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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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分析摘 要 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于德国的“癖马案” ,该理论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期待可能性理论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很高的价值,而且在实践中也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论述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五个方面的价值,来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实质内容。通过对其进行价值分析,从而为我国完善刑事立法和促进司法公正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词 期待可能性 价值分析 价值意义 作者简介:刘秋,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80-02 在法学理论上,尤其是在刑法学的理论上,期待可能性是指行

2、为人在客观条件限制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的时候,能够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在客观限制条件下行为人作出具体的行为的时候有进行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就是具有期待可能性;若行为人作出具体行为时,没有可能选择实施合法行为,这就没有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了相对自由意志论 在哲学上关于人有没有意志自由的问题,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存在行为决定论与意志自由论。 “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矛盾,是贯穿从古代直到今天的哲学的矛盾之一,它在不同时代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刑事古典学派坚持绝对自由论,他们认为人类有绝对的意志自由,并且他们以上述理论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来研

3、究和讨论刑法中的有关问题。但是刑事实证学派坚持意思决定论的观点,他们认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受到客观法则的支配,违法犯罪现象也是如此,从而否定意志自由的存在,并且以此为基础研究和讨论刑法中的有关问题。 而在 19 世纪后期产生了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受到客观规律的支配,任何人、任何事都不可能摆脱客观规律的制约,但同时也要认识到人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即人具有相对意志自由。在我国的刑法学界,大多数刑法学家都坚持相对意志自由论,认为人是具有相对意志自由的。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本意就是说行为人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做出具体行为的时候是否具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此,这就要求行

4、为人自己有做出行为的可能性,但是行为人又不能完全主宰自己的意志。换句话说,行为主体在进行行为时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但是客观条件又能决定行为主体个人意识,这也正是哲学上相对意志自由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在相对意志自由的支配下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选择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而行为人不去做出合法行为反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此时对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选择做出合法性的可能性,即没有相对意志自由,此时对行为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便行为人造成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对其也不进行非难,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不仅是期待可能性的实质内容,同时也是和相对自由意志论的共同之处。

5、二、符合刑法的人道性 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人道性作为人的本性的重要体现,在当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大环境下,作为刑法中最高价值目标之一的人道性,不管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当中都是十分重要的。简而言之,刑法的人道性就是“把任何一个人当作人看”人道性的基本要求是从人类的良知和内心的善良出发,给予人必要的关注,立足人性,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性脆弱的一面和人性的弱点给以谅解和宽容。只有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我们的“法”方为“良法” ,才能得到民众的普遍遵守和执行。任何人从一出生就有趋利避害和自我保护的本能。人类的内心是有弱点的,同时也是脆弱的。

6、当一个人在面对一种紧迫的情势时,由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做出合法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做出一些易于平常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可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没有期待可能性,法律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期待可能性这一价值目标可以看出,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的目的就是要“把那些不幸陷入某种具体的恶劣环境中的行为人从责任的追究中解救出来,是为了在法律上对人类普遍脆弱人性表示尊重。 ” 由此可见,期待可能性理论宽容了人性的弱点。同时充分的尊重了人性的脆弱和自私,因此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协调刑法与社会现实问题的矛盾、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作用。从而平衡法理和情理的关系,使民众自觉的接受和遵守法律,以来达

7、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三、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 是指立法者应当以最小的支出, 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 , 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该理论是中国学者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从日本引入。由于其体现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价值,在各界受到了重视。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扩张是刑法谦抑性的最高价值之一,它通过谨慎适用刑罚,最终达到刑法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终极目标。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曾说过,滥用刑法侵犯公民权利是令人难以忍受的。因此,为了使刑法能够有效的实施和民众对刑法的认可和信赖。我们必须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我们在运用

8、国家刑罚权时必须十分谨慎。拿预防犯罪来说,处罚一个在具体情况下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那与赤裸裸报复行为没有任何差异,不可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当行为人在面对非正常的客观形势下,出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和人性的脆弱,难以或者根本不可能选择做出合法的行为。在这个时候,刑法的犯罪预防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已经丧失了。日本著名的法学家野村稔曾说“一般来说行为人的的规范意识是正常的,如果没有客观条件限制或强迫使行为人实施违反规范的行为的情况,行为人是不会违反规范的,因此,法律没有必要对他实施的没有期待可能的行为进行处罚和非难。 ”所以,刑法谦抑性要求不应该处罚“在具体情势下做出的无期待可能性的违法行为” 。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既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要求,同时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四、维护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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