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江苏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的法律问题与解决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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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江苏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的法律问题与解决对策摘 要 本文对大学生创业贷款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市场性和政策性两个视角观察和研究大学生的创业贷款。从贷款申请和审批、执行、问题及对策三方面着手,分别就其现状、法律问题、解决途径三个角度进行动态研究。特别就其中的漏洞“零基础” (无法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的大学生的创业贷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为填补大学生创业贷款制度的漏洞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大学生 创业 创业贷款 基金项目: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江苏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主持人:汤维悦,编号:201413906012Y。 作者简介:汤维悦、孙诗、朱司卉,南京师

2、范大学中北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82-02 一、江苏省大学生创业贷款制度的内涵及其重要意义 现阶段,高校大学生每年毕业的人数在不断的增加,相应的待业人员的激增,增加了社会压力。如何保障大学生的利益,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针对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政府对大学生创业开始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鼓励大学生创业,在合理的情况下要提供政策倾斜。 大学生创业贷款为欲创业的大学生解决资金问题。大学生创业贷款,是银行、企业等资金发放机构对各高校学生,包括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3、博士生等,以支持大学生创业为目的,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大学生信用贷款。其基本特点为利率低、成本低、还款期限多样,从最大限度上实现对大学生创业贷款的优惠。 二、江苏省大学生创业贷款制度落实的基本现状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创业成为越来越多大学生选择跨入社会之列的重要路径之一。然而,大学生创业的环境却并不容乐观,根据调查笔者发现,大学生认为其创业环境大多“一般”甚至“很差” ,但也有少部分认为创业环境尚可。由此可见,现今中国大学生在创业这条路上前进的并不顺利。其原因是多元的,如资金来源、审批手续繁杂、信用担保、违约的救济等等。 造成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资金的匮乏。大学生作为衔接校园与社会的特殊群体

4、,经济不独立,但又迫切的需要融入市场竞争中。在资金上能够为其助力的除了家庭的补给,更多来自社会的帮助。然而,银行在其中并未起到重要作用。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江苏省正在进行大学生贷款业务的大致仅有江苏银行和南京银行。并且在一些城市,大学生贷款的对象也并非为在校大学生,受益者更多的是在政府政策扶持下的大学生村官。以扬州为例,一方面,扬州市政府与江苏银行扬州支行签订政府贴息协议,增加受信额度至 30 万,延长期限至 3 年,增加优惠利率至 10%。另一方面,扬州市发放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券” 。这一政策解决了大学生村官在创办、领办、合办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中的资金难题。由此可见,在校“零基础”大学生

5、创业贷款的救济,存在严重不足。 三、江苏省大学生创业贷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制度,大学生创业贷款已成为解决大学生创业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然而其中仍存在许多问题,这对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行成了很大的阻碍。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银行与大学生层面都存在一些不足。合理解决存在的问题,能够为大学生创业铺平道路。 (一)进入市场的门槛过高 大学生创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的手续繁杂,注册资本的要求严苛。虽然,我国对一般的企业设立采核准主义,但是申请设立的企业负责人仍需准备较多的书面材料,这对大学生的创业设置了一定的障碍。此外,新修改的公司法一般仅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即可,但根据资

6、本充足原则,大学生仍然要筹措到足额的资金。 (二)资金不足 在启动之初,启动资金难以筹集。在运营过程中,资金链极易断裂,导致公司运营难以维持。而银行贷款是大学生(特别是“零基础”大学生)取得创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1.银行方面存在问题 第一,回报率低。银行作为营利性金融机构,大学生创业贷款业务回报率低,对银行吸引力不大。银行作为“经济理性人”必然要对每一笔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大学生创业之初,贷款数额相对其他企业而言较小,而且大学生创业贷款的业务较为零碎,而这可能会极大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此外,一旦大学生成功从银行获得贷款,项目成功运行,则极有可能涉及追加贷款的问题。此时,为了评估风险,银行必须对项

7、目进行实地考察并且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从而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不难看出,银行在此过程中耗费了较多的人力和财力。 第二,银行开展此项业务风险大、利益难以保障。大学生创业之初,一般难以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获得银行贷款。而大学生由于缺乏经验,创业的失败率较高。当大学生创业失败时,由于没有不动产的抵押又没有担保人,国家财政并不为大学生创业失败买单,故银行的债权难以实现。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有志于创业的大学生是“零基础”的。 2.担保方面存在问题 在实践中,提供担保的机构大多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团委等机构或者是大学生自己提供合适的担保人。而许多准备创业的大学生家境一般,无力提供担保,也找不到符合要求的担保人,

8、而且担保人在贷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负有连带责任,极少有人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 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团委等机构虽然可以为大学生提供担保但是毕竟是非金融机构,在审核和管理方面难以和专业的金融机构相比,此举极有可能加重财政负担。 四、江苏省大学生创业贷款制度有效落实的对策思考 “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偿还能力低、经验少的缺陷,在市场大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而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其营利性要求其对风险进行良好控制。因此,创业大学生与银行之间在利益追求上形成一对矛盾。欲解决两者在市场客观规律下的利益冲突,应从分散或降低银行风险、强化大学生信用能力两个角度着手,借助第三方力量,增加两者利益趋同性,形成

9、双赢局面。 (一)创立基金会,分担银行风险 考虑到银行是营利性金融机构,期望银行将“零基础”大学生作为贷款对象是不实际的。银行在无政策性支持、无担保公司担保、无任何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很难为大学生,特别是无经济基础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大学生提供贷款。为分担银行风险,解决银行与大学生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可采用基金会与银行共担风险的方式解决这一难题。可由基金会与银行共同出资,其出资额可事先签订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各方出资比例。大学生申请贷款时,由银行与基金会共同对其所持项目进行考察评估。通过后,按照约定比例出资,共担风险。此种做法将公益性机构作为银行的保障,将公益性与商业性相结合,有利于银行降低风险。 (

10、二)增设担保公司,加强信用能力 大学生的还款能力是大学生创业贷款面临的最大问题。为解决此难题,有必要增设担保公司。笔者认为这里的担保公司应区别于普通的担保公司,而应是从公益性角度出发创立的基金会。此处所说的基金会应与传统意义上的基金会有所区别。传统意义上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特征,而这里所称基金会,笔者将之设定为由政府财政拨款,交由第三方即财产管理人进行投资经营,并自负盈亏。基金会为大学生作担保,减少银行经营风险。 然而,此种运行模式面临道德风险的威胁。一方面,政府将财政拨款交由第三方管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腐败。这就需要对财产管理人的身份进行一定要求,简言之, “财产管理人”

11、由政府财政工作人员与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资深从业人员共同组成,互相监督。另一方面,由基金会作担保,因大学生与基金会无直接利益关系,可能导致大学生的逃债行为的发生。由此,基金会应对大学生主持项目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估,大学生将项目所得利润按一定比例交由基金会,以增强大学生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关性,降低大学生避债风险。 (三)追究违约责任,保障银行利益 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贷款人违约,银行利益受侵害的现象。解决责任追究的难题关键要区分大学生的违约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基于贷款人主观意识不同,对其违约责任的追究方式和力度也应不同。 第一,针对贷款大学生故意而存在的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应当引入惩罚机制,如

12、限制消费、建立个人信用账户等制度。从信用惩罚角度入手,通俗地说,如果此次故意违约,就影响个人在银行的信誉,在之后的购房、购车等活动中将无法从国内银行获取贷款。当然也存在故意违约之后自愿承担法律后果,针对这类贷款人,笔者认为也应当对其进行惩罚,同时也可对其信用设立考验期限,3-5 年为优,在此期限内,若其信用值达到银行认可的程度,依旧可为其以后的购房、购车等活动提供贷款。如考验期内再次发生信用问题,则应加重惩罚。简单来说,与刑法中“累犯”定义相接近。 第二,针对贷款人过失而形成的违约责任,因贷款人主观上无违约意志,笔者认为,不应当给予过重的惩罚,但也不能放任此种行为而不予追究。考虑到贷款人原本仅是无经济基础或者经济基础相对较弱的大学生,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此期限内,对贷款人的财产的使用进行限制,降低贷款人因已经违约而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极思想的概率,同时也保障了银行等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程度不受侵害。第三,针对之前所说的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划定,一方面可以由政府成立专门部门,通过专门文件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可以设立委员会,由银行、学校以及政府站在中立的立场成立委员会,在大学生还未毕业前,对一些想创业或已经着手创业的大学生进行系统的讲解。将违约责任问题的发生率降低,既可以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也可以在大学生创业后期减少因违约而需要的司法资源,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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