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性婚姻合法化之正当性研究摘 要 同性恋现象存在已久,而其“非罪化” 、 “去病化”的历史亦历历在卷。为了消除社会歧视,保障同性恋者权利,同性恋运动兴起并发展。而日益蓬勃的同性恋权利运动,其终极目的便指向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同性恋婚姻是否具有正当性呢?本文即从基础、现实和法律三大层面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 同性婚姻 性文化 性心理 建构主义 作者简介:林倪倩、牟佳丽、刘荔楠,宁波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62-02 一、基础论证同性恋的正常性问题 在吸取同性恋本质主义和建构主义两大思潮的合理经验的同时,突破传统二元对立的立
2、论,从性学、心理学等多元角度来研究同性婚姻的正当性。 (一)本质主义与建构主义 本质主义认为,性倾向是一种独立于任何时间、地域和外界力量的生物要素, “真正的同性恋者,当其在一个没有限制、具有充分选择自由的情况下,即使完全有条件和异性发生性关系,也只会偏爱于同性。 ”这是一种客观存在,外界条件只会影响其现实表达,而无法消除欲望。那些不具有同性恋欲望的同性性行为,都不足以成为鉴定为同性恋的根据,而部分怀有同性恋欲望却由于外界因素未发生同性性行为的人,始终无法改变其同性恋属性。如果说本质主义从自然科学的角度阐明了同性恋的“与生俱来”和“无法改变” ,建构主义则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指出了同性恋应受到社会
3、更合理与善意的对待。建构主义者认为,世上原本并不存在所谓“人类的性本质” ,无论是性、性别还是婚姻,都是后天的,是源于社会文化环境变迁的结果。即同性恋是社会建构、历史发展的产物,来自社会的外界力量不断地影响和塑造人们的性倾向,社会理应为此承担责任,同为社会建构产物的婚姻制度也需要适时地改变。 本质主义着重于同性恋欲望的稳定本质,而建构主义则以社会建构物的平等性出发,争取社会平等的对待。本质论和建构论并没有将同性恋研究分为截然对立的两大阵营,许多学者的看法介于两者之间,各有侧重,并不断开拓新领域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推波助力。 (二)性选择的结果 性欲望的存在与生俱来。即使在儿童阶段,其一样存在。人们
4、通过不同方式获取性刺激,排解性欲望。由于获得性刺激的偏好不同,人们形成了各式各样的性倾向,同性恋作为最重要也是最广泛的一种非典型性倾向,出现在各个种族、文明、地域中,甚至在动物界中,同性恋现象也是普遍的。 若单单从获得性释放的方面来看,同性恋行为似乎会被认为是一种未被人类文明所约束的本能行为。然而,对女同性恋的研究则表明,同性恋行为是人类获得精神愉悦的,表达自我意识的一种方式。 “一些女性认为同另一个女性发生性关系对她们更有吸引力是因为双方可以处于更为平等的地位。女同性恋者在固定的一对一关系之外发生过其他性关系的比例,比异性恋女性还要低。女同性恋更加关注性快感和性满足,她们的性生活质量也相对较
5、高,这证明了女性身体的爱欲化只能以牺牲生殖器快感为代价这一判断的荒谬性。 ” 金西认为,人们的性倾向并非总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所有人都能够做出同性的对象选择,只不过在后天社会环境和行为规范的影响下,最终形成了单一的性向。而同性恋者对同性的性欲冲动更为执着,在特定环境的影响下最终形成同性恋倾向。 (三)心理学视角 十九世纪后期, “同性恋病态说”在医学界取得共识,同性恋被划入“精神疾病”的范畴。直到 1973 年,多数精神病医生才确定了同性恋并不是一种精神病,同年美国精神协会将同性恋从精神病体系中去除,1975 年,美国心理协会正式宣布, “同性恋”不属于心理疾病,并于1984 年将其纳入心
6、理学研究体系中。随着对同性恋认识活动的深入,心理学界逐渐将研究重点由“同性恋治疗”向“同性恋现象成因解释”转移。 目前,心理学界对于同性恋现象成因的解释方法除了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精神分析外,主要还有行为主义和进化心理学。行为主义者立足于社会心理学角度,认为社会生活环境、学习经历等因素是同性恋的成因。而进化心理学者则在生物学家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几乎可以肯定同性恋性状的出现是受了基因的直接影响。 时至今日,同性恋非病态的结论已经在心理学界达成了一致认可。并且,随着研究的深入,心理学界对于同性恋的关怀愈甚,已然成为同性恋权利运动的主力军之一。 美国心理协会(American Psychiatr
7、ic Association,APA) 于1998 年就已做成正式决议 ,表示赞同同性伴侣关系的合法化,在 2004年声明支持同性婚姻。他们指出,一个人的性倾向决定了他会从何处获得满意且完整的亲密关系,这是人格认同的基本部分。而对同性产生爱慕之情是一种正常的人类性倾向的体现,并不会阻碍他们寻求快乐、健康和富有生命力的生活。同性恋者也能够很好地与爱人建立健康的亲密关系,他们与异性恋者一样,有权渴望与爱人建立稳定、长期、互相承诺的亲密关系。此外,美国心理学会于 2004 年还就同性恋者是否适合担当亲职做了正式声明。 他们指出三点:“首先,同性恋不是一种心理疾病。其次,没有任何实证可供证明同性恋者无
8、法成为合格的父母。再次,同性恋者的孩子对自身性别、性倾向的认同以及其他人格方面的发展跟异性恋父母养育出的孩子相差无几。 ”即同性恋者在养育儿女方面的正常能力支持了他们组成家庭的权利。 二、现实论证同性恋问题的现实解决 探讨由同性恋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与同性婚姻之间的必然联系,即从立法必要性出发的现实论证。 (一)社会歧视带来的心理问题 即使同性恋已被“非罪化”和“去病化” ,大部分普通民众在“不了解”的情况下仍对同性恋者存有偏见。表现在具体生活中便是排挤、人格侮辱甚至殴打等身体伤害。除却外界的压力,同性恋者也在承受着来自家庭内部的压力,长辈们的“催婚” 、 “逼婚”给不具备缔结异性婚姻基础的
9、他们带来无尽痛苦。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 “出于社会压力,超过 50%的人由于不被理解而感到痛苦并曾影响到自己的生活与工作,63%的人感到相当压抑 ,约 10%的被调查者有过自杀行为,超过 30%的被调查者曾有过强烈自杀的念头。 ” 显而易见的,来自社会的“有色眼光”而带来的精神压力严重地影响着同性恋者的身心健康,使他们对自我价值的认识产生偏差。 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无疑是对于同性恋行为进行认可和包容的最具有权威的方式。它表明了官方对于同性恋人群的立场,能够极大地引导普通大众的行为朝着正面的方向发展。 (二)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引发的家庭矛盾 大部分同性恋者更趋向于向社会隐瞒自身性取向,从而在一定
10、程度上保护自己。这样做一方面隐藏了同性恋身份,另一方面也是出于排解孤独感的需要。 然而在有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婚内知情权和隐私权产生了明显的冲突,这种婚姻关系也缺乏扶持与合作精神。同性恋者婚后千方百计的隐藏自己的性取向使他们难以实现对婚姻的忠实。有些同性恋男女通过建立婚姻关系来抵挡社会对其婚姻方面的要求,双方不存在隐瞒和欺骗,这种被学者称为“互助婚姻”的模式看似完美,但当孩子出生后,这种模式十分不利于子女的健康生长。 同性恋者介入异性婚姻导致的最明显的社会问题是产生了大量的“同妻” (或“同夫” ) ,即与同性恋者缔结婚姻的异性恋男女,他们的生活更是不为人知的。同性恋者为了规避压力
11、选择了“移花接木” ,性别歧视环境中的“同妻”成为“更合理的”受害人。在家长制、夫权制和男权制“三座大山”下,大量“同妻”在痛苦中辗转煎熬。 (三)同性恋者失去作为“已婚”的社会优势 部分同性恋者选择与相爱的同性进行无法律意义的共同生活,这种生活表面上十分美满,而实际上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无法享受到婚姻关系上的各种权益。当面临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诸如财产、互助、扶养、继承等问题时,他们无法求助于法律来解决由此而产生的争议。 (四)性伴侣的频繁更换传播艾滋病 同性恋者往往长期处于未婚状态,个人性生活长时间不受法律和道德的拘束,直接导致了性生活的随意性,这大大提高了艾滋病感染和传播的风险。许多同性
12、恋者为了隐藏自身性倾向,会表面上与异性恋爱而发生性关系,这更扩大了艾滋病的传播范围。 从这个层面来说,必须提供同性恋者进入婚姻或伴侣状态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更认真地对待性爱,这既是对同性恋者的保护,更是对广泛的异性恋者的保护。 综上所述,大众对同性恋的误解非一日可消除,除了应由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向公众传达正确的同性恋形象以纠正误解外,最根本的则是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承认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平等性,引导主流观念。同时,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也能最有效地使同性恋者趋向于选择和异性恋相当的稳定的性生活,组建正常的家庭,从而减少甚至杜绝他们介入异性婚姻。总而言之,同性婚姻合法化保护的不仅仅是同性恋者,同时也保护了广
13、大的异性恋者,是维持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的策略之一。 三、法律论证 深刻探讨法的本质精神,从法律与人类社会关系的根本联系为出发点,探讨同性婚姻的正当性。 (一)法律的本质是维护自由平等 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生活,最大限度地保护合法的自由。同性恋行为甚至婚姻在今天的条件下已经不会实质上地给任何人造成不自由的损害。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一样,有权将自身纳入法律系统约束的范围中,其中就包括婚姻这一法律系统,自由选择婚姻状态的权利,承担婚姻带来的责任。 平等即为分配正义。人生而平等,即使种族、国籍、性别或性倾向等方面的差别也无法区分人们最基本的同等的尊严和权利,同性恋者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应当享受到与异性恋者同
14、样的法律保障。法律将婚姻自由赋予异性恋者,必然需要平等地赋予同性恋者。 (二)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一项重大作用在于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来维持社会秩序,从而使人们能在法律的保护和规制下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与安全。 法律通过婚姻制度来规制人们的生活秩序,引导人们通过建立稳定的家庭模式,实现家庭内部的互助与繁衍,以及一个家庭和外界的正常联系。婚姻缔结双方需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同居和生活互助,正是这项法律要求使婚姻缔结者的性生活处于稳定的状态。同性婚姻将处于暗处的同性恋人群暴露在规则的阳光之下,使无序、混乱甚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合理的同性交往纳入公共秩序当中,从而最大限度的使不同性倾向的人群与符合自身性倾向的人缔结婚姻,维持正常的家庭秩序。 注释: 李银河主编.性学入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05-01. APA 是心理?W?I 域最重要的?W?g?M?之一,所?APA?文格式即是?M?所?l 展的。 http:/www.apa.org/about/policy/same-sex.aspx. http:/www.apa.org/about/policy/parenting.aspx. 刘临达、鲁龙光.中国同性恋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