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个案中的演示与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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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个案中的演示与运用摘 要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运用逆向思维对民法案例进行分析,实现当事人诉求、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独特方法。它与传统的历史分析法不同,它在处理一些案件的过程中不以时间顺序来衡量,主要是以请求权为作为基础,或以请求权基础规范作为出发点。这样的分析法是以探求当事人请求权能不能成立(即能不能具备请求权的基础规范) 、请求权基础规范中的条件能不能成立(即是不是存在法律事实)作为出发点,是运用反向思维方式解答案例。本文主要探讨了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民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并就个案的解答进行了操作和演示。 关键词 请求权分析法 个案演示 逆向思维 作者简介:钟莉,湖南财经工业职业

2、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90-02 一、个案案情简介 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 5 月 30 日签订一份“正规的租车协议” ,汽运公司为旅游公司提供 10 辆空调大巴作为运输之用,3 万元作为大巴的每辆租金;汽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保证安全行驶车辆,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甲。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 2 万元定金,余款于汽运公司依约到达目的地后付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须 6 月 13 日上午到达约定地点接站,当晚必须及时到达约定的地点,6 月 13 日作为租车约定的时间;作为汽运公司要按照合同的有关

3、规定配合旅游公司的时间安排,不以任何条件作为迟到的理由,如有违反以上协议,需双倍返还已付的定金。协议正式签约之后,旅游公司仅在 5 月31 日当天交付 1 万元作为定金以及交付 8 万元的租车费用,相应的尾款没有付。在约定的时间内汽运公司在行驶过程中,其中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团不能按约定到达目的地;另一辆因大巴司机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出现紧急刹车,事故导致 9 名旅客以及导游赵某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这次旅游行程结束之后,6 月 18 日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剩余费用,作为旅游公司一方仅仅交给汽运公司尾款 7 万元和一份医疗费单据,由于汽运公司拒绝支付相应的赔款。汽运公司在 6

4、 月27 日要求旅游公司支付剩下余款未果的时候,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开庭的审理中,旅游公司方面认为汽运公司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出现违约所以拒绝支付余下的款项。 二、个案析解演示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可以分为三个要素和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主要包括:第一,我们首先要明确请求权的主体是什么,确定哪方向哪方提出相应的请求,即在具体的案件当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第二,明确主张是什么,确定请求的权利所属类型以及相关内容。第三,明确对应的法律规范是什么,确定请求权基础。 三个步骤主要包括:首先我们要确定对应的请求权。第一步我们需要将案件的起因进行相应的整理和理清事实情况,这样才能作为正确判断请求权性质的基础,

5、确定请求权的主要主体以及相关的内容,确定哪方向哪方提出什么样的请求?上述内容作为如何运用请求权分析法来对文章进行有效分析。第二步将请求权按照对于的顺序进行有效检索。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大体可以归为以下几类:契约上请求权、费用支出的请求权、相应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需要补偿的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第三步要初步锁定请求权,逐步排除与案件事实不符、或对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利、不具经济性质的请求权。待初步排除后,当事人要进一步确定一种或几种对其自身较为有利的相关请求权,将请求权正确锁定后在进行请求权基础分析。其次,我们要明确请求权的基础,即寻找法律依据。这是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核心

6、任务。最后,分析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辨别当事人所要主张的事实依据与法律规范要件是否对应,从而判定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本案原告汽运公司,被告旅游公司。该案情本身存在的主体很多,有汽运公司、旅游公司、旅客、导游、旅游团。因此,涉及了以下对应的相关四项问题: 问题一,汽运公司他们的诉讼请求归属与什么性质的请求权?请求权基础在归属于何种方向,他们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二,旅游公司可以主张的权利是什么?旅游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三,游客可以向哪方主张自己何种权利?主要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问题四,导游在工作中受伤该向哪方追讨赔偿? (一)分析汽运公司的相关请求权

7、 1.确定请求权所属的性质。本案中汽运公司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要求旅游公司支付剩余的款项,从合同关系我们将其归属于主给付请求权。在案件中还要对请求权属于建立在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上的何种请求权?这是法律的思维前提。本案中的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之间应当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合同属于承运人通过运输的方式将旅客或货物从合同规定的起点运到合同约定的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之间建立书面“租车协议”合同,从合同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这样规定相关义务的,汽运公司一方负责将旅游公司的旅游团运输到指定的地方,在运输途中驾驶员要保证行

8、驶的安全,并有效配合旅游公司相应的时间安排,不管任何理由都不准许迟到等,以上是承运人需要在客运过程中履行的责任义务。而作为旅游公司已经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了相应的“租金” ,该金额属于客运合同中客票的性质,是对汽运公司运输行为所支付的款项。所以,本案中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旅客运输合同。 2.分析请求权的基础。本案中,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客运合同,汽运公司可以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二)分析旅游公司的请求权和抗辩理由 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在合同履行之前已经签署了正式合法的相关合同,旅游公司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相关运输的费用,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

9、立。从这份合同来看属于利他合同,当义务人由于某些难以预料的情况发生时不能及时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造成第三方利益受到不同损害的情况之前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失赔偿。通过请求权的性质分析,这已经存在违约损害了赔偿请求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作为承运人在运输途中旅客受到人身伤害承运人必须承担相关赔偿,如果由于旅客个人健康原因导致身体出现问题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义务、承运人能证明由旅客故意因素导致伤亡的不承担赔偿义务、被承运人重大过失导致伤亡的承运人可以不履行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是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要求赔偿导游以及旅客的医疗费用,由于汽运公司方面出现违约行为致使旅游公司对游客违约,而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之间具有合同

10、履行义务的顺序,汽运公司属于先履行义务在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况,所以旅游公司拒绝交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得到法律支持的。 (三)旅客的请求权 本案中旅游公司和旅客之间属于旅游合同关系。旅客向旅游公司支付相关旅游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旅游公司为旅客提供旅游途中的相关服务,汽运公司在旅游服务中属于第三方。在现实生活中以第三方参与旅游合同履行的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旅游公司为旅客提供旅游方面的综合服务,属于多种服务。汽运公司为旅客提供的服务属于旅游合同中的一项服务。我国的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在我国相关合同法中对旅游合同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或者交易习惯,应当将该客运合同认定为利他合同。 1.针对汽

11、运公司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案中 1 名导游以及 9名旅客造成不同程度的受伤,这些都是由汽运公司的司机造成的,不属于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存在法律规定中的免责事由。因此,由于汽运公司在安全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合同条款,运输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承运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后责任承担的规定,在本案中的旅客以及导游的医疗费用必须进行赔偿。 2.针对汽运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身体健康如果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作为汽运公司必须赔偿相关受损害人员的因误工费、医疗费,对于导致残疾的还要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等相关费用。汽运公司司机由于过失行为导致旅客不同程度受伤,汽运公司必须

12、承担侵权的民事相关责任。 3.针对旅游公司的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旅客与旅游公司之间的相关旅游合同关系是成立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例中,旅客是权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汽运公司是第三人。10 名受伤旅客的医疗费用,如果要求汽运公司赔偿遭受到拒绝的情况下,这部分费用可以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赔偿。 (四)导游的请求权 1.导游对旅游公司的请求权。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雇员在从事雇主交给完成的任务中自身健康遭受到损害的,作为雇主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致使雇员受到身体伤害,雇员要求第三方必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雇员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雇主当承担相关赔偿责

13、任之后,再向第三方追讨相关的赔偿费用。不管导游是否与旅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院的解释,旅游公司需要承担赔偿导游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 2.导游对汽运公司的请求权。导游对汽运公司主张的请求权与旅客对汽运公司的请求权是基本相同的。本案中,导游受伤是因汽运公司司机在高速行驶情况下紧急刹车所致,并非导游自身原因造成,所以,导游可以向汽运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导游和汽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导游也可以向雇主需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它们属于两种不相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前者是基于侵权而产生,后者是基于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而产生。 三、个案结论 综合本案,可得出以下结论:旅游公司

14、与汽运公司属于客运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关系通过民法角度会认定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合同。而旅客与旅游公司之间属于综合服务合同关系、导游与旅游公司之间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在本案中汽运公司为原告,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汽运公司必须承担导游以及旅客的相关医疗产生的费用,汽运公司属于最终承担责任人。 上述个案是旅游行业中非常典型的第三人参与旅游合同履行的案例,涉及多方主体、多种法律关系,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解答本案,需要先确定各方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的民事关系,存在何种关系,然后再层层抽丝剥茧,逐一分析解决各方民事主体请求权的行使以及向谁主张权利的问题。否则,处理本案就会有很大的难度,也无法彻底解决各方民事争议纠纷。 参考文献: 1李后龙、李勇、王松.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法律适用.2012(1). 2陈钰玲.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以请求权规范要件为视角的分析.前言.2013(12). 3杨丽娜.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案例分析.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6). 4廖文杰、廖育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具体操作个案分析.法制与社会.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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