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工作介入村规民约建设的实践研究摘 要 作为一种村民集体制定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不仅可以有效的约束人们的行为,它的制定和实施也应该体现民主、参与、自治的“自助”过程,而不是单纯从法律的角度自上而下的强制实施。因此,本次调研以社会工作专业的视角,以介入村规民约建设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机遇为出发点,对 A、B 两村村民现有村规民约的情况进行调查,征集村民和镇政府对于未来新村规民约的发展意见。调研结果将为后期新村规民约条文的出台作出科学依据。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 作者简介:张会莹,北京城市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
2、-182-02 一、调研目的及意义 A 村、B 村长期以来虽有简单的村规民约,但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还是更多地依靠村里长期形成的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制约,没有很强的约束力。此次调研以了解两村村民需求为前提,联合镇政府各部门,在村民充分参与的基础上,由社会工作、法律专业组成的调研团队合作完成。主要针对 A、B 村现有的村规民约情况进行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分析两村的不同情况,征求百姓对于理想村规民约的意见和建议,为新村规民约的出台建言献策。本次有计划的村规民约制定不仅首次使两村约定俗成的规矩制度化、规范化,而且在制定的过程中争取全民参与,更加体现出民主性。通过调研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多方参与共同建设
3、村规民约,在该镇是第一次,实属先例,可将此制定模式及条文在全镇推广。 二、调研对象 本次调查持续 5 个月,调查对象分为以下几类人群:1. 小组访谈两村上级主管部门,重点与镇政府 13 个相关职能科室(社保科、综治办、城建科、信访办、安全科、环卫中心、路管站、社会事务科、计划生育办公室、社区服务中心、文化站、司法所、食药所)进行访谈。2. 深度访谈 A、B 两村村民自治组织。3. 问卷调查 A 村村民 106 人,该村共有村民 1054 人,样本比例占 10.06%4. 问卷调查 B 村村民 50 人,该村共有村民 483 人,样本比例占 10.35%。 三、研究方法 (一)质性与定量研究相结
4、合 本研究采用质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质性采取深度访谈法、小组访谈法,定量采取问卷调查法等方式。本调查共进行三次深度访谈,分别与镇政府社会事务管理科、A 村两委会、B 村两委会以座谈形式进行。除此之外,召集镇政府 13 个相关科室负责人,两村村委,村民代表共同进行小组访谈。发放问卷共 156 份,其中 A 村 50 份,B 村 106份,采用滚雪球的方式调查。由于村民文化程度不高,课题组派专人指导填答,问卷全部收回,全部有效。 (二)多方联动、跨学科创新 本次调研联合镇政府各分管科室,两村村委会,社会工作及法学专家、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从不同角度共同参与适用于新形势下的村规民约建设。
5、该项目的创新之处在于,强调用社会工作视角评估居民需求,并尝试用社会工作方法介入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调研的过程通过鼓励民主参与,激发村民主动性,达到凝聚民心,村与民共同发展的目的。这是单纯在法学背景下研究村规民约这一传统做法的大胆创新。 四、调查结果及数据分析 (一)调研村庄的基本情况 在阳坊镇众多村子当中,调查组首先选择了群众基础较好,村干部积极配合的村子做试点,从中又分别筛选了村民数量较多(1054 人) ,且村书记、主任“一肩挑”的 A 村,和村民数量较少(483 人) ,且村书记、主任由不同人担任的 B 村作为调研对象。两村在本村建设工作方面均取得过不错的成绩,但在荣誉的背后两村也在不同
6、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和问题。由于两村分别面临坟墓的私挖乱建、拆迁改造、计划生育等新问题,因此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困境与难题。这也是选择这两个村同时作为调查对象的原因。 (二)村规民约的由来及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每年换届选举完成之后,新选举之后的村委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制定出新的村规民约。考虑村民的知识水平相对较低,一般由政府提供模板,村民按照意愿修补内容。这两个村自 2013 年换届选举到目前为止,一直沿用前两届或上一届的村民自治章程。虽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但在制定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体现村民的意志,缺少村民的互动参与。 (三)认知程度 要使村规民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除
7、了它本身的制定必须科学合理之外,还必须做到使其在全村最大范围内深入人心,百姓“知多少”是影响“守几分”的首要因素。但是,目前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认知程度究竟如何?不同性别、学历层次是否对其认知产生影响呢?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1 人不太清楚和对于内容不十分熟悉,占到全体样本的 58.3%,说明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认知程度整体偏低,对于其内容并不了解。在与村民就村规民约进行深入访问时发现,也有部分人反应出漠然、不关心的态度,选择比较熟悉和非常了解村规民约的人数很少,只有 32.05%,说明村民对于整个村规民约的情况了解十分有限,何谈遵守呢?但值得一提的是,两村的女性对于村情民情的关心程度均高于男性,
8、在少数熟悉村规民约的人群里面,女性选择比较熟悉或非常了解的占 37.76%,而男性只有 23.64%(见表 1) ,女性比例明显高于男性。学历程度与对村规民约的认知程度也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学历越高对于村规民约的认知程度越高,高中及以下人群选择比较熟悉和非常了解的人数占到 31.4%,而中专及以上人群占到了 36.81%(见表 2) 。此项结果可以帮助项目后期选择村民领袖和积极分子作出依据,妇女和高学历者将是重点培养的对象。 表 1:按性别与对村规民约熟悉程度的分类统计(%) 表 2:按学历与对村规民约熟悉程度的分类统计(%) (四)内容及效力 从表 3、表 4 中可以看出制定过程是否体现村民
9、意志与其效力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村规民约越能体现村民的意志,其约束力就越强;反之,如果村规民约不能体现村民的意志,其约束力也较差。两村的情况对比来看,四家庄村有 47.17%村民认为现有村规民约能够体现村民意志,39.63%的村民认为现有的村规民约有一定的约束力。而史家桥村只有 22%的村民认为现有村规民约能够体现村民意志,认为其具有约束力的人数比例也只有 22%。说明村规民约能否具有较高的效力,与其制定过程能否体现民意有着直接的关系。 表 3 :村规民约在体现村民意志方面的程度 表 4 :村民认为村规民约的约束效力 从统计结果来看,79.48%的村民提出现有村规民约内容需要修改,村民的需求
10、为我们后期继续研究村规民约新的内容奠定了群众基础。由于两村人口数量不同,经济和环境状况不同,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内容需求也不同。史家桥村 56%的村民都希望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尤其针对目前出现的拆迁、私挖乱建、计划生育政策等新问题的增补。而四家庄村由于人口众多,面临问题更为突出,并且从选举干部的意见一致性可以看出该村村民更加团结、和睦一致,在修改村规民约这个问题上,更是表现出了高度一致性,比例达到了 92.6%。 五、结论及建议 通过访谈及问卷调查可知,村规民约对于村民来说,虽是比法律更加易懂、更加贴近实际的一种制度规范,但是种种原因导致目前老百姓对于村规民约的认知程度并不高,其制定过程也比较简单
11、,内容僵化,过程没有很好的体现村民的意志,因此,其约束效果也一般。但在调查结果中发现,性别和学历是影响村民对村规民约熟悉程度的重要因素,女性对于村规民约的认知度比男性高,这可能与女性长期在村,而男性外出打工有一定关系。学历越高对于村规民约的认知程度越高,说明文化水平还是影响村民接收信息的因素之一。另外,村规民约的效力与其内容是否体现村民意志成正比,村规民约越能体现村民意志,其效力越高。村民愿意通过多种渠道的宣传途径了解村规民约,尤其是直接简捷的办法;希望亲身参与村规民约建设的过程,共同出谋划策;渴望在内容方面及时更新,切合本村实际,全面而具体。整个调研中发现,村规民约这项制度在百姓心中的地位仍没有树立起来,虽然对于这项制度他们心中有些建议和想法,但在此之前村民还是基本上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可喜的是,随着项目的开展已经激起了村民的行动意识,也发掘了一些积极的村民,因此,除了调查数据之外,发动和促进了村民的参与,这本身也是很重要的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周家明、刘祖云.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制研究基于要素作用机制的分析框架.农村经济问题.2014(4). 2楚向红.村民自治制度下对村规民约问题的再认识.探索带.2014(3). 3张会莹.基于社会工作视域下村规民约的介入制度思考.青年与社会.20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