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87682 上传时间:2018-07-15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北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北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北海 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有效整合全市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政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促进租赁型保障 性 住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 2013 178 号)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 201434 号) 要求 , 依照 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北海市市区廉租 住房分配暂行办法和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 2010 54

2、号)和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 2014 40 号)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 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 市 市区范围内的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适用本 实施 细则。 第三条 本市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的 指导、 协调 和监督 工作; 各辖区人民政府 、2 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以 及工业园区、 出口加工区、 产业园区、开发区、 教育、卫 生等单位 (或部门) 负责本辖区 本单位 (或部门) 范围内 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租赁资格的 申请受理、审 查、 配

3、 租及退出 等 具体 管理 工作。 住建、 发展改革(价格)、 财政、 国土资源、规划、民政 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资金 整合 第四 条 本市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 , 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模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管理模式。 市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入按照不低于 5%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 租住房补充资金、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商业配套设施出 租出售收益等,整合用于 并轨后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廉租住房) 建设 。 第五 条 原用

4、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 的 本 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章 房源筹集 和保障 方式 3 第六条 通过新建(含 配建 ) 、改建、 收购 、 在市场上 长期租赁 住房 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实施 统筹管理。 第八 条 本市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分实物配租和 租赁 补贴 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 对符合 保障条件的 本市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 本市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含本市农民工 )

5、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 是 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四 章 准入 管理 第 九 条 公共租赁住 房 保障 实行“三审二公示”制度。 第十 条 将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 2010 54 号)和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政发 2014 40 号)规定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准入标准统一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第十 一 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4 户申请家庭只能申请租赁 1 套公共租赁住房。 每户申请家庭应推荐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 30 周岁以上(含 30 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孤儿年满 18 岁后,可独立申请;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独立申请。 第十二 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 标准 , 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辖区 人民 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 市 民政、 市 财政、 市 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每 3 年调整一

7、次, 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 每年从当年投入使用的 公共租赁住房 中安排 10%房源定向供应 外来务工人员 (含本市农民工 ); 安排的 房源比例若需调整的,须 报 市 人民 政府批准。 第十三 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和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申请 人 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 , 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 二 ) 申请 人 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市人民政5 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 三 ) 申请 人 家庭成员 在

8、本市区城镇范围内 无自有住房或 人均自有住房 建筑 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 四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之日前 3 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 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第 十四 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市居住证 ; ( 二 ) 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 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 三 ) 申请人 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9、1 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 (免税的 可 视同 缴纳) 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 1 年以上; ( 四 ) 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 自 有住房 或人均自有 住房 建筑 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 五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6 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 成员 人均住房 建筑 面积 低于 15 平方米 。 第 十五 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

10、含本市农民工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 3 年以上,并具有本市居 住证; ( 二 ) 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 计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 (免税的可视同缴纳) 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 3 年以上; ( 三 )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关系须符合 第 十 一 条 第二款的规定; ( 四 ) 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 自 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 成员 人均住房 建筑 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 五 ) 申请

11、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 六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事业 单位职工(员工)租住本单位(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园区、开发区 )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外。 第 十六 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 )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到 居 住地) 街道7 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登记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后,受理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 二 ) 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12、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 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公示 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 ) 复审 :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报送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13、(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初审和复审获取的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四 ) 审核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前二次审查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站点和8 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 10 天;对审查不符合条件和公示情况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将情况书面通知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查或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情况无异议或有异议

14、但不成立的,申请人即可取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造册后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档案材料由相应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 十七 条 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20 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 十 八 条 经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轮候资格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仍未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申请人本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无

15、效;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 十 九 条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园区、开发区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 公共租赁住房, 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由 申请人向建设单位 提交 租赁 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 。 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 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给本市其他符9 合公共租赁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第五 章 配租管理 第 二十 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后,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审核批准的批次先后次序进行轮候配租,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第二十 一 条 市

16、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 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二 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按照配租 方案,向户籍所在地(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暂住地) 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意向登记;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抽签选房工作。 第二十 三 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配租的房型,原则上实行统一的配租面积标准。 一人户配租 40 平方米房型(一房一厅或单间);二人户及二人以上户配租 50 平方米至 60 平方

17、米房型(二房一厅) 。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当期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 章 运营管理 10 第 二十四 条 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已建成尚未分 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第 二十五 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实行政府定价、规范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 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租赁成本、利润、不同地段和不同房屋类型等因素, 按本市同期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 60%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 补贴发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 3 年 调整一次并 向社会公布。

18、第 二 十六 条 根据 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的 保障 群体类型、困难程度以及 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 享受 城镇 最低生活保障 的 住房困难家庭 以 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人均住房 建筑 面积 15 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3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三) 城镇中等偏下收 入住房困难 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