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管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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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管控摘要:在当代国际贸易中,作为主要贸易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把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给银行,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地受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将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较好的解决了进出口商互不信任的信用危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长期的发展,并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这种结算方式被如此广泛的应用,就必然有一些不严谨之处,被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干扰。介绍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 风险管控 防范措施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迅速扩大,以及国际贸易产品种类、贸易方式的多样化趋势,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复杂

2、,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也造成了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剧增。在国际贸易中,选择高效率,低风险的支付方式成为一种趋势,因此作为以银行信用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以及银行资信问题,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各当事人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也层出不穷。 一、信用证的相关解析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

3、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很多见。

4、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设陷阱使卖方无法履约或议付时遭拒付。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 ,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如要求提供不易获得的单据,受益人根本就无法满足开证行的单据条件,银行的付款保证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3.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4.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 5.规定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的实质。如果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经检验合格

5、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果进口商不承兑,开证行不负责任等内容。这实际上已不是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6.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 (二)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以银行取得货款,从而使进口商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管

6、控 (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进出口商在寻找贸易伙伴时,一定要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尽量不与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同时选择信誉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二)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的内容 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卖方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对信用证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卖方必须作出慎重的安排与选择,尽可能对己有利方式和条件,并对所接收到条件应有绝对的把握履行,对于没有把握履行的条件不要订立或要求修改。 (三)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开证行的资信较差,极有可能使受益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后,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为了预防这

7、一风险,出口商应事先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般做法,在订约时具体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开证行的责任加以保兑。 (四)认真审查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惯例的规定,通知行有责任鉴别所通知信用证的真伪。因此,出口方银行必须认证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如发现疑点,应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出口方也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有困难履行的条款必须迅速要求进口方改进,只有在收到开证行

8、的改运通知书后方能装运货物;其次,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等。审证时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信用证通知行和受益人应加强合作,对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信用证中是否列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或“陷阱条款”以及其他不利条件条款进行认真审核,一旦发现此类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声请人修改或删除。 (五)严把单据制作关 提交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不符或单据之间表述不一致,即使出口人按期交付了与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完全相符的货物,也会面临被拒付的风险。所以在信用证的业务中,受益人应严把单据质量关,严格按照信用证制作单据,完成制单后应仔细复核,使提交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表述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以保证按期结汇。 参考文献: 1庞红.国际结算(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阴媛.浅谈信用证的风险及其防范.现代商业,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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