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对合营安排进行了定义并对共同控制进行界定,规范了合营安排的分类和认定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的会计处理。本文以该准则为依据,结合实际案例,对该准则的主要条款进行解析。 【关键词】合营安排 共同控制 实际案例 会计处理 一、合营安排准则颁布的历程和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合营安排专门的会计准则都处于真空时期,相关的会计准则只是零散的分布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会计准则中,这对我国企业相关的会计处理和企业发展产生了极大地阻碍。在后续颁布的或者修改的会计准则或者应用指南中也只是略有提及,但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和相关准则
2、的具体的出台问世。直到财政部于 2014 年 2 月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 ,才填补了这一会计处理方面的空白,这个准则的颁布可以说将对我国企业合营的发展以及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合营安排的定义和应用范围 (一)合营安排的定义 关于合营安排,在本次颁布的新准则中给予了其一个完整的定义:即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其具体特征为: 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合营安排的各个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且该项安排不受任何一个参与方单独控制,同时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二)会计准则中的共同控
3、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够进行决策。在判断一个经济行为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首要任务是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可以集体控制该项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 (三)共同控制的注意事项 在本次颁布的合营安排准则第九条中对共同控制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下面将举例来说明其区别: (1)例如甲、乙、丙三个公司共同设立 A 公司,并分别持有 A 公司35%、35%、30%的股份,当合同约定各出资方对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 60%以上的投票权才能通过,能达到最低要求的组合有甲乙、甲丙
4、、乙丙,即不存在共同控制。 (2)例如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共同设立 A 公司,持有 A 公司60%、20%、10%、10%的股份,对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 60%以上的投票权才能通过,在该约定下,甲公司变为单一控制,不存在集体控制,找不到甲公司以外的任何一个控制组合,甲公司对 A 公司的投资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3)例如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共同设立 A 公司,分别持有 A 公司 40%、30%、20%、10%的股份,对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 80%的投票权就能通过,可以通过的组合有甲乙丙丁、甲乙丙两个组合,一般意义上强调集体控制的最少组合参与方,甲乙丙就是
5、真正的控制组合方。 (四)合营安排的应用范围 新准则对合营安排参与方,无论其是否中享有或者不享有共同控制均适应。举一个例子来说: 甲、乙、丙三个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一个新公司 B,甲、乙、丙三个公司对 B 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40%、35%、25%,我们规定股东代表大会为B 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而且 B 公司所有重大事项必须由代表 7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则甲乙、甲乙丙这两个组合可以满足以上满足要求,也就是说无论丙是否同意,只要甲乙同意该项决策获得通过,所有甲乙公司共同控制 A 公司,是合营方,根据本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而丙只是相关活动决策的参与方,由于不是共同控制者,所以丙不适用本
6、会计准则。 三、合营安排的分类 新准则中将合营安排具体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1)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2)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应当划分为合营企业。 四、合营安排的会计处理 (一)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在新准则第 15 条中规定,合营方应当准确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以下五个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
7、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二)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对合营企业参与方的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如下: (1)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2)对合营企业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则应当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有所针对的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对该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8、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读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 2徐昕.我国合营安排准则的相关比较与评述J.商业会计,2012, (12). 3顾先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1 号-合营安排的难点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1, (9).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S.2014. 5王梦怀.我国合营安排会计准则与 IFRS11 的比较J.现代商贸工业,2014, (8). 6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 S,2014. 7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译). 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合营安排S.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