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下楼邻居的财产损害与名誉权官司突发“水灾”引发纠纷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 ,可是有两家邻居为了“水”事而闹得不可开交,且愈演愈烈。 2010 年 7 月 16 日傍晚,家住河南省新密市某小区 2 号楼东单元一楼的张新文,正处在刚刚装修完新居的喜悦中,然而,外出归来的他,被开门瞬间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家里俨然变成了“水的世界” ,天花板、吊灯、墙面、地板、沙发等受到水浸,产生了严重的损失。混乱中,张新文迅速查遍整个屋子,却未找出漏水点。后经仔细查找,终于发现,原来是二楼住户杨玉峰家的自来水管发生爆裂,室内大量积水通过地板缝隙,渗漏到楼下自己的家中。 精心装修的住房被水淹后,张新文找到了小区物业的
2、水电工,水电工看完现场后,便赶快联系了杨玉峰。从这名水电工口中,张新文得知,杨玉峰在一家企业任书记一职,平时没有在这里居住,所以,家里水管发生爆裂,他也不知,更不能及时排除“险情” ,以致楼下邻居遭到“水淹” 。 “当时我跟水电工一起开门回到家中,的确发现卫生间内还有大量积水,原来是连接卫浴的进水软管爆裂,喷出了大量的水。后来水电工更换了软管,并且在一个星期后,查看了楼下张新文家的住房,看到当时渗水的地方已经干了。 ”面对突然而至的“水灾” ,杨玉峰如是说。 2010 年 12 月 6 日,张新文为清洁维修房屋,支付给郑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洁等费用共计 1000 元。 在此情况下,杨玉峰主动
3、承认了“错误” ,并赔偿了张新文屋顶脱落及屋顶大灯损坏造成的损失。但对于沙发损失及维修、保洁等费用,杨玉峰坚持认为与他无关,不愿意赔偿。 杨玉峰的理由很简单:水管爆裂属于意外事故,并非人为所致,责任不应该都算在自己的身上。更何况,在“灾情”发生后,他已经采取得力措施,将楼下住户损失降到最低,根本无需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而楼下住户在处置“水患”方面,态度不积极,清水不认真,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自身也应承担责任。 在几经努力、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张新文的父亲张富贵愤而做出了一个惊人的举动。 201 1 年 5 月 24 日,张富贵在商都论坛发表一篇名为“遇到这样的邻居该咋办”的网帖,其主要内容为:“
4、各位朋友,我是新密的。我的楼上邻居杨玉峰(某企业书记) ,于 2010 年 7 月因水管漏水,而且家中无人居住(因是领导有多套住房) ,房内存水过多,漏水到我家,给我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楼上的邻居到现在还在推卸责任,找各种借口拒不包赔我的损失,我一个老百姓该咋办?求大伙给我出个主意。 ” 尽管这篇帖子写有“书记” “领导” “多套住房”等敏感字眼儿,但并没有引起读者的共鸣,几乎没有带来任何效果。 可张富贵没有想到,这篇在他看来完全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帖子,会成为日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导火索。 在通过上述言论仍难奏效的前提下,张新文一纸诉状将杨玉峰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杨玉峰立即赔偿因漏水事
5、故给他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 14065 元。 财产损害谁该担责 接到新密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杨玉峰当即于 2012 年 2月 13 日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新文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精神赔偿金 26000 元。 经过认真审理,2012 年 7 月 3 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新文家中的房屋材料脱落、房顶大灯损坏、沙发损坏是因杨玉峰家中的水管漏水造成的,故杨玉峰应对张新文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次事故发生后,除杨玉峰已对张新文损坏的房屋及房顶大灯赔偿到位外,杨玉峰还应当对损坏张新文的沙发予以赔偿。现张新文要求杨玉峰赔偿损坏沙发及
6、因漏水对其家中进行维修、保洁所支付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张新文在诉讼中请求赔偿的数额系全套沙发的价值,而实际损坏的沙发系一个单人沙发,故对其要求赔偿全套沙发价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杨玉峰应对实际损坏的单人沙发予以赔偿,其价格酌定为 2600 元。针对杨玉峰反诉张新文在网上发表帖子构成侵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赔偿金 26000 元的问题,因本案中张新文请求的是财产损害,杨玉峰反诉的系名誉损害,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
7、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玉峰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张新文沙发损失及维修、保洁等费用 3600 元;二,驳回原告张新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152 元,由被告杨玉峰负担。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杨玉峰不服,及时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2 年 10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杨玉峰与被上诉人张新文作为相邻各方,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上诉人杨玉峰家中水管漏水,造成被上诉人张新文财产损失,上诉人杨玉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杨玉峰主张应由第三人承担
8、赔偿责任,但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未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权利要求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杨玉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 2012 年 12 月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布网帖没有侵权 按说此案到这里完全可以“偃旗息鼓” ,但杨玉峰在赔偿了张新文损失之后,却发起了另外一场诉讼。 2014 年 8 月 21 日,杨玉峰以原告身份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新文、张富贵父子俩一并
9、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富贵、张新文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他医药费 3 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 36000 元,共计 66000 元。同时,本案一切费用应由张新文、张富贵承担。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杨玉峰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其一,就侵权行为而言,杨玉峰称张富贵在网帖中捏造其有多套住房的事实,但庭审中杨玉峰自认除新密外在郑州还有另一套住房,故网帖中称“有多套住房”并不构成
10、诽谤;张富贵在庭审中承认发帖,但就网帖内容而言,他只是通过对事件描述发泄不满情绪,并未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故张富贵的发帖行为不构成对杨玉峰名誉权的侵害。其二,就损害后果而言,杨玉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网帖的浏览量和回复量,杨玉峰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找杨玉峰谈话是例行工作,不能证明因张富贵的发帖行为导致杨玉峰社会评价降低。其三,就因果关系而言,根据杨玉峰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杨玉峰住院期间主要治疗的是冠心病、心脏瓣膜病、焦虑性神经症、焦虑性抑郁症等慢性疾病,本院不能据此认定杨玉峰所患疾病与张富贵发布网帖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杨玉峰凭现有证据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要求张富贵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精神
11、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该网帖系张富贵所发,杨玉峰要求张新文承担责任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同样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该院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作出判决:驳回杨玉峰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1450 元,由杨玉峰负担。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杨玉峰仍然不服,再次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5 年 8月 2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据此,该院于 2015 年 11 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12、。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张富贵因杨玉峰家中漏水给其造成损失且双方协商不成,于 2011 年 5 月 24 日在商都论坛发表一篇名为“遇到这样的邻居该咋办”的网帖,该网帖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并且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没有侮辱杨玉峰人格的内容,故张富贵的发帖行为对杨玉峰的名誉权不构成侵害。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玉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
13、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 1450 元,由上诉人杨玉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此案,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恩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李德恩认为,损害他人财产,侵害人应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楼上卫浴软管发生爆裂,致使楼下房屋及物品受到一定损害
14、,楼上业主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就此案,法院判决是公正合理的。 李德恩同时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此类情况,可先向物业公司进行报告检修,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检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害人承担。若是物业公司拒不维修,侵害人又不承担责任,可以搜集有利证据向法院起诉侵害人,并可追加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若楼上住户是租客,受害人应当直接找房屋业主索赔。国 (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李爱芹 请您断案答案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婚生子与非婚生子,虽然在出生形式上不同,但其法律地位却
15、是相同的,父母对其也应具有完全相同的抚养与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原告母亲梁慕甜与被告林子森曾签订过协议,约定孩子若出生,林子森不承担抚养义务,但该协议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存在冲突,视为无效。原告小乐现已出生,其合法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不能以该协议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现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被告理应承担适当的抚养费。 最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梁慕甜代表小乐与林子森达成调解协议,林子森每月支付小乐抚养费 1000 元,至其 18 周岁止。小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林子森支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