行但并没有结束的 BOT 租赁项目来说,因为前期适用营业税税率,相关的材料设备等进项税在前期并没有抵扣,营改增后若按新的增值税税率,无疑加大了税负,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充分利用201253 号文第四条,向税务局申请就这些项目适用 3%的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这样相对原来的营业税率更低。 营改增方案中已经明确将租赁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租赁有形动产适用 17%税率,但在财税2011111 号文5件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在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增值税是以整个企业的总体增值额作为缴纳单位,并不是针对单个项目,对有形动产租赁的企业,若想操作这个优惠税率,有下列问题需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