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新民事诉讼法鉴定启动权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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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新民事诉讼法鉴定启动权问题摘 要 鉴定启动权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的内容,也是对当事人最好的权益保障。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重新对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启动权的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现代民事诉讼鉴定启动权的要求,成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指出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经过正常的渠道对案件进行真实的了解,保护当事人正常合法的权益。在现代诉讼中,在民事诉讼上应用司法鉴定的情况日益增加,也成为司法证明的重要方式以及手段。在对案件的真实了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鉴定启动权 证据制度 作者简介:付丹,湘潭大学。 中图分类号

2、: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13-02 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启动权,一方面可以作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另一方面也是民事诉权能够得到实现的重要保证。在近些年的诉讼法修正的过程中,2012 年对于民事诉讼鉴定启动权的程序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这项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推动了民事鉴定启动权的功能的实现,这一要求与建立起现代的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相统一。它决定了鉴定程序的特征,而且还能表现出整个诉讼结构的价值方向。将鉴定程序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以及法官的权力为视角,从中探讨出新民事诉讼法在鉴定启动权程序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从而为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制定研究出

3、更合理的指导方案。 一、我国民事诉讼鉴定启动制度的问题 我国在民事鉴定启动制度的立法工作上虽然在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但是与国外的立法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与法官的权力的关系上,相关的制度还没有得到完善,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并改进。 (一)民事鉴定启动制度没有形成合理的配套程序 由于没有一套良好的配套程序,当事人对法官的行为没有约束的能力。法官可以不支持民事鉴定启动权,但是在法律中缺乏对法官应该告知不支持启动鉴定的原因的义务,一系列的配套救济性质的程序也不够完善。所以造成当事人只能够接受结果,对当事人的自主维权以及诉权的保障功能都做不到实际的应用性,而法官在这一过程中也难以实现中

4、立的地位。 (二)没有对预付鉴定费减缓制度以及法官的义务进行严格的规定 由于没有规定预付鉴定费减缓制度和法官的有关义务,致使当事人鉴定启动权效力难以有效的实现和发展。我国规定在法院的指定时间内不预交鉴定费且没有一个正当确切的理由的,就要对这件事情承担其法律责任。如果不对法官的相关义务即释名义务作出严格的规定或者制定鉴定费用预交减缓制度,就没有办法保证当事人鉴定启动申请权的效力。(三)新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民事鉴定启动所申请的内容以及标准进行细化 一方面,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即以限制,比如在新民法中规定的对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在这一问题中只是对审查作出了较粗略的定义,没有充分

5、的反映是否属于必须的查明事实的范畴,以及是不是专门性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不应该过度的对申请权力进行限制,如果限制过多,会造成举证权或者处分权的阻碍进行,甚至造成司法机关对鉴定决定权利的滥用现象。 二、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启动实现诉讼保证功能具有推动作用 诉讼的权利指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的、在整体的诉讼活动中可以进行充分的支配的活动。作为民事诉讼权利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启动权中的有关的程序,也能为公民的诉讼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确认了鉴定启动权的主体,在诉讼权利的实体以及诉讼的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上着手,保证实现公民诉讼权利的正常进行。 (一)将当事人的自主性进行有效合理

6、的扩张达到实现诉求的实体内涵的目的 在民事诉讼要依靠一些专门性的问题鉴定才能够实现的时候,就会产生难以让民事鉴定启动权对诉权实现的可能。民事诉讼的实体内涵有两层解释,一方面是指对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是指对发生的民事纠纷问题进行解决。要想推动诉讼实体内涵的发展和实现,就要在启动鉴定程序中扩张当事人的自主性,在三个方面得以体现。 适当的将当事人民事鉴定中的处分权进行扩张。处分的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贯穿整个环节,以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主要的宗旨,一定程度上对于法官、审判的权力都有制约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让当事人获得查明有关问题的权利并可以申请鉴定,是实现当事人的处分权的一大表现。在选定鉴定人

7、的方法中,当事人的协商应该先于法院的指定方式,再由当事人选出可以胜任鉴定资格的人。充分的体现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扩张当事人在民事诉讼鉴定中的程序选择权。民事诉讼权跟程序的启动权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工作之前,程序选择权是独立的行使的。在进行诉讼的时候,作为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程序的选择权还保证诉权得以实现。在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当事人新民事鉴定启动权体现出了当事人民事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选择鉴定的机构或者鉴定人,充分的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 扩张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权。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面对的是直接的利弊关系,对自己有利的问题进行提出鉴定能够满足和有利于诉讼结果后产生的期许心理。鉴定后的证据就是属于当事人的证据体系了,所以在向法院进行申请鉴定的权利的时候,也是符合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围的。现在的司法改革比较注重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提高,所以,也已经成为了鉴定制度进一步发展改革的趋势。 (二)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对诉权程序的内涵起到保证作用 不管是哪一种方式的诉讼,都要求审判者具有中立性的原则。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法官不能做到中立的态度,诉讼的程序就没有办法做到正义性。民事鉴定最能够体现出案件的真相,运用鉴定意见影响着程序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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