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委员会议决事机制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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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委员会议决事机制的关系摘 要 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其目的在于选任主任检察官,建立办案组织,突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要想顺利的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必须理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监察委员会议决事机制之间的关系,本文拟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委员会议决事机制之间的关系来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关键词 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 办案责任制 作者简介:杨天成,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80-02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
2、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司法体制改革是备受瞩目的关键部分。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 7 各省份 17 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一年来,各试点单位紧锣密鼓,选任主任检察官,建立办案组织,科学配置职权,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实现检察官权、责、利相统一。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案都是采取承办人-科长-检察长和检委会的三级审批制度,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就是要依法科学划分办案权限,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实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因此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处理好检察官办案和检察委员会议决事机制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了落实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
3、、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一)检委会与主办检察官权责不明 这一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点在于要把权力下放、减少审批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是希望通过办案责任制提高办案质量,最终使得检察官能专司其职,建立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的司法队伍。原来办案是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查后,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不能决定的案件再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现在是主办检察官不能或者不宜决定的案件才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如果不理清主办检察官和检委会的关系就会出现以下问题。 1.检察长、检委会压力过大。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后,对于案件的决定权限就下放到主办检察官头上了,主办检察官自行
4、决定案件的进展状况,自己决定终身负责,这样对于办案人员的要求就提高了,压力也就变大了。如果案件办的漂亮当然是皆大欢喜,如果办案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办案人员是需要做出解释的,如果出现了重大问题甚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对于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和主办检察官自己能够决定的案件权限不做明显的区分的话将会出现的情况是,办案人员为了减少自己肩上的压力,将会把压力转嫁到检委会身上或者检察长身上。2.缺乏办案自主权,主办检察官积极性不高。本轮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审批权下放,提高检察官办案的自主性和主动性。现实操作中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办案人员担的责任大了,但是给予检察官赋予的审批权力没有跟上,检察长或者
5、说检察委员会管得太宽,给予检察官自己独立发挥的空间太小。这样,容易挫伤检察官的积极性,办案效率低下,办案人员的成就感不够,不会主动去办理案件而是在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的指挥下被动的去办案。主办检察官不明明确自己的权限,办起事情来也必然是处处掣肘,放不开手脚,不会在平时的办案过程中去深入的进行总结。所以必须明确主办检察官的职责,一是让检委会和主办检察官各司其职,把难以决定的案件交给检委会,一般的案件交给检察官去处理,提高办事效率,使得检察机关办的案件能够有序健康运转,而是能够保证办案人员合理的职业期望获得更多的成就感,提高办案的积极性。 (二)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没有具体标准 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6、明确规定,重大案件和具体法律应用等事项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但是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事无巨细只要是案件存在疑问,存在难以决定的情况,或者说为了回避责任,只要是有案件,全部交给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这样的结果,一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得不到真正的锻炼,检察院的运转完全来自于检察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二是检察委员会的运转也必然会受到巨大的影响,不能够发挥集体决策的真正作用,不能够对于案件处理的情况作出科学的总结,促进疑难案件的办理。所以在推行办案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的具体标准进行定量的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提请检委会进行讨论,什么样的案件不能提交检委会讨论。办
7、案责任制表面上是解决审批权力下放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它是一项大工程,必然包含很多具体的运转措施,如果必要的辅助措施没有出来,单单强调下放权力,提高办案人员肩上的责任是不科学的。首先必须要制定具体的细则,明确检察长、检委会和主办检察官各自负责案件的标准。 (三)权力滥用 基于“一切权力都可能被滥用”的体认,如果放任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就可能导致检察官滥用职权或同意案件不同检察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放权力的一个可能后果是,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减少了审批权会有一种失去权力被架空的感觉,所以极容易导致下放的权力又被收上来,而从这个层面来说,权力收上来比权力放下去要容易得多。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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