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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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重点,而依法行政的关键点在于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法律监督是行政监督类型中最具权威性和终局性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法律监督已经较为成熟,但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则呈现出先天不足的现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本文笔者通过对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现状及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进行简要分析,进而提出在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背景下,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切实有效的法律监督的路径

2、。 关键词 行政执法 检察监督 依法行政 作者简介:张新纪,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25-02 行政执法权是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影响最直接的一种权力类型,它极容易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也很容易被滥用。我国当下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就存在着诸多行政违法问题亟待解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也是弥补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缺失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行政执法现状 行政执法活动是实现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法治

3、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等问题,在有些地方行政执法领域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具体而言,主要有几方面: (一)执法主体不适格 突出表现为:行政执法过程中实际执法人员不具备、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学历条件,没有通过法定的招录程序和相关的业务培训直接进入执法部门,随意委托不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等。这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执法主体由于素质不高,对行政业务不够熟练,在执法中要么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懂得灵活变通、因人因事而宜,只会机械的执行法律法规。或者不按程序随

4、意执法。比如,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只看到了自己拥有的权力,而看不到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益利,不能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剥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复议、诉讼等权利,个别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甚至出于私欲或个人恩怨违规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幅度,把手中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制观念淡漠 行政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使得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有了更加具体全面的法律依据,但由于行政执法者的法制观念淡薄,在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主要表现: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乱摊派、乱罚款等违法行政现象大量存在,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在法律要求范围

5、之外公然违反规定给行政相对人另行设定各种义务;凭感觉对行政向对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徇私执法、人情况执法现象严重,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执法主体的宪法法律至上的法制观念不强、防腐拒变的意志力不坚定,导致大量徇私执法、知法犯法现象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存在着人情执法,为了私欲将法律弃之不顾的现象,有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全凭感情办事办案,一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送礼。 (三)执法方式不文明,不作为现象严重 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实现,首先就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文明执法,由于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粗

6、暴野蛮的执法行为已经成为执法机关实现合法合理执法目标的瓶颈,以致在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再受到侵害。此外,行政执法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也比较严重,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状态,行政不作为其实就是“为官不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实是一种腐败行为,现今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大量存在,这种现象导致的后果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权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国家公权力,与英美法系国家中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不同,我国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是平

7、行关系,注重强调检察权对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执法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一)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 129 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权,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通过查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利用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等对行政违法进行监督,除此之外, 行政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判决裁定行使抗诉权,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给

8、检察机关规定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既包括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刑事司法监督权,当然也应包括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依法办事和廉洁奉公行使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的权力,因此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我国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类型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对本级隶属的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行政监察、审计等为主的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行政

9、机关的自身内部监督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并推动了行政执法权的依法行使,但是这些监督类型存在着监督措施刚性不足、监督范围狭窄、监督缺乏独立性、滞后性等方面的局限。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介入行政执法活动,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显得尤为紧迫。在我国,行政权被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行政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必定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妨害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切实保障法治政府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取得良好效果,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有效的法律监督就显得非常的紧迫和必要。 (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具有权威性和震慑力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既应包括对行政执法行为中已构成犯罪的行

10、为的监督,也应扩大监督范围,将对其它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纳入其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控告权,追究行政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人员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权利救济途径,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检察机关有专业的检察人员,他们有着较为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业务素养,有着丰富的打击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经验;与此同时,由于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故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所做出的结论,对社会大众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都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更强的震慑力。 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11、的途径 我国的实践证明,要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和法治背景下,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是一个既合理又合法的选择。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制发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由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形不同,检察机关可因事而宜,分别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错误、不合法行为,损害国家、人民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检察机关可以向相对的行政主体制发检察建议,并定期检查,及时督促其自行

12、纠正违法行为。 对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等严重影响行政执法行为效力的明显违反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运用内部纠错机制,及时纠正由这些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所导致的实体错误。 (二)制发建议追究责任的检察意见书、职务犯罪查处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对不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监察部门制发建议追究责任的检察意见书,这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相辅相成,对于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个人,建议行政监察追究个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存在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可建议进行罚款等物质处罚。

13、 对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职务犯罪查处的形式进行监督。对于因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背后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法律规定的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可以通过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也是检察权对行政权最具权威性的制约和监督。 (三)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方式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这既是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对引发行政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应当针

1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给予重点监督,着重审查在相关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干预或部门保护倾向,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社会弱势群体。 在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能存在与行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受益者的现象,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受益者一般不会提起诉讼;但社会公共利益也必须得到有效的维护,因此应当有中立机构对这种行政违法行为提起公诉,为了便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提高诉讼效率,再加上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要求,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理应由检察机关承担,并以此种方式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徐燕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研究.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005(2). 2李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的探索与思考.中国知网.2012 年 5 月 15 日. 3刘剑云.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商情.2013(4). 4朱姣珍.论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及其完善.浙江大学.2012. 5姚来燕.关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立法设想.东方法学.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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