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乡会展经济涉法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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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侨乡会展经济涉法问题的思考摘 要 本文指出,会展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可小觑,也已经引起了各地政府和学者的关注。江门作为中国著名侨乡,会展经济长足发展的同时,正如国内其他城市一样,其存在的很多问题仍需进行法律规制,不容忽视,而其中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会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重要,政府管理部门也需要关注其涉法问题。 关键词 会展 知识产权 消费者权益 基金项目:江门市 2014 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侨乡会展经济涉法问题研究” (编号:JM2014C39) 。 作者简介:王卓,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

2、: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86-02 从 1998 年起,江门作为中国第一侨乡,其会展业的发展走过了一条起起伏伏的路子。当前江门大大小小的会展,几乎涉及了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比如刚刚过去的 2014 年,农博会、锦鲤博览会、美食节、动漫节、书香节等,给人们带来了物质、文化和精神的多重享受。而且伴随着江门连续四届成为珠中江商展会主办方,跨年的各种展销会在江门一浪接一浪,会展经济日益活跃。中国贸促会近日发布的会展经济报告显示,在当前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状态下,我国的会展业近几年却连续保持上升趋势。江门也不例外,近 4 年会展业的产值年增长率高达 20%。会展经济除了给侨

3、乡带来经济活力之外,随之而来的涉法问题也值得人们关注及解决,因为只有在法制的环境下,侨乡的会展经济才能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继续发展。 一、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会展知识产权包括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和展品知识产权。展览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展台搭建设计,展览会的 LOGO 及名称。展品知识产权包括展品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在我国,各种与展会相关的侵权行为由于缺乏法律界定和处理规范,因此会展业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高发领域。总体来看,我国会展业知识产权侵权主要表现为:挪用品牌,克隆展会;盗用名义,冒牌招展;践踏专利,展品侵权;盗版软件,肆意抄袭;移花接木,盗用图纸等等。对于江门侨乡来说,这些现象

4、在这几年的展会中也时有发生。一旦纵容这些侵权行为,影响非常恶劣。据说不少国外的企业不敢到我国参展,原因在于担心他们的知识产权会被侵犯。因此,要想吸引更多有名企业参展,发展本地会展经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应予以重视。 二、会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会展消费者一般是指在展览展销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中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会展消费者也是消费者,它也具有消费者所享有的一般权利。主要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情权、索赔权等九大权利,笔者认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和索赔权在展会中尤为重要。首先,会展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权。因此,会展场所、展台在消防治安等方面必须符合安全规范;会展的展品和服务也必

5、须符合产品服务的安全标准。近年来,随着各类展会数量的不断增加,展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包括展台坍塌、展馆火灾、踩踏事故、盗窃、参观人员人身损害等情形在内的各类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举办方被追究责任的案例也在日益增加。特别是消费类展会,主办方为了积聚人气,经常在展会现场组织赠送礼品、代金券等活动,稍有疏忽就会发生像上海外滩那样的安全事故。 其次,会展消费者的索赔权问题也是当前一大难题。例如,据人民网报道,去年 3 月在贵州省体育馆举办的大型折扣服装展销会上,里面的大多数商品都是被打上品牌标签的品牌“山寨货” 。记者调查发现在展销会现场,许多商品确实存在打“擦边球”现象,一些商品图案与正品差别不大,外

6、包装也和正品差不多,但是商品标识和正品却相差甚远,质量也无法企及。类似这样的新闻近年来屡次出现,展会消费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一大领域。江门近几年的珠中江进出口展销会上,也有一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会展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比较,有其特殊性而值得关注。因为展会举办的时间比较短,展会结束后,参展商就纷纷离开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论向销售者或者生产厂家请求赔偿都会比较困难。而一般展会的主办方认为并不是自己的责任,往往拒绝赔偿或承担责任。三、相关建议 (一)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目前,我国已有相关法律如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法等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7、也有所规定。但是,会展业是近些年来新出现的经济现象,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上述法律中较少涉及。从国内情况看,现在行业和管理方正对展品的知识产权提出保护办法,对于其他环节很少有法规涉及。而展会、展品、展具还有相关其他展览中的组成部分,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以科隆展会主题被侵权为例,一个展览的名字是不能够注册商标的,LOGO 才能注册。从“策划内容”来讲,关键在于策划方案、文本是否具备知识产权所说的“著作权载体”性质,如果相关方案、文本不具备“著作权载体”的性质,是无法被保护的。因此,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迫在眉睫。 可喜的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6

8、年 1 月联合发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相关立法的进步。但其仍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过低,而且其存在很多不足,如对于展览会名称仍然没有保护的规定。而在地方立法层面上,广东省 2002 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同年广州市发布了关于加强广州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至今为止,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都陆续制定了针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可先于国家,及时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弥补当前法律对这一问题规定的空白。江门作为取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将来在会展这方面工作立法时,有关部门也

9、应吸收其他省市的做法,出台适合我市会展现实的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的会展法制环境,保护会展的知识产权。 其次,政府可组织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机构,一方面可以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另一方面也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厉查处,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例如,广交会知识产权投诉站十多年来处理了近万起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大部分为专利纠纷,充分发挥了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由于展会的时间不长,按照一般的法律程序很难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任何人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时也需有个明确的投诉途径,如果成立一个投诉站之类的主体,则可在监督及处理该类案件时更为高效。江门政府部门也可借鉴该做法,有所作为。 最后,可建

10、立展前预防机制。比如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这些都可以为江门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参照借鉴。 2.发挥会展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虽然统一的会展业协会组织在我国还未成立,而一些地方会展业行业协会组织却已逐渐成立。会展行业协会可发挥其协调和约束作用,为保护会展知识产权工作出一份力。如会展协会可组织对成员相关的法律培训,协助执法部门执法,对其所属成员的侵权行为进行惩戒等,并做好沟通企业和政府的中间人角色。例如全

11、球展览业协会(UFI)给展览专业主体提出的关于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典范。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或多或少地采用了该建议中的内容。对于江门自身来说,随着 2015 年 1 月 19 日江门会议展览协会的正式成立,标志着会展业由松散、规模小的“游击队” ,逐渐走向成熟,侨乡的会展经济开始跨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笔者认为,协会除了助力侨乡打造更专业的会展业外,对其成员的行为的约束和协调作用也不容忽视,今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更应该有所作为。 3.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组织者或参展方的企业而言,都必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如针对展会标志,依其性质可

12、参照商标法 、 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保护,能注册的先行注册。另外,建议参展单位在参展时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参展商有时在展会前并没有充分的时间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注册,这时就要利用展会优惠政策来保护那些未来得及注册的知识产权了。企业在当前环境下应培养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避免在参展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会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1.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法律意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展会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也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也即是说,如果展销会已经结束,销售者已经离开,则会展的举办方、柜台的出租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消费者在展销会选购商品

13、时,不要贪图便宜盲目消费,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谨慎选购,购物时要看清品牌、厂家、生产日期等内容。同时,一定要索要购物凭证,尤其对于贵重商品购买时更需谨慎,甚至可以将自己的消费过程用摄影摄像方式进行记录,避免投诉无门,这样即使展会结束找不到参展商,也可以要求展销会的举办方、承办方、场地的租赁方承担售后服务义务。 2. 主办方要尽职审查参展单位资质。会展主办方在招商环节有义务对参展方及其产品做相应的资质审查,并且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展会上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主办方可以像传统商场那样设置一个统一的收银服务台,所有交易都通过这个收银服务台进行支付,由收银服务台统一出具发票或消费凭证,这样对展会的消

14、费者来说更能有效保护其索赔权,另一方面也能督促主办方为避免自身责任,更尽职尽责地审查参展单位资质。笔者认为江门在今后的展会中也可考虑这种做法。 注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参考文献: 1曹勇主编.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 2樊英.会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消费导刊.2010(3) 3刘秋芷.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2(23). 4于向阳.浅议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策.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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