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107 线牧野特大桥改建工程(不含跨铁路部分)施工标段 合 同 文 件 新乡市公路管理局 2018 年 5 月 24目 录 一、通用合同条款 1 二、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2 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38 四、合同协议书(附件) 50 1 一、通用合同条款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 年版) 2 二、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3 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6 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 技 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修正且承
2、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本项增加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1.1.2.6 监理人: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本项增加第 1.1.2.8 目: 1.1.2.8 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 1.1
3、.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增加第 1 1.3 12、 1 1.3 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 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4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
4、期起计算 2 年。 1.1.6 其他 本项增加第 1 1.6.2 目 第 1 1.6.8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 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
5、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 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
6、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5 件和补充资料); ( 2)中标通知书; ( 3)补遗书; (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6)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 7)通用合同条款; ( 8)技术规范; ( 9)图纸; (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 12)根据承诺提
7、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 13)其他合同文件; ( 14) 新乡市公路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1.6 图纸 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为使 1
8、.6.1 款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6 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 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 图纸的修改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
9、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送达的期限: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9 严禁贿赔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0、。承包人如果用行 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己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己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 22.1 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7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约定为: 2.3.1 提供永久占地 ( 1)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 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
11、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由于承 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人按第 15.3 款作
12、出的变更而引起的超占除外。 ( 2)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 3)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3.2 提供临时占地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 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
13、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为年,用地费承包人应按每亩元计(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 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8 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可有
14、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3监理人 3.1 监理 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关键性工作; (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 3)根据第 11.1 款、 12.3 款、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矢日; ( 4)决定第 11.3 款、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 5)审查批准
15、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 规定); ( 7)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 9)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 10)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