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人民法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也在进行改革,司法改革是为了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更是完善司法制度建设,让人民真正的享受司法公正,法院是一个中立者,对案件的裁判,法院必须实施中立态度,不能偏袒另一方,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关键词】人民法院 审判权 改革 一、人民法院的内部审判权运行改革的目标 (一)提高审判效率,创新审判组织 中国长期的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是分为,审判员、合议庭、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和审委会。由于法院内部的层次职权配置失衡,责任难以划分落实,对于错案无人负责。因此,人民应当提高审判效率,创新审判组织。 (二)去行政化,
2、科学配置权力 由于在以前行政职务的领导经常过问案件,对案件进行干涉,案件裁判结果不公开、不透明,从而导致人民普遍认为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为了实现审判权和裁判权统一,必须做到“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对于审判权的运行进行去行政化。 (三)明晰身份,分类管理 在法院中,有很大有能力的,优秀的法官被行政事务裹挟,无法从事审判工作。法院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化,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才能提高法官职业的尊荣,对工作人员进行合理的分类,才能尽其职。明确人员的分类才能更好的高效的完成工作。 二、现今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受外部环境制约 现今的法院是依照不同行政区域划分的,受到当地党政的影
3、响甚至受到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直接干涉,而且各级法院的院长是由当地人大制约的,所以说法院是无法独立公平工正的行使审判权。因此现在必须对法院院长的任命,法官的薪水进行改革,让法院不受当地政府、人大的约束。 (二)受内部行政权制约 在当下的法院是按照行政机关的科层制度建构的,不同层次的人均可以依据职权对于一个案件进行审批甚至施加影响。导致司法行政权对司法审判权的渗透和侵蚀。 (三)审判权运行阻塞 现今的法院院长一般是兼任党组书记,对法院内的各项工作都有管辖权,可以任免法官,院长是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管理其他任何一个法官,这样就没有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了。这就反应了审判权运行受到阻塞,法官不
4、能独立的办理案件。 (四)入职门槛低 法院在招收新的审判人员跟普通的公务员招录没有什么区别,都是通过政府的人事部门招考进入,从而导致法院的工作人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不强,在加上现在体制中可以从任何一个公务员系统调任人员去法院当领导,主导审判工作。所以提升法官的素质,强化法官的公信力,让法官更职业、更专业是现今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受历史的影响 我国法院审判权从一开始就是司法和行政二合一的体制,致使缺乏法治与分权的传统。长期的司法、行政二合一体制,使得今天的司法行政化严重,受地方影响也严重。在这种制度下导致人们喜欢上访,认为政府就是为人民做主的地方,从而导致
5、了政府干涉司法的越来越严重。导致人民不重视司法机关的裁判,从而导致司法裁判难以执行。 (二)受政治的影响 在现今的政治体系中,社会生活各方面都要围绕领导转,一切事业都必须听从领导的指示,在法院的法官在行使审判权也要考虑党的事业,要围绕党的事业而开展工作。有些地方的党委会利用现有的政治体系对法院的工作进行干涉,从而使得法院的审判权受到了破坏,使法院的裁判的权威性受到了威胁。 (三)受人财的影响 现今的法院的人力和财力都是受到当地政府的制约,人力是通过政府的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选拔的,法院的财力也是靠地方政府支持的,所以说法院的人财都是受地方政府的影响,法院就可能成为游走各种名利上的利益部门了。所以
6、说对于今天法院的审判权改革,必须解决的是人财的影响。 四、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运行制度的思考 (一)建立专业的审判团队 法官的审判工作不应也不可能由法官一人完成的,应组建相对固定的团队完成(如香港高等法院,独任审判团队由 1 名法官配 2 名法官助理和 2 名非法律专业的后勤人员组成;法官助理由有司法执业资格,但未够资格任法官的人担任;团队人员固定、一般不予变动) 。美国模式则是 1 个法官配 2-3 个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一般是优秀的有一年或几年执业经验的年青律师美国法学家。一个法官不可能成为各个法律专业的行家,但是要成为某些专业的行家是可行的。专业化审判团队的设置只是对法官专业的细分,并不影响
7、案件独任制或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团队成员应由法官及审判小组内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相对固定的成员和人民陪审员等非固定成员组成。团队在总结类型化案件的规律的基础上,制定案件的审理要素、撰写法律文书模本,以提高审判效率。 (二)建立专业的审判委员会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宏观层面的总结审判经验等审判管理的职能,二是微观层面的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审判权职能。审判管理职能发挥得极为不足的原因,一是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管理工作范围不明确;二是审判委员会属于松散型组织。而且审判委员会的法官都不是“万事通”不可能对于各方面的专业问题都精通的。所以,建议
8、审判委员会之下设置不同专业的分会,如民事诉讼分会、刑事诉讼分会、行政诉讼分会、执行实务分会等。对涉及某一专业的审判事务时,应有专业分会讨论、决定;而在涉及由院级审委会讨论决定。全院的审判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也是各专业分会的最重要的组成人员,所以专业分会的设置并不会削弱全院审委会的力量,而只是对人员的重新配置。而各专业分会的成员除了由各个专业庭长、副庭长及资深法官组成外,还可以引入法院外的专家学者为成员。 (三)完善内部审查与监督制度 审判权的公正、高效、廉洁行使必须以科学的内部审查与监督为保障,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应当尊重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努力破解影响和制约审判权规范、高效运行的各种疑难杂症,
9、加强审判权的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实现审判权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使审判权一步到位不越权,促成良性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健康成长。 监督是为了审判权能够做出公平、合理、科学的评价结论。保障审判权能健康的成长。在审判权收归法官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更显重要。“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由此可以看出,监督制度是多么的重要。法院内部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审判质量监督,这部分监督职能应由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收集和统计、评估。另一部分是对参与审判活动的人员的行为监督,主要针对审判法官的不当行为如行贿受贿、枉法裁判、接受请吃送礼、道德作风败坏等方面。 (四)完善配套措施,
10、保障独立司法 新一轮司法改革后,法官这个专业队伍,走的是职业化、专业化道路。实行法官员额后,现有法官数量将大为减少。按照中央批复的上海司法改革方案,法官员额将为现有法院工作人员的 33%。在法官数量减少的同时,相应法官工作量必将增大。同时,根据司法改革的方案,必将进一步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法官办案实行终身负责制。用更少的法官办更多的案件,应改革法官薪酬,在现有工资收入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促使法官坚持不懈地努力出“精品” 。 在这轮司法改革的实施下,我们要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对法官办理案件要做到:一是科学性,即尊重审判权的运行特性,符合审判规律。二是合法性,只
11、有在法官违背法律规定造成错案才能被问责,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问责,避免束缚法官依法独立办案。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工作,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步骤“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责权统一的两个方面,要真正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还有诸多问题尚需解决,即要解决宏观层面上的司法体制的问题,中观层面上的司法机制问题,以及微观层面的司法行为规范性问题。应在今后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努力探索,科学安排,大胆实践,统筹谋划,循序渐进,注重总结,逐步完善,构建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法治国家要求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廖奕.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窘境与均衡路径J.社会科学,2014. 2龙飞.“去行政化”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Z.中国法院网,2013. 3蒋惠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背景与内容J.中国法律,2014. 4贺小荣.掀开司法改革的历史新篇章N.人民法院报,2013. 5陈卫东.未来五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J.河南社会科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