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误判中的指证错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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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误判中的指证错误摘 要 伴随着 DNA 技术广泛应用于司法领域和无辜者行动的开展,美国错案逐渐暴露出来。数据显示,指证错误是导致冤案的主要原因。指证程序疏于规范和当前过于依赖指证证据的形势,成为冤假错案的突破口。为减少错案,梳理指证相关问题势在必行,本文通过了解和借鉴美国应对刑事错案的方式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以期对我国司法领域具有启示性作用。 关键词 指证 错案 美国 无辜者 作者简介:李靓,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012 级侦查学(经济侦查)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侦查。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14-03 一、 美国错案

2、基本概况 错案作为一种历史产物,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无法避免。美国作为世界强国,其法律制度无疑是全球领先的,即便如此,在过去的四十年中冤假错案事件频发。根据对 1989 年 1 月到 2013 年 12 月涉及的 1281 名无辜者的资料分析,有 363 件是在 DNA 证据的帮助下澄清的,占 28%,有 918 件是在没有 DNA 证据的帮助下澄清的,占 72%。然而这些无辜者大部分都已在监狱中被执行过刑罚,其中超过一半的人至少被执行 8 年刑期,超过 75%的人至少被执行 3 年刑期,如果将这 1281 人视为一个整体,则他们总共在监狱中被执行了 12500 年刑期,平均每个人被执行

3、了 10 年。这 1281 名被告的无辜者中,有 597 人被指控涉嫌杀人案件,占 47%;有 398 人被指控涉嫌性侵案件案件,占 31%;有 169 人被指控涉嫌其他暴力犯罪,占 13%;在非暴力犯罪案件中被指控的共 117 人,占 9% 。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试图用 DNA 的方式验证已判决案件,发现90%的严重刑事冤假错案来源于目击者的指证错误。 由此看出证人的指证对案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对法庭的判决有绝对的影响力,一旦证言证词出现错误,将会导致整个案件的翻转。美国学者 Blackstone 曾说过, “与其使一个无辜者受罚,不如让十个有罪者逃脱。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然而现

4、实中却有大量与立法初衷相违背的现象,那些处于监狱之中的“罪犯” ,有些甚至已经死亡,在遗留有大量疑问的前提下被定罪判刑。从 1998 年到 2014 年,有 321 人经 DNA 测试洗清罪名。这 321 人被判刑入狱的平均年龄是 27 岁,现在他们的平均年龄已超过 40 岁,入狱的平均时间为 13.5 年。 美国历史上发生过大量由指证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例如 1984 年著名的汤姆森案件:陌生男子闯入受害者汤姆逊家中并实施强奸。据受害者声称,在犯罪实施期间,她逼迫自己记住罪犯的生理特征,希望有机会能够指认他。随后,受害人,一个 22 岁的大学生,分别通过照片、队列和法庭进行了三次指认,均指向

5、同一个人克顿,并称“100%的肯定” 。然而当汤姆逊后来亲眼见到经过 DNA 确认的真正的强奸者时,她却表示“从未见过这个人” 。讽刺的是,在这个案件中所有的程序都符合最高法院关于目击者指认证据的现有法律要求。由此可见,目击者的指证可能成为极不可靠的证据。根据美国学者 Wells 和 Quinlivan 的实验,当目击者被要求估算他们观察了一个犯罪过程有多久时,目击者通常都会严重夸大时长,尤其是当他们处于焦虑或者紧张的情绪之中。 二、指证错误的定义 指证错误是指,在目击者的意志下,被告人因其所未犯的罪名而被指证,包括那些曾有过犯罪行为,但在其被指证的特定的罪名下是无辜的人。首先,定义排除了目击

6、者做伪证的情况。本文旨在从司法者和立法者的角度讨论如何规范指证程序,防止被指证人仅仅因为目击者的失误而蒙冤入狱,做到在现有规定下确保被指认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定义排除了被告人在二审中被判无罪的情况, “不符合罪行标准”与“完全的无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许多被告人由于辩护律师的技巧而免于处罚,并不代表着其行为完全合理合法,在这种情况下,目击者的指证作为一种参考证据可以被采用,不应认作指证错误。 三、指证错误的原因 (一)记忆的客观性错误 根据美国西北大学网站的数据,由错误的证人辨认导致的冤假错案中,由陌生人做出的错误辨认占 41.3%;由熟人做出的错误辨认占 19.6%;由同伙做出的错误辨认

7、占 32.6%;由幸存的目击证人做出的错误辨认占 4.3%;因证人恶意陷害做出的错误辨认占 8.7% 。人类的记忆在客观上是不完整的,无法做到像机器般精准地回放,并且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记忆的遗忘甚至歪曲。真正的记忆保留时间往往很短,不论第一次错误的记忆是如何产生的,随着目击后时间的流逝,目击者会渐渐地淡化其所见到的真实画面,通过想象或者其他人的暗示或明示对记忆进行补充。比起他们真正看到的景象,目击者更倾向于保留最近出现在脑海中的画面。不断无意识地巩固虚假记忆,导致目击者坚信错误的记忆画面,如上文中提到的被害人汤姆逊,面对错误的指认对象仍然坚持自己百分之百的肯定。对此,法院应重新考虑证词

8、证言这类证据的价值和可参考度。有数据表明,目击者的错误指认是导致错案最大的因素,占通过 DNA 测试的翻案中的 75%。 (二)检方及警方的不当作为 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大国,人口众多,种族复杂,社会矛盾突出。美国学者 Williams 对指认程序做出综合的研究并指出,由于被指认人有前科或者有其他被人歧视的因素(种族等) ,警察或检方往往在指认开始之前就已经怀疑甚至确定被指认者有罪,他们的首要任务是找出充足的证据,这就会导致检警方给指证人错误的明示或暗示。检警拥有逮捕的权利,在办理案件时通常是与指证者最接近的人,如果检警倾向于相信被指认者有罪,那么他们在指认过程中会无意识的影响、指导指证人,混淆指

9、证人的记忆。更糟糕的是,这些不当作为有时仅仅是因为检警方为了加强自己的声誉,得到提拔,而故意采取错误证据,隐瞒无罪证据甚至捏造证据。警察拥有调查和结案的权利,即使案件仍然存在大量的疑问也有可能进入审判程序,因此不论是蓄意还是过失,警察和检察官对于案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三) 案发时目击者的紧张与压力 犯罪行为通常发生的十分突然,有时仅仅是一瞬间,因此目击者往往会处于紧张或恐惧的情绪中,这为目击者的指证带来巨大的压力。一般情况下,强奸案件常常发生在夜晚,受害者几乎没有机会或条件进行观察。心理学的研究证明:中等程度的紧张,容易对目击者的警惕性和注意力产生干扰;当情绪高度紧张时,目击者的注意力往往

10、会集中到某些异常的刺激物上来。 受害者的注意力往往会被凶器等物品吸引,而非犯罪者本身。另外,由于对犯罪者的憎恨,在报复心理的支配下受害者可能盲目而随意地进行指认,只为寻找一个发泄的出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请专家对目击者进行评估,确认该目击者做出的指证的可靠性和作为证据的可参考度。 (四)辩护律师的技巧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当被告无法聘请律师时,政府有义务帮助被告获得律师的免费辩护,这包括两方面,首先,律师必须对案件进行代理,其次,在美国,律师需要对被告人提供“有效的帮助” ,为法庭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往往获得的薪酬非常低,无法调动起律师的积极性,由于法院常常聘请刚毕业、毫无经验的律师,导致被告人处

11、于弱势地位。另外,被告人在进行队列指认时缺乏辩护律师的参与,即使指认程序或方式出现错误,没有律师的保护,被告人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四、 美国的刑事错案救济措施 (一)无辜者计划 1992 年,纽约州叶史瓦大学本杰明?卡多佐法律学院的巴里?谢克和彼特?纽弗德共同创建了“无辜者拯救计划” ,旨在帮助声称自己无罪的被告人或囚犯,并挖掘其中真正的无辜者。在研究了 18000 件案件之后,两人发现超过 25%的犯人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审判,因为许多案件在留有大量疑问的前提下就被宣判,只有指证等主观性证据,没有任何物证,表明大量案件存在误判的可能。 在纽约的“无辜者拯救项目”受理的所有求助申请中,有 43%最

12、后证明求助者无罪。 直至今日,此类“无辜者拯救项目”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在美国各地成立,以至于有人把“无辜者拯救项目”的蓬勃发展过程称为“新民权运动” 。无辜者拯救项目工作目标的重心,是向最困窘的无辜蒙冤者提供他们最难以得到却最急需的法律服务;在罪行量级上,无辜者拯救项目一般优先筛选被判重罪、或还有较长刑期的申请人。无辜者拯救项目作为一个民间组织,与美国政府一起成为平反冤假错案的两股核心力量。 (二)利用 DNA 手段 不同于目击者指证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NDA 具有近乎百分之百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对平反冤案起着关键性的作用。1996 年,美国司法研究DNA 委员会出台了一份有关 28 位囚犯通过

13、DNA 测试无罪释放的报道陪审员定罪,高科技释放: 定罪后通过 DNA 证据证明清白的案例研究 。 在此基础上,司法研究所随即发布定罪后 DNA 检测: 操作要求的建议。 随着 DNA 手段的应用不断加强,美国各州相继制定了有关定罪后 DNA 测试的规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进行规定,内容涵盖了 DNA 检测申请资格限制、案件类型限制、申请时间限制以及申请者在驳回申请后如何救济等诸方面的要求,同时,还规定了受理申请应达到的标准。 采取立法的措施,对无辜者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三)列队指证的改革 2001 年,新泽西州的司法部长要求各地方警察局采取双盲测试法(double-blind)和顺

14、序辨认法(sequential lineups) 。其他的州则采取立法的方式进行改革。2003 年,伊利诺斯州通过新法,要求指证程序中必须有警察进行拍摄或记录,并要求警察提醒目击者犯罪人有可能并不在队列之中,另外,警察还需要准备与最具嫌疑者相似的被指证人。2005 年,威斯康星州要求所有的执法机关具备书面的指证程序要求及注意事项。2007 年,马里兰州出台了新的法律,要求在 2007 年 12 月底前,所有的警察机构必须采用符合司法部标准的书面的指证程序规则,并在2008 年 1 月之前提交。 近几年,达拉斯警察局宣布将执行双盲测试法以及顺序辨认法。随着全国性力量的推动,许多州宣布将对指证程序

15、进行改革,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佐治亚州,夏威夷州,缅因州,马塞诸塞州,密歇根州,密苏里州,新罕布什尔州,纽约州,俄勒冈州,罗得岛州,佛蒙特州,以及部分哥伦比亚州地区。 五、美国刑事错案救济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刑事错案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冤假错案的曝光,民众对司法力量的不信任,社会矛盾逐渐尖锐。借鉴美国对指证制度的完善措施,避免走过多弯路,对我国司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建立“综合环境测试” 在 Neil v. Biggers 一案中美国博格法院认为,一旦发现队列辨认是不必要的或不具任何建议意义,根据正当程序,可通过“综合测试法”(totality of ci

16、rcumstances test)确定指证的必要性。综合测试法有五个因素:目击者进行观察的可能性,目击者在案发时的注意力,目击者首次陈述案件时的完整程度,目击者对指证结果的确定程度以及案发与指证之间的时长。博格法院认为,这五点因素是确定一个指证结论的可参考度的关键。 然而,经过长时间的实践,研究发现这五项因素的结果往往是违反直觉的,因此,执法机关和法院应不断学习最新的有关指证方面的知识和科学研究,不可经验主义。 (二) 聘请专家评估指证的可靠性 为了保证指证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和可参考度,应在使用前对指证进行评估。首先,根据案发后的时长以及案发后指证人是否接受过其他干扰因素判断,若已经距离案发较长

17、时间,或与他人谈起过案发时的场景,都会影响指证的有效性。其次,根据目击者自身的情况判断,如年龄、记忆力、视力、承受压力的能力及首次提起案发时的确定程度等因素。再次,根据案发时的情境判断,如室内或室外、天黑程度、空间大小、目击者与犯罪者的距离以及犯罪发生的时间等因素。证据的质量决定着其可否用于审判,不符合规范的证据与污点证据无异。 专家鉴定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一种方式,代表着国家的公信力,必须做到公正透明,并配备有足够资质水平的鉴定人员。专家不同于侦查人员,应独立于侦查系统之外,因此需要建立独立的专家鉴定机构。虽为刑事司法系统服务,但是不受刑事司法系统领导。但由于我国在指证的鉴定方面仍是空白,改革

18、应当循序渐进地进行,先建议起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部门,并在公安机关内实行自治,而非作为检控队伍的一部分,如此不仅可以提高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能实现对检控机关的监督作用。 (三)保证律师的参与 任何指证都不可在没有律师的参与下进行。 律师作为被指证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者,对平衡诉讼双方力量具有重要意义。若缺少律师的参与,即使被指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也难以进行证明或请求指证无效,无法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呈现出来。在美国,对于律师不在场的指证结论是否可以采用,韦德案和吉尔伯特案表明,除非警方可以证明指证结果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或证据支撑,例如罪犯是目击者所熟知的人,否则将不采信指证结论,同

19、时目击者也不可进行当庭指证。 对于照片指证过程中辩护律师是否应该到场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合众国诉阿什”案中明确指出:在照片指证过程中,辩护律师不应该到场。 (四)指证前后禁止检警方进行暗示或反馈 近期研究表明,在目击者进行指证后给予其积极的反馈会对指证的结果造成重大影响。首先,将导致目击者大量的重复指证结果并且对结果更加确定;其次,目击者将会牢牢记住指证结果并停止回忆事实真相。因此,为了增加指证的可信度,美国专家建议在其他人给出任何形式的反馈之前,详细记录目击者的陈述。这种程序可防止目击者对于指证结果自欺欺人的自信。 当前我国对指证程序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或严格的强调,注意力集中于严禁刑

20、讯逼供之上,因此侦查机关对指证问题普遍重视度不高,而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工作人员的认知和意识对案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必须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以书面的方式对指证程序进行详尽的规范,完善证据法,并就容易出现错误的环节对司法工作者进行培训,充分了解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基本理论,从思想上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五)整合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规范侦查程序终结标准 当指认是案件唯一的证据,没有其他可靠物证时,法院应当慎重考虑这种证据的效力。如上文所述,指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准确性,审判是一种严谨的诉讼活动,必须确保所用的证据有效并保证案件在判决后不留疑点,尽可能利用 DNA 等手段,获得相对客观的物证。

21、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对审判中使用的证据的量与质并未作出具体而可操作的规范,必须降低当前对指证证据的依赖,当案件只有指证证据而没有其他物证时,应继续侦查程序,以指证作为突破案件的线索,而非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切不可一旦得到指证就疏于侦查。 注释: Bluhm Legal Clinic. The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 releases its 2013 annual report.2014-08-14.https: / / www.law.umich.edu / special / exoneration /Documents / Exonerations_in_2013_Report.pdf. Sympposium:innocent in capital sentencing:article:the seduction of innocence:the attraction and limitations of the focus on innocence in capital punishment law and advocacy,95 J. Crim. L. & Criminology 587. The casey anthony trial and wrongful exonerations: 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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