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摘要】 众筹作为一种互联网融资模式,近些年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拓宽了融资渠道,丰富了融资模式,推动了整个金融的创新和变革。但同时也存在监管不到位、风险较大等问题。本文从分析众筹的优缺点、在我国发展现状等入手,对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众筹;现状;问题;措施 2009 年 4 月,Kickstarer一个专门以众筹为运行模式的网站在美国纽约正式上线运营,把“众筹”这一全新的融资模式正式带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 一、 “众筹”投资模式概述 “众筹”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由美国著名学者迈克尔?萨利文最早提出。2006
2、年 8 月,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第一次使用了Crowdfunding 一词。他将其定义为:人们通过互联网汇集资金,以支持由他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该概念意境提出就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2012 年 4 月 5 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企业振兴法案 (JOBS 法案) ,在该法案的第三部分,专门对“众筹”这一新兴的融资模式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对投资者身份、准入机制等做了详细的具体规定,标志着“众筹”作为一张融资模式,正式被纳入了合法范畴。 “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具有其与生俱来的优点。一是有利于在传统融资模式的基础,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我国的小微企业和民间借贷之间一直存在
3、着“两难两多”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小微企业数量多,资金需求量大,但是由于自身规模较小,财务系统不够完善,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民间资金难以寻觅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很多资金甚至投入到高利贷等非法领域,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融资风险。在“众筹”的平台上,参与投资的主体多,但是每个主体的投资金额一般都较小,投资的分散性较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投资风险。此外,“众筹”对互联网的利用率高,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多,成本低,方便快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三是能够促进金融生产模式的变革和金融创新。一方面, “众筹”项目本身多是
4、一些比较有个性和有创意的的项目,是众多小微企业、高科技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另一方面, “众筹”融资可以绕开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当然,任何事情都存在两面性, “众筹”融资模式也存在其固有的缺陷。例如,参与者少,融资金额小,监管机制缺失等,都值得我们深思。二、 “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萌芽、探索阶段,人们对“众筹”的认识更多的还停留在概念的认识上,进入实践的少。投资者较少、规模较小、制度较为滞后。 (一)监督监管、法律法规缺失 一方面,由于“众筹”机制在我国发展较晚,因此在法律法规上机会是一
5、片空白。虽然在现行公司法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但是并没有针对“众筹”有明确的规定。依照目前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 “众筹”正式游走于非法集资的红线之上,因此,必须要出台针对“众筹”的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制度;另一方面,针对“众筹”的监督监管也相当缺失。在“众筹”的平台上,投资的门槛低,投资者之间联系程度低,而且投资者较为分散。投资者对于筹资者的资质情况、业务运营情况等不了解,增加了筹资金金融欺诈的风险。同时,参与“众筹”的投资者大多为小额投资者,投资经验不足,投资专业判断匮乏、
6、技术欠缺,自我保护性较差,在所谓的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很容易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加强监督监管也是势在必行的。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处于难尽人意的境地, “众筹”投资模式的兴起给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众筹”项目很多都是具有个性化、创意性较强的项目,而整个“众筹”投资平台的高开放性决定了很难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盗版产品风行。而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人们的预期差距较大,知识产权拥有者很难自己保护好自己的成果,者就需要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下真功夫,大力度。 (三) “众筹”投资加剧了投资风险聚集 由于“众筹”引入我国较晚,发展水平较低,很
7、多众筹平台都以提供“本金担保”等方式进行服务。这就使得“众筹”本来是借助平台的直接交易交易转变为运营方主导的间接交易,导致了风险的聚集和堆积。三、对“众筹”投资模式在我国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众筹”融资有法可依 针对“众筹”融资在我国面临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必须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可以借鉴已经实行的金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等,加强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众筹”投资准入机制、退出机制、行业标准、资金管理、投资者和筹资者的权利与义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使得“众筹”投资在法律规范的轨道内运行,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而不是扰乱金融秩序。 (二)加强监督监管,使
8、“众筹”投资处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 要明确对“众筹”投资监管的主体机构相关机构和部门对“众筹”投资的监督职责,制定明确的监管制度与措施,完善奖惩机制。但同时要避免人为过度监管,人为设置不必要的门槛阻碍“众筹”投资的发展。在明确监管责任的时候,由于“众筹”投资具有个性化的特征,要针对不同形式的“众筹”投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不能“一刀切” 、 “一把抓” 。 (三)加强引导,分散投资风险 要加强对“众筹”投资平台的监管,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打击筹资者的金融欺诈行为,保护各方,特别是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分散投资风险。 四、结语 “众筹”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模式,对金融业的发展和变革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我们应当为其发展保驾护航,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参考文献: 1黄健青.“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J.国际金融 2方永丽.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现状及监管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 作者简介: 查仲冬(1989-) ,男,汉族,山东泰安人,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