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中国古代军事法与士气激励之原理摘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具有激励的功能。研究我国古代军事法励士功能,对于我们汲取中国古代军事法精华,优化军事法的制度设计,加强战斗精神培育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古代 军事法 士气 激励 原理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具有激励的功能。士气激励古称“励士” 。古代励士主要有道德激励、舆论激励和法制激励等等。法制激励对于提升军队士气、增强军队战斗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制激励“以法为教,以制为师” ,这从根本上将以赏罚性外附式激励与优越感内滋式激励方法固化为了一种法制化治军机制,为激励将士征战、提升军队战斗力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在这一模式的牵引下,将
2、士能更好地认识奋斗的意义,满足自我需求,对个人行为负责,激励战斗意志,发挥战斗潜能,从而使军队战斗力在整体上得以提升。 一、古代军事法对于士气激励的作用机制 在军队这个特殊的群体里,士气的发生发展极富规律性,军事法可以顺应其规律性,使士气有效地被激发。 (一)以将士需求为牵引,进行一整套激励制度建构 人的需求是激励的前提。古代国家统治者在进行军事法的制度构建时,抓住将士趋利避害、英雄主义的心理,注意启发将士爱国情感和道德意识,建立起一整套激励机制,有效满足将士需求。一是在古代军事奖赏制度方面要构建多层级的奖赏体制,无论是春秋后期开始到东汉衰亡的军功爵制,还是北周设置沿袭至隋唐五代以及两宋的“勋
3、官”制度,乃至后世更为系统明确的奖赏制度,都是立体的多层级的激励体系,爵(勋)级多,受惠面广,可以满足将士多层次的需求。二是在古代军事刑法方面,军法设立总是从严从重。因为刑罚是奖赏的基础,厚赏必须要以重罚为铺垫。历朝历代的军事刑法都秉承了科条严密、处罚严厉的宗旨。三是设立了优待俘虏制度。优俘制度是一种对外的反激励,敌方士气削弱,相对等于我方士气的增长,所以古代社会随着文明程度的提升,一般都会设立优俘制度。四是旗鼓军乐制度作为军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经久不衰,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激励方式,它启发了将士自身发自内心的自觉精神力量,脱离了外界激励的被动牵引,而使将士迸发出努力实现军事目标的驱动力。 (二)
4、以政府权威为基础,促使“激励契约”有效实施 军事法励士功能的发挥其实暗含了古代国家和军人间的一种“激励契约”关系。激励契约是指建立在一种激励机制之上的契约关系,在该契约的诱导下,激励相对方可以按照激励方的要求行事。当激励方与激励相对方分别是国家和军人时,激励契约就是指国家或政府采用军事法的激励机制以诱使军人个体按照国家或政府的要求为军事行为的隐含契约。激励契约意味着对军人人格的尊重、对军人独立主体的承认,以政府权威为基础的激励契约更为契合将士心理,它比强制性的军事法条款更容易被将士所接受,激励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激励契约的有效实施。(三)培养将士军事法律意识,增强将士守法自觉性 在古代军事法实
5、施过程中,军队的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被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灌输到将士头脑中,再内化为将士内心的军事法律意识。军事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军事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等的总称。它可以控制军事法律行为。军事法律意识的自觉,使得将士融入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领域,不知不觉达到对法的认同,被法所同化,增强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十分注重战争中将士的军事法律意识的养成,因为在古代以冷兵器为主的时代,战争是双方成员冲突、格斗的暴力,人的精神要素、献身牺牲的自觉性尤为重要。 二、对当今的启示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以史为鉴,围绕强军目标,大力推进军事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军事法的励士功能。
6、 1.加强军队战斗精神培育,要注重发挥军事法励士功能 法学家达维德说:“现代社会有一种以法为手段来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新趋势,法已经不再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公民们甚至法学家们视为可用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 ”我们要通过制度的构建,使得法律发挥其激励的功能,从而诱导法律行为人总是采取法律价值指向的行为。军事社会中尤是。一是要加强军事立法,并且严格执法。立法要涵盖军人保险、军人福利、军人救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照顾特殊地区、特殊岗位军人,借鉴传统军事立法中的精华,参考外国军事立法中的有益措施,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二是要优化军事法中的励士制度载体。制度载体设置要紧密结合将士多层级的需求,实
7、现立体的全方位的系统化保障。不仅保障军人福利待遇,而且保障社会地位;不仅保障军人自身,而且保障军人的家属;不仅保障军人的短期利益,而且保障军人的长远利益。 2.弘扬中华民族尚武精神,从根本上促进军事法励士功能的发挥 尚武精神是一个民族的整体气质,由这个民族的文化、地理、历史等因素决定。尚武精神不仅包括崇尚武力,而且包括崇尚武德、匡扶正义。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具有尚武的精神,与这个国家军队士气大小、国防能力的强弱有重大关系。民族尚武精神是军队士气生成的源泉。军队来自于社会,社会的尚武之风气直接影响着军队的尚武精神。尚武精神既是对军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是孕育战斗精神的酵母。尚
8、武精神深层的价值观念作为一种稳定的价值目标或价值标准,能够通过一定方式引导和熏陶将士,奠定士气生成的基础。 3.要以人为本,从保障将士权益、满足将士需求的角度出发,最大化军事法励士功能 由于军人承担任务的特殊性,使其理应享有特殊义务所衍生出的特殊权利,军人享有的利益应不同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正如管子曾说:“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火绝,我生育之。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 。所以,军事法对士气激励的关键是满足将士需求。军事法必须要注重对军人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对军人家属的优待和照顾,对军人法律地位的维护,等等。只有从法律上保障了军人的地位,军人的现实社会地位才有了基础和保障,军人战斗意志、英勇善战精神才能被激发出来,从而确保军队全面履行新的历史使命。参考文献: 1梁宇红.军队士气评估模型的构建与应用研究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1. 2倪正茂.激励法学要言J.东方法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