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的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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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议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的监督【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靠政府环保行政部门作为治理环境污染的主导机关,其行政执法权力的局限和行政机关相关专业人员及专业监测设备的缺乏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便得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监督职能的发挥愈显必要。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环境保护 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对政府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不及时,检举渠道不畅通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于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正确及时的履行对政府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非常重要的,但检察机关在日常的工作中,偏重于被动司法,基层检察院一直处于案多人少的状

2、况长时期内得不到解决,导致被动司法的工作压力很大,无多余精力及时主动的对政府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且检察人员法律监督意识不强,导致检察机关对环境违法犯罪的监督不力。 检举渠道不畅通是另一个导致检察机关对政府环境行政部门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了解很少,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政府环境行政部门不能及时处理时,就会觉得没有其他救助渠道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对于公益诉讼也提出了可具操作的法律规定,对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环境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执法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导致检察监督不彻底 检察院在

3、对环保部门监督中发现,环保局在办理涉嫌犯罪案件中存在问题,一是执法人员对取证程序规定意识淡薄,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取样,造成执法后期的检测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二是执法人员对物证取证、密封、保存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草率处理,致使无法及时进行重新取样或者鉴定。三是环保警察大队的作用发挥不够,未指导好取证,在控制现场、人员的力度不够,造成取证困难。四是省级环保部门认定基层的检测数据渠道不畅。解决好现场取样后,县级、市级监测机构出具报告相对容易,但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还需要省级认可,如何申请、认可程序、认可期限都不明确。 检察院在对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国土局办理涉罪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

4、执法人员证据意识较低,通过检察行政执法卷宗,发现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笔录较为简单,当事人是否为事前明知涉案土地的土地类别没有询问,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的土地类别已经公示,且没有询问相关证人以佐证当事人的陈述。二是执法人员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认定较粗糙,现场勘测笔录仅有最终草图和地域四邻,没有详细的勘测过程,也没有邀请村委会干部或者其他群众作为见证人签名。三是鉴定文书相互冲突。土地规划鉴定书认定根据相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对比,认定涉案土地为耕地,对于刑事诉讼而言,证据不严谨。四是公安机关要求国土局出具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书,但国土部门无权出具,如

5、果到国家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周期较长,费用较大,国土部门暂无能承担。五是行政干预较多,在发现的涉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城市里的重点企业工程或者乡镇公益事业用地占用,存在先违法占地,后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六是考虑经济发展较多,在企业违法占地中,无论是城市市区还是乡镇,都掺杂了经济发展需要的因素,而国土部门又无力改变现状。 首先,要履行检察职责,打击预防并举,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效果 发挥批捕、公诉职能,确保打击与预防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打击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犯罪情节严重的,一律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主动弥补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予以从宽处理。从而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和社会

6、效果。针对检察机关在对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导致一些违法犯罪案件的流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可操作性的司法建议,使每一起破坏环境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办理,相关的责任人也能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加强对环境资源犯罪的审判监督,确保打击到位。对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一律实行跟踪检察。监督该类案件注意突出重点,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审判程序及审判人员渎职等存在问题的几种情形应该提起抗诉。对量刑偏轻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工作通报等其他刑事审判监督的方式。 其次,强化检察职能,查办渎职犯

7、罪,发挥民行监督作用 严厉查办破坏环境资源渎职犯罪。不断拓宽渎职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注意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从披露的重大事件中摸排案件线索,尤其注重从盗伐林木案件入手,重点查明采伐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存在渎职行为。经常邀请公诉、侦监等部门干警参加证据比对,引导调查取证,提高办案质量。 再次,延伸检察义务,保护民生民利,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关注民生民利,履行自然资源保护义务。对由于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上访信访的事件,不是一味的坐视或推脱责任,而是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的解决,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建议请专家进行评估检测后,建立污水净化系统,而不是

8、简单地关停转并企业,并积极参与污水排放整改行动,有效地对环境污染的民生问题进行实时监控。 最后,完善各项检察机关对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机制,并落实到具体的监督职责中,对维护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最根本的保护作用。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针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其专属性和不可替代性。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时,检察机关更是应当具有能动意识,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生态环境的检察工作主题,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有所作为。只有如此,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实现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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