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司法与民意的碰撞与融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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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探司法与民意的碰撞与融合摘 要 现代社会,民意不仅危机司法独立、影响司法公正,还损害到司法权威。然而无论是从历史角度还是现代社会实践抑或域外经验来看,考量民意是构建和谐司法的必要举措。因此,本文认为需要革新观念、建构制度,为民意进入司法提供一条正当性途径。 关键词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民意 作者简介:叶孙玉,中共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03-02 引例:2009 年 5 月,云南的李昌奎强奸了一名 19 岁女孩,并将该女孩及其弟弟杀害。一审判决,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

2、奎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判决,因认定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再加上法院适用“少杀慎杀”这个死刑政策,因此改判成死缓。从“死刑”到“死缓” ,虽然只有一个字的差别,却让舆论炸开了锅。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悍然向中国法律挑衅” 。云南省高院面对这样的民意压力只能作出再审决定:“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 。此案终以又判李昌奎死刑作结。 一起血案,一波三折。此案并非个案。自中国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这类案件在现实中呈高发态势。每发生一起重大案件,我们都能感受到汹涌的民意表达。但何谓“民意”?美国政治学家凯伊曾说道:“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 ” 笔者认为,民意与一般舆论毕竟不同,

3、并不是谁的观点就一定代表民意,也不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即公意就一定等同于民意,司法下的民意反映的是一定时间与空间之下居于主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公众期许与愿望,是一种分散的、不稳定的、理性与不理性结合的公众情感表达,所以司法下的民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多元性、易变性、非专业性、易被人操控性等特性。一、析:当代司法遭遇的民意困境 民意与司法相伴相生,自有司法以来,民意就以其独特的属性影响着司法作用的发挥。然而纵观历史,民意在给司法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仍然困扰着司法,尤其在现代社会,随着媒体与网络的普及,民意更时常使司法处于尴尬境地。 一是危及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理念普遍认可和确立的基本

4、准则,能够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活动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干预,是维护公民利益最重要的一把“保护伞” 。然而在网络媒体发达的今天,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如刘涌案,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死刑,所谓的“上诉不加刑” 、 “一事不再审”等法治精神被民意彻底颠覆,司法本该具有的独立性面对汹涌而来的民意显得脆弱不堪。二是影响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是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和奋斗目标。但民意有时也会违心的干扰到司法公正,这是由民意自身的局限性所致。首先,民意不是实物,我们看不见、摸不着,特别是在网络时代,虚幻的网络世界更增添了民意的难辨性。如药家鑫案,大学生 400 人,受害人亲属 25 人,

5、这两部分人,谁代表民意?其次,民意是非理性的。民众往往会跟随所谓的主流,但主流民意所代表的意见真的就体现了民主吗?郑州警察张金柱案,他临刑前留下遗言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 ,让人不禁思考司法审判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民意是否真的值得我们采纳?这是值得我们深切反思的。 三是损害司法权威。要树立司法权威,除了司法要公正外,判决结果的稳定性也是必然要求。但现实生活中,为了迎合民意,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判决往往不具有终局性。李昌奎案是如此,刘涌案亦如此。这样的做法表面看是顺应民意,实则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过分重视民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可能会造成“舆论审判”或者“媒体裁判” ,从长远来看这必然导致

6、法律丧失其应有的权威性。 二、辨:司法吸纳民意的可行性 经验证明,社会公众对于强加于他们之上的思想或者行动怀着一种不满和抵制情绪,而对于经过他们自己参与、讨论并作出选择的行为却更容易接受。这样的社会经验决定了司法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而是需要将法律与情理、民俗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提出最佳解决办法,作出圆满裁决。这样的思想逻辑为民意进入司法提供了契机。 一是从民意影响司法的历史角度来看,由于中国古代的法官一般是地方行政官员兼任,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这些人普遍信奉“民意不可违,民心不可欺”的信条,这种思维方式决定了他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会最大程度地吸收当地老百姓的意愿。而且近年学者们发现中国自汉代春秋

7、决狱以来就存在着撇开法律而径直依据情理或其他非成文法渊源判决案件的情形,认为“那些受到称道、传至后世以为楷模者往往正是参酌情理而非仅仅依据法律条文的司法判决。 ” 另外,中国传统的法认为,法与民意的关系就像鱼和水,是互相融入的。即所谓“法不外乎人情” 、“人情所恶,国法难容” 。从古代的包公、海瑞断案到近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都可以看出,民意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中是一种正当性资源,可以直接、自然地进入法官的思维与司法过程,成为法官裁判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参考因素。 二是从司法考量民意的实践效果来看,考量民意首先是可以监督司法活动。民意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手段。如轰动全国的“呼格吉勒图冤

8、杀案” ,在民意的监督下,司法机关终启动重审程序,当年的杀人犯在 18 年后终获无罪判决。事实上,在民意的监督下,司法机关抑或司法人员都会谨言慎行,公正办案,尽可能的减少直至避免自身的言行不当引起公众不满。其次是可以促使法律、法规的修改。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曾说过,理性客观的网络舆论往往可以和社会其他舆论、专家意见一起形成合力,合理的部分也能被立法机关虚心吸取,并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上。 如孙志刚案最终促成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佘祥林杀妻案是推动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主要原因之一。最后是利于案件真相的还原。如许霆案,在民意的持续关注下,仅仅经过四个月的时间,判决结果就从无

9、期徒刑减到有期徒刑五年;赵作海案公安机关仅用 30 天的时间就成功告破。可以说,在网络时代,案件一旦曝光,众多网友及公众通过“人肉搜索”一方面挖掘着案件细节,使案件更接近事实真相,另一方面也督促司法机关加快案件调查,最大程度实现公平正义。 三是从域外经验来看,法制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当中已建立了有效的制度规范,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其沿用一套不断完善的标准选拔一批普通公民来断案,这些公民本身就代表着一种民意,实现了民意由合法渠道介入司法裁判,对维持司法裁判的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再如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将不具备职业法官资格的普通公民任命为法官,由他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10、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决,既实现了法学思维与普通大众一般思维的吻合,使民众更易于接受裁判结果,更是民众参与司法、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的体现。 还有法庭之友制度,由当事人以外的私人或团体向法院提供意见,这一制度可以将社会上有些与案件有关的民众观点带到法庭中来,以供法官裁判时作出参考,反映了民意在法庭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三、探:民意进入司法的路径 目前在理论界就民意到底有没有权力干涉司法这个问题存在三种观点,即赞成说、否定说以及距离说(认为司法与民意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 。否定说认为,司法吸纳民意容易导致“民意审判”或者“媒体审判”,出现“民意绑架司法” 。笔者认为,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核心问题不是司法是否应

11、该吸纳民意,而是司法该如何吸纳民意,才能真正发挥民意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作用,实现司法与民意的和谐。 一是要革新观念,为民意进入司法提供社会环境支持。就当前的司法环境而言,虽然存在反对民意干涉司法的声音,但整个社会对民意是抱着一种宽容的态度,即大多数人认为司法与民意并非不可并存。如许霆案就是最好的佐证:一审判决因罔顾民意遭受批判,二审判决倾听民意则受到大众的赞赏。因此司法与民意的融合是必然趋势。整个社会要营造尊重民意、倾听民意的大环境,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不要工具主义地看待司法,不要将维护地方稳定等社会治理职能一股脑地都推到司法头上,要看到司法功能与资源的有限性,理性认识司法正义,并在此基础上看到民

12、意对于司法裁判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其次是要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除了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学会倾听民意、甄别民意,采掘民意所蕴含的信息,用以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不能对民意持一种完全抵触的态度。最后是要培植理性的“民意立法” 。从法律的起源来看,法律就是民意的体现。从实践来看,个案民意也可以成为法律的有益补充。如果能将“民意立法”从概念状态转为制度状态,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民意在立法层面得到彰显,使民意得以以司法裁判依据的合理身份介入司法,从而实现民意进入司法的完善和发展。 二是要建构制度,为民意进入司法裁判提供程序规则。构建民意进入司法的制度性途径,有助于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

13、互动,保证用于指导裁判实践的是真实民意,能够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然而我国却缺乏一套健康有效的制度化机制来规范民意影响司法的过程。如何构建,成为当下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建构:首先是构建民意调查制度。民意是多元的,理性与非理性共存,司法吸纳的民意应是有选择的结果。因此当案件发生以后,应通过一定的途径将社会民意收集并加以整理。可以设立专门的民意收集机构,为合理的民意进入司法程序提供可能。其次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来源广泛的人民陪审员其丰富的社会阅历与法官的职业化思维之间起到互补作用,可以有效防止裁判结果脱离民情。但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当中还存在

14、一系列的问题,如有些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无法胜任陪审工作,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或“乱陪乱审” ,不正确履行职责,还有些法院固定指派某些人民陪审员长期陪审,所谓“广泛的群众性”形同虚设。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在面临司法与民意发生冲突时,能够真正起到桥梁作用。最后是构建民意疏通机制。一方面法院要加强与媒体的互动与交流,提高与媒体沟通的能力,要做到既不回避媒体,又要避免被媒体“牵着鼻子走” 。例如可以全面公开庭审活动,主动邀请媒体参与报道,实现司法公开与舆论监督的双赢。另一方面,法院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除了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与网民在线交流、互动外,在判决发生

15、之后,要及时做到裁判文书上网,因为一份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能够起到引导民意的作用,是司法机关与民意沟通的最好方式。 何兵教授曾说过“民意并不可怕,司法不应当拒绝民意,民意是支撑司法大厦的基石,司法制度应当让民意有序地融入司法没有民意的融入和支撑,司法独立有可能演变成司法独裁。 ”笔者认为,民意虽时有让司法陷入困境之中,然民意犹如一把双刃剑,亦以其独有的力量帮助实现司法公正,所以无论是理论上或者实践当中,我们都不能完全把民意排除在司法之外。我们要做的,就是一方面坚持法律至上、坚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又要理性地尊重民意,对民意进行适当地引导,使民意在制度化的运作下合理地进入司法,从而真正实现两者的和谐运作。注释: 彭怀恩.政治传播与沟通.台湾风云论坛出版社有限公司.2002 年版.第 103 页. 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 245 页. 龙春霞.压力下的独立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与协调.华东政法大学.2012 年. 冯媛.中国运用互联网面向民众推动“开门立法”.新华网.2011 年 3月 11 日. 李洋、张锐智.英国治安法官制度价值探析.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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