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874263 上传时间:2019-03-1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问题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问题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问题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问题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问题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问题研究摘要:我国从 1985 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以来,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有关出口退税的政策文件,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的加以完善,造成了文件较多而凌乱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财税200939 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24 号公告两个文件以解决这个问题。本文针对以上下发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件结合基层局出口退税实际工作情况,对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问题进行分析,意在理论探讨。 关键词:出口退税 政策 问题研究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加入 WTO,对外经济交往日趋频繁和复杂,货物或劳务的进出口已成为许多企业的日常活动乃至于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早在

2、2005 年的全国进出口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出口退税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这一重要思想。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业务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发布了财税201239 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关于发布的公告等。这些文件下发后,虽然解决了一些以前出口退税政策中的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退税方法的不统一使税务机关难以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2从 1994 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

3、出口退税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 、免税、免抵税四种方法,其中先征后退因资金流过于庞大,在 2002 年被经过完善的免抵退税彻底代替,免抵税在 2006 年也被免抵退税彻底代替。目前采用的三种方式具体为: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外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实行“免退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这些退税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为的将生产和外贸企业划分为退税方法的两种类型,给税务人员带来执法上的风险 “免抵退税”和 “免退”税最大的区别在于能否“抵”税,由于抵税的存在,使得两种退税方法的计税依据不同。在“免抵退税”中,出口货物离岸价(当出口发票上金

4、额与报关单上离岸价不一致时以出口发票上的价格为准)是计算免抵退税的依据,而“免退税”中,购货价格是计算退税的依据。另外两种计税方法要求的企业记账方式也完全不同,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设置一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即可,在该明细帐中统一核算出口企业的内销和出口业务对应的相关税金。实行“免退”税的出口企业要求内销和出口业务分别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即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金与内销货物进项税金分别核算,这种记帐方法在进出口经营权放开之后,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尽管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退税都是对企业进项税金的退付,但由于两类企业计税依据的不同,税务机关不得不人为的将出口企业

5、划分为3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且二者不得兼容。这就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环节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因为企业类型认定错误直接影响企业的应退税额的计算。比如将外贸类型企业认定成生产性企业,其退税额度大不相同;同时这种划分方法也造成了实行“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企业的税负不公,比如在“免退税”方法下,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办理退税,运费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办理退税,而在“免抵退税”中,运费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发票则可以作为进项抵扣,抵扣后一旦形成留抵税额即可形成退税。 (二)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用以解决划分上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如果一个企业被认定成生产企业

6、则会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退税,其取得的所有合法凭证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都可以参与退税;如果一个企业被认定为外贸(商贸)企业,则只能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金额计算退税。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工贸一体化的企业占很大的比例,既有生产行为也有商贸行为的发生,外贸(商贸)企业自己有生产能力。但在退税业务的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只能根据自产业务比例来确定选择按生产还是按外贸企业的来办理退税。而一旦选择了,企业就无法再根据市场或自身发展的需要来确定出口策略。因此为了解决企业的收购产品退税问题,总局先后下发了 4 个文件解释视同自产产品的一系列规定,包括试点企业的收购非自产产品,今年又下发了财税201239

7、号文进一步加以明确。但是,政策执行中享受这一政策的企业太少,对于非试点出口的企业、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产品则实行免税政策,显然4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建议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应采用统一的退税方法,更有利于税务人员正确的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显然免退税方法不适合统一运用,企业的进项税金尤其是水、电、燃料、动力的进项税金对生产企业按何种方式分为内销和出口所对应的部分,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所以免退税不可能应用于生产企业。相反外贸企业可以采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退税。 二、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使出口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现行的退税政策,只有少数产品实现了出口环节零税率。多数产品征退税率不一

8、致,有退税但不完全退税。近几年的退税率变化情况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从 2004 年起,国家相继取消了初级产品、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的降低和取消,频繁的调整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2005 年取消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使得花血本投入高技术钢材生产线的企业面临倒闭。 退税政策和征税政策一样应遵循税收的固定性,它也是出口企业得以持续经营发展的前提条件,退税政策的不稳定不利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出口退税宏观政策的调整也会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风险。实际工作中,出口企业在和外商签订合同时,外商在谈判过程中也会考虑我国的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进而确定产品价格,而对

9、出口企业而言,退税虽并不体现企业的利润,但不退税或降低退税率则会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损失。因此我国应保持退税政策的相对稳定,这样就5会稳定国内企业的国际市场,有利于企业产品的出口。 稳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很重要,对保持政府的诚信同样也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门应对现行的退税产品进行综合调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类、不可再生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考虑恢复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稳定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做到应退尽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退税申报的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四

10、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 1、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绝对不是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和税务人员认为的那样,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帐上记载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申报时间的依据,应看到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比如企业于2012

11、年 9 月 10 日出口的货物成交方式是 CIF 价格,10 月 25 日到达境外港口(此时出口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发生转移) ,那么我们知道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在 10 月份账上确认这批货物的主营业务收入,6但此笔业务增值税的申报必须在 10 月征期完成。 2、如何判定退税申报起点问题 出口货物有报关单的以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出口货物没有出口报关单的(视同出口)按销售发票开具日期确定,如中标机电产品退税不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供中标企业销售发票,假设中标企业 2012 年 12 月购入机电产品,如果按购货发票开具时间确定退税申报起点,2013 年 4 月 15 日到期还未出

12、口无须进行退税申报,如果 2013 年5 月实现了销售,则以销售日期确定退税申报的起点,但这样就会使中标企业人为调整开票时间。 (二)跨年度退运业务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国税函200211 号文规定对跨年度退运业务补缴免抵退税额是因为当时的会计准则规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跨年度的收入进行调整,当时为保证与会计制度的一致,作了此项规定。但新会计准则对发生的跨年度的销

13、售退回业务进行了调整,可以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建议下一步应对跨年度退运业务补税改为红字冲减。 (三)有关单证备案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有关单证备案是针对所有的出口企业(除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05 年开始实行的单证备案制度,7一方面给企业增加了负担,需要复印大量的单证,有些单证取得困难;另外要求集中存放,而且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另一方面英文单证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审核困难,也给税务人员带来执法上的风险。建议今后要考虑缩小单证备案的范围,可以限定只有曾经发生过违法行为的才备案单证。 综上所述,现

14、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进行深入调研,把每一个问题点落实到实处,以期达到促进企业开展出口业务,繁荣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业务,使得我国出口的产品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 参考文献: 1国税发199431 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2财税20027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3国税函200211 号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 4财税2004116 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5国税发2006102 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6财税201239 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关于发布的公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