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利润分配中的公积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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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公司利润分配中的公积金制度【摘要】公积金又称为储备金,它是公司资本之外的所保留的金额。公积金制度在大陆法系中是各国公司法采用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其主要作用是弥补公司亏损,维持公司运营所需资金。但是我国公积金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关键词】利润分配 公积金 公积金制度 公司利润是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分配是指将公司利润按照一定的顺序在企业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机制设计是否合理严重影响到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和利用效率。 一、我国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大体上来讲,我国的公积金制度遵循的是大陆法系下的模式,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持公司正常的资本运作有着积极

2、地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并不是十分成熟,所以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公积金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一)法定公积金的计提比例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该按照税后利润的 lO%计提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雷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这一规定在 2013 年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之前,存在的问题是法定公积金的计提比例过高问题。虽然公积金强制计提制度存在于每一个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公司法中,但是就计提比例来说,我国的规定是相当严格的。在德国的股份公司法第 150 条中提到按照扣除上一年度亏损之后的年度盈余的 5%计提公积金,当计提比例达到基

3、本资金的 10%时,便可以不再提取。日本的公司法中公积金计提的比例是 l0%,当达到公司资本的 25%时,可以不再提取。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计提比例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而公积金计提过多,会导致公司实际可以自由支配的资金减少,从而导致分配给股东的份额也会相对应的减少。这样一来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公司闲置资金的浪费,也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 另外,在 2013 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中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那么当法定资本金的计提额达到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便可不再计提这一规定是否还合理?因为没有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那么理论上的“一元公司”便可能存在,在此基础上就算计提其 50%的公积金,本应该

4、对于资本维持发挥作用的公积金根本就达不到良好的效果。对此,这似乎是新公司法修订中的一个漏洞。 (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缺乏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对于任意公积金的提取, 公司法是没有作出特别严格的限制的,只要公司当年存在着税后利润,在计提完规定比例的法定公积金后就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会成为大股东谋取自身利益的一项工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向股东分配利润之前,若以前年度存在亏损,那么先应该进行税前利润补亏,然后再缴纳所得税,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最后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任意公积金提取的数额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5、如果任意公积金提取的多,那么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就少。 (三)有关违法分配的规定不完整 我国公司法第 166 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也就是说公司法下的这一条规定是不区分善意取得和费善意取得的,这一点,张劲也提出了一样的观点。而在日本的公司法典中,善意股东是不要求承担返还义务的。因此对于违反分配的处理方法,我国采取一视同仁的办法还是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的。 二、完善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合理的法定公积金比例 首先,在前文发现的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法定公积金计提比例的规定,我

6、国公司法的要求是过于严格的。徐敏认为强制提取法定公积金实质上是强制增资的表现。也许当初的公司法在制定这一项规定的时候是为了治理混乱的市场经济局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就现在来看这无非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到公司资本使用效率。再者,在 2013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那么以注册资本为参考依据的“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 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这一规定也应该做出相应的改变。 (二)加强对提取任意公积金的限制 对于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按照自己的公司章程自由提取,过度的放权必然会产生问题。在我国有一部分上市公司虽然每年都盈利但却不分红,其中一部

7、分原因是公司大股东故意提取较多的任意公积金导致公司分红较少或者甚至不分红。在德国的公司法中国,对于其他公积金的提取比例都规定了最高上限,以此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也可以借鉴这一方法,规定公司任意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以进一步的保护没有话语权的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明确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当公司违反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时,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首先,在该项规定涉及的对象上,它没有区分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的情况;其次,也没有规定退还的实效。因此公司法应该进一步明确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时公司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可以借鉴德国公司法的相关做法,就比如对于善

8、意股东是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 (四)协调各种法律法规 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在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规定房内存在差异导致其会计核算的不同,最终影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计提。而在我国公司法的地位是要高于企业财务通则的,照理当两者存在歧义时应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问题。但是很明显公司法要求先用法定资本金来弥补亏损对公司来说是不利的,因为用公积金补亏就意味着公司要交更多的所得税。而且,在企业财务通则中,明确的规定了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而公司法只是说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并没有明确指出是用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这里会让人存在误解。所以,既然公司法作为一部法律地位较高的规范就应该更加谨慎合理,并且与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协调,尽量减少有歧义的地方。 三、结论 公积金制度是公司利润分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我们一定要尽快的完善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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