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知识产权领域中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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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知识产权领域中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摘 要 知识产权垄断现象目前并不罕见,产权拥有者在产权使用过程中可能由于利益关系出现对自身产权在转让、使用等方面的垄断等不合理行为。本文以此为背景,研究了知识产权垄断的特点,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实施阻碍,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控制中的提出几点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提升反垄断法实施效果。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 实施阻碍 作者简介:刘佳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语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11-02 反垄断法的实施对市场竞争行为产生的有

2、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市场上存在竞争,才能够对各方面的研究、经营产生推动 。知识产权垄断在表现形式、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物权垄断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存在一定难度 。本文以此为主线,研究了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相关内容。 一、知识产权垄断的特点 (一)表现形式多元化 知识产权上的垄断,不仅可以表现在行为方面,也可以表现在状态方面。换言之,这种垄断并非状态规制,而是一种行为方面的规制。表现形式方面可从以下几点展开:首先,知识产权人能够利用其自身优势,在市场交易中消除限制或妨碍竞争,可拒绝出售其知识产权或是知识产权下的产品 。其次,知识产权垄断中若出现联合限制情况,经营者与知识产权

3、人通过某种利益或某种原因加以联合,能够对竞争予以限制或避免。再次,在许可限制下,知识产权人能够利用其自身在产权方面的优势,在出售产权或运用产权时附加一些额外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含不合理条件,对竞争予以抑制。最后,知识产权人能够将自己的产权技术上升标准,使之形成标准垄断。 (二)知识产权存在推动作用 垄断类型的不同,其来源以及动力也存在差异性。例如在经济力量集中造成的垄断类型中,其来源来自于控制型结核和合并结合等形成的偏向集中的经济力量;联合限制竞争类别中,推动作用来自于市场中的联合者共同作用的行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形成的垄断类别中,推动力量在于高进入壁垒以及高市场份额 。由此可见,垄断类型

4、的不同,其背后的推动力量也不同,相对于上述几种类型的垄断而言,知识产权垄断属于近年来新产生的垄断类别,其主要来自于商业秘密、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推动力量的不同,其垄断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因此法律在此方面的控制程度以及干预方法也应不同。在价格机制方面,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这是由于其在产生与发展过程中的特点造成的。例如技术性产品,其在开发和研制方面成本较高,但在生产成本方面较低,因此在成本定价方面并不能适用于有形财产模式。 (三)对竞争产生危害 知识产权垄断的危害主要从对竞争的限制、排除以及妨碍三方面加以分析。首先,对竞争的限制方面,知识产权人可能通过价格限制、回授、搭售等方式,或是采用

5、知识产权的独家交易,让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下弱化强度,可能出现反竞争现象。其次,对竞争的排除方面,知识产权垄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例如知识产权产品、专利权联营行为以及技术标准垄断等,均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竞争关系与独占性质造成,在市场竞争中会排除特定的竞争类别,反竞争后果较为严重。最后,对竞争的妨碍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产权人在市场交易中可能通过差别待遇掠夺性定价、不合理的高定价等方式,对交易方产生利益上的损害,对竞争的公平性也有所妨碍。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阻碍 (一)评估方式不完备 在对垄断的鉴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以及难度。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针对垄断形式的不同制定了一些条例,例如对于滥用市

6、场支配地位行为,首先需要界定地理市场、产品市场以及时间市场,分析影响垄断力的相关因素,确定垄断者在市场行为上的支配程度以及能力行为等。在垄断的认定方面,若为企业结合,则需界定市场份额相关市场以及市场进入障碍等,分析其可能造成的反竞争现象以及影响 。但上述条例均更适用于工业经济环境中的服务构建与产品构建,在知识产权方面并没有完善的独立条例。纵观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关条例上也存在一定缺陷与弊端,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人、交易人约束力较弱。 (二)保护范围不明确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缺陷:首先,实质性分析不足,在对具体许可限制行为的规划方面,对竞争核心价值的表现力并不强,

7、更偏向于形式主义,对实际内容有所偏离,不能客观的将反垄断法以及专业之间的交互关系明确表现。其次,在专利保护范围方面,目前采用的等同原则都是建立在商业价值之上的,专利附图、说明书、权利要求、技术细节等均可能造成专利保护的程度波动 。换言之,目前的分析方式让专利保护的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最后为关注内容方面,目前只将重点放在了由于竞争造成的社会福利下滑方面,并没有认识到目前受到质疑的限制性行为对创新激励潜在的增进作用,以及产生的社会福利。 (三)相关定义不明确 在反垄断法执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限制竞争、排除竞争以及滥用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明确理解。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不同地区或国家中的定

8、义并不相同。对滥用知识产权的理解并不应局限于狭隘程度,而应将这一行为与知识产权的正确使用相对比,了解在知识产权超出正常保护范围或权限范围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例如在行使知识产权期间,权利人可能采用不正当方式为自己带来更多的产权利益,或采用不正当方式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由此可见,滥用知识产权在概念上并不明确,属于广泛概念,不仅涉及到反垄断法,还会由于其具体行为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带来的影响在程度上也有所不同。通常判断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上是否存在滥用现象,需要查看其行为是否对相关公共政策产生了影响,包含创新政策、竞争政策等。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建议 (一)反垄断执法规范化 在知识产权垄断的

9、表现行为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加以明确,但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判断专利者是否存在限制产权竞争的违法行为:首先,费用支付方面,被许可者可能被要求支付不合理的使用费用,费用支付可能包含不在专利权利要求书范围之内的部分。其次,在专利保护期已经达到相关时间之后,使用者还需要对其使用行为向专利拥有者支付相关费用。最后,专利拥有者可能采用绑定销售模式,搭售服务或商品,但这些服务或商品可能是被许可者不需要的专利,从而出现强制销售行为。 在反垄断执法中,对知识产权的处理应按照一定步骤逐渐实施。首先,应确定在知识产权的行为、形式上,经营者所表现出来的性质以及其行为表现形式,之后将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予以明确,并对

10、相关市场予以界定(包含时间市场、地理市场等) 。其次,应对经营者在市场中的影响以及地位加以认定,分析经营者在使用自身知识产权时在行为上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了限制或排除影响。最后,若发现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了限制、排除影响,则需进一步查看其具体行为所产生的有利影响,并分析有利影响与限制、排除带来的不利影响之间孰轻孰重 。 (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会对竞争产生限制与排除影响,因此在反垄断法的实施方面,可从以下几方面对专利拥有者以及专利联营者的行为加以限制:首先,应允许专利拥有者除了联营之外,还享受独立许可专利。同意专利使用被许可者将其通过专利研发的改进技术,或非必要专利技术采

11、用独占方式回授给专利拥有者或联营体。其次,被许可者可以在真凭实据下对联营专利的有效性产生质疑,若不存在正当理由,同一商品市场的被许可者收取的许可费用不能够存在差异性。最后,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不允许限制被许可人或专利拥有人独立或联合研发可能对联营就是产生市场竞争的相关技术。这样一来,市场上限制竞争、排除竞争的现象将得到更明显的限制,有利于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 (三)明确界定 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不可能出现交易转让等方式操作。在知识产权的垄断规划中,不仅包含了知识产权服务出现的垄断,还包含知识产权产品方面的垄断。知识产权中的价值性、专业性以及无形性,造成价值评估环节中对机会成本出现波动,

12、让知识产权没有具体的价格机制,因此在垄断规定中难度较大。目前我国在此方面并没有针对知识产权服务或知识产权产品制定相关规则,也没有对其交易确立相关法律。一些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虽然可能并没有达到法律制裁相关程度,但可能造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对社会公众福利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由于在知识产权垄断的界定上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还需一定时间逐渐完善。对知识产权领域市场的界定,不仅要界定出地域市场以及商品市场,将其作为基本维度,还需要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技术市场以及创新市场 。我国在市场界定相关法规上虽然并没有对创新市场予以明确规定,但也提到了在许可协议、技术贸易等方面,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过程中

13、,还需要对相关技术市场予以界定,其中需考虑到创新因素以及知识产权造成的影响。 四、结语 在知识产权领域方面,与传统工业经济的物权垄断不同,其自身特点造成了反垄断具体实施的复杂性。相关研究者仍需对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相关条例仔细研读,进一步明确实体内容、指导思想、程序规划,完善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注释: 李霞.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华东政法大学.2014. 王先林.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1).34-43+159. 陈亚奔.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北京外国语大学.2014. 丁玲.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3. 张海霞.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研究.广东商学院.2010. 冯妍秋.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10. 仲春、王记恒.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的基本问题及路径探析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1).61-64. 董新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视角下的反垄断法实施.江苏社会科学.2013(4).132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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