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评审管理办法 ( 修订稿 ) (2017 年 11 月 13 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落实 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 推动 建设 质量 强国 , 促进北京市(以下简称本市)建筑业的科技进步和节能环保工作的发展, 促进 建筑工程质量 及 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评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以下简称长城杯)分为两个奖项:一是北京市结构长城杯工程(以下简称结构长城杯);二是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以下简称 建筑 长城杯)。两个奖项各设金 奖 、银 奖 两档。长城杯 金奖 为本市建筑工
2、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本市开展和评审长城杯活动,是在北京 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住 建委)指导下的行业活动。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质协)负责组织本市长城杯活动的开展,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现场咨询 服务 、指导 、 培训 和观摩交流 ,并负责组织评审 长城杯工程 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长城杯的评审工作本着对社会 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 第五条 长城杯 评审表彰周期为两年,即 每年度评审一次, 每 两年表彰一 次。 获奖数额根据每年度申报 及检查 情况确定,其中长城杯 金奖 的数量 控制在 获
3、奖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节能环保成效突出并有所创新的工程,优先评为长城杯 金奖 。 第七条 长城杯只授予市建质协的会员单位, 由会员单位自愿申报。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获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安工作量应占 工程总量的 10以上或超 过 1000 万元。 第八条 获奖工程应未 发生过重大质量 、安全 事故 , 在申报或评审过程 中 未 因 质量问题 有 过 投诉、举报 ;在市住建委安全质量状况测评的排名, 应 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范围。 第九条 涉密工程 , 建设单位
4、 同意 创建长城杯的,按照保密法的 相关 规定, 本着“涉密事项不公开、公开事项不涉密”的原则, 不公示、 不公开表彰;申报资料由专人、专机保管、存档。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十 条 长城杯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须由具有高级职称 、 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 具 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由本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 区县协会 推荐。 3 评审委员会由 15 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 员会的组成人选经市建质协理事会审议通过,每届任期 4 年。 第十 一 条 市建质协设立长城杯 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 咨询服务部 ),负责长城杯活动的开展和评
5、审具体工作。 咨询服务部 下设 一部、二部,分别负责结构长城杯和 建筑 长城杯 的申报、 初评检查 、 推荐 等 具体工作。 第十二 条 咨询服务部 组织若干个初评专家组 , 对申报工程进行初评。每个初评组由 6 至 8 人组成,设组长 、副组长各 1 人。 初评专家由本市各建筑业企业推荐 。 初评专家应 是企业创优工作的主要领导者或参与者,应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身体健康,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管理经验 ,熟悉 现行 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公正廉洁。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十三 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 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的 各类 建筑工程 ;本市 注册的
6、 会员 企业在京外 施工的 且 质量目标为 国家级奖项 的工程 或有特殊需求的工程 。 其 范围和 规模如下: 一 、住宅建筑工程 1、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 1 万 平方米(含)以上。 4 2、群体住宅工程: 5 个单体工程以上, 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含)以上 。 二、 公共 及工业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 1.5 万 平方米(含)以上。 三、 古建筑重建工程(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含)以上。 四 、其它未列入评审范围和规模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建筑工程或构筑物,设计新颖 、 技术先进,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政策,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 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
7、十四 条 申报工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设计先进合理。 申报工程须经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 同意, 签署推荐意见 并 加盖公章 。 第十五 条 申报结构长城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应在建筑结构工程 基础 施工 前 , 确定质量目标 , 由公司级单位 向 咨询服务部 申报。 二 、群体结构长城杯工程,按施工许可证的规模 申报。 三 、混凝土结构、钢结构、 装配式 及砌体结构均可申报。其它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经鉴定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 , 亦 可
8、申报。 5 第十六 条 申报 建筑 长城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工程应是获得结构长城杯的工程。 二、 申报工程应是上年 12 月 31 日 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 ,申报时间为当年 3 月 31 日之 前 。 三、 住宅工程可在竣 工验收当年申报, 公建工程须经过半年使用期 的 考验。 四、 装修未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其外立 面、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和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梯、电梯)及公用设施、设备等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户内应达到顶棚、墙面(含隔墙)刮腻子,水泥地面压光,户门到位,厨、厕间及其它部位符合验收条件,且推广应用新技术、质量突出的 , 可申报参评 建筑 长城杯 银奖 。
9、五 、部分装修未一次到位的公建工程,其外立面、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和全部公共部位(门厅、中厅、过厅、走道、楼梯、电梯等)及公用设施、设备等必须 按 设计 和合同要求施工到位,其余部位 精装达到 70%以上 ,符合验收条件,且推广应用新技术、质量突出 的 , 可申报参评 建筑 长城杯 银奖 。 第五章 申报 程序 第十七 条 长城杯工程 由 主要承建单位申报 , 群体工程 可由多家主承建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八 条 申报单位应按程序履行申报手续 并提 交有关资料。 6 一、 申报结构长城杯,应填 写 北京市结构长城杯工程申报表(见附件 1), 加盖相关单位公 章, 连同施工许可证, 一式两份, 报
10、送 咨询服务部 。 二 、申报 建筑 长城杯,应填 写 北京市 建筑 长城杯工程申报表(见附件 2), 加盖相关单位公章,连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 一式两份, 报送 咨询服务部 。 第六章 初评检查 第 十 九 条 长城杯工程 评审 , 按照 建筑 结构 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或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进行 初评检查 ,内容应涵盖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技术创新及节能环保的水平。评审内容的范围应大于和严于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应 突出重点,注重 结构 安全 和 使用功能。 第二
11、十条 结构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方法。 一 、初评检查 一般不少于 两次(规模大、结构类型和技术特别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增加一次)。 第一次:多层结构工程检查地基基础、地下室到地上三层以内的结构(高层结构工程可到地上五层以内); 第二次:多层结构工程检查地上三层以上至结构封顶以下主体结构(高层结构工程可从地上五层至结构封顶)。 规模较小或楼层较少的工程,检查二次结构工程。 二、 结构施工中,市建质协组织 不定期抽查 。 7 三、 初评检查工作,是在结构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 的检查 。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拆除模板后保持原貌,钢结构 工程应在防火涂料涂装前, 砌体结构 应正在砌筑过程中或保持砌体原貌 。 第二十
12、一 条 结构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工作程序。 一、 召开 初评 检查 进场会 。 (一)初评组成员和 申报 工程的相关人员到会 ,并 各自介绍 ; (二)初评 组听取工程承建单位关于工程情况的介绍 ; (三)初评组专家提问,承建单位答疑 ; (四) 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代表 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 (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分别填写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表 ; (六) 初评组随机指定抽查工程部位和路线。 二、 检查 工程 。 初评组 按照 随机指定 的 工程部位 进行现场检查。 三、 抽查工程资料。 四、 座谈讲评 。 初评组 坚持初评检查与现场咨询服务相结合, 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
13、讲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重点解决存在的质量问 题并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检查或抽查 中 发现上次检查出现的问题重复发生 的 ,降低评价 等级 ,严重 的 取消参评资格。讲评会议务求实效。 8 五 、初评组评议评价 。 初评组依据 建筑 结构长城杯 工程 质量评审标准 ,组织组 员 共同评议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专家分别填写综合评价表 。 六 、结构长城杯工程实行初评检查过程淘汰制。每次初评检查或抽查结构工程综合评价一般 的 ,即行淘汰,取消其参评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 条 建筑 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方法 。 一、 每项申报工程 初评检查 一般至少 一次。 二、 拟申报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工程,检查两
14、次。 三、 初评检查时,抽查工程 质 量 与抽查工程 资料 相结合 ,观感质量与重点抽测相结合 , 注重使用功能 和使用 安全 、 节能环保、重要部位构造做法和细部质量。 第二十三 条 建筑 长城杯工程 咨询服务与 初评检查工作程序 。 一、 初评组进场会 。 (一)初评组成员和 申报 工程的相关人员到会,并 各自介绍; (二)初评组听取工程承建单位关于工程情况的介绍; (三)初评组专家提问,承建单位答疑; (四)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分别填写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表; 9 (六)初评组随机指定抽查工程部位和路线。 一般检查部位为:屋面、顶 层
15、、中间层、首层、地下室、外檐、主要设备机房、设备层、设备井等。 二、 检查工程。初评组按照随机指定的工程部位进行现场检查。 三、抽查工程资料。 如 发现 工程资料 不合格或有造假行为 的, 不予推荐。 四 、 座谈讲评 。 初评组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讲评,提出改 进意见和建议;需要返修的部位限期纠正,也可酌情组织复评。讲评会 务求实效。 五 、 初评 组评议评价 。 初评组依据 建筑 长城杯 工程 质量评审标准 ,组织组 员 共同评议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四 条 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综合评价划分为精、良 、一般三个等级。 一、精 :为初评推荐长城杯
16、 金奖 的等级。 二、良: 为初评推荐长城杯 银奖 的等级。 三、一般: 为不予推荐的等级 。 第二十五 条 对于 拟申报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工程, 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增加一次咨询服务检查。主要检查样板间(样板层)、重点部位、电气及设备预留预埋的过程质量,针对 发现 的问题进行讲评、分析,推荐正确做法,解答疑难10 问题,达到一次成优的效果。同时检查质量创优计划、 装饰装修深化设计等内容。 第七 章 评审 第二十六 条 长城杯工程评审委员会应在每年 6 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申报的长城杯工程的评审工作。 评 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五分之四以上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入选。 第二十七 条 长城杯工程评审 委员会评审 工作程序: (一)初评汇报。 由 咨询服务部 汇报 结构长城杯和建筑长城杯 申报和初评 推荐 情况; (二 )质询审议。 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 (三)投票表决。 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先表决银质长城杯工程,再从中择优投票表决金质长城杯工程; (四)通过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依据投票统计,通过评审表决结果。 ( 五 ) 呈报公示公布。 市建质协将评审结果上报市 住 建委,通过 协会网站 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两周。公示 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八 章 表彰奖励 第二 十 八 条 授予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参建 各方 奖杯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