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拓展民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摘要】 “拓展民众参与立法途径”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来对我国立法工作的明确要求。扩展民众有序的立法参与是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主要表现形式。民众参与立法,一方面能增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友好合作,另一方面能培育民众美德和促进民族互助团结。本文针对民众参与立法的现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想法,望对民众参与立法的途径研究作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民众参与 立法 途径 伴随我国改革开发的深化及社会的快速进步,引导和扩大民众对立法的参与日益受到重视,当前我国民众参与立法依然存在着民众参与的广度、深度、效果不佳;民众参与积极性和主观性缺乏等问题,为满足民众参与立法的需求,
2、积极扩展民众立法参与的途径成为当前我国民众参与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民众立法参与的现状分析 参与是政治民主的实现的本质和核心要求,因而衡量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发展水平的尺度,不仅是参与的广度,还有深度、范围及参与的效果。当前我国民众立法参与存在着以下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参与不足,其首先表现为参与立法的面不够广,即我国所实行的民主的广度不够。普通民众尤其是基层的工人、农民存在着较严重的参与不足。在我国的立法过程,实际上立法参与过程中在整体上面对的仍然是“沉默的多数” ,往往少数人的意见替代多数人的意见的情况在立法参与中占多数。 第二,民众参与不平衡。一方面,在某些需普遍参与的法律法规的
3、制定上,由于收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某些群体无法得到政治参与或有一定的参与,但表达的声音弱,参与效果不明显。例如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由于缺失他们的参与,在国家劳动法的制定上极有可能造成立法制定对这一群体利益的忽视。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因特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民主受到热烈欢迎,民众通过网络进行立法参与的,但当代中国,网民具有年轻化和知识化等特征,并不代表民众整体。这致使网络民众参与过度而一般民众参与不足。 第三,民众立法参与的范围有限。立法所涉及的内容贯穿着国家的方方面面,不仅有政治、经济、文化,还包括资源、自然等。随着国家体质的日益成熟化,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立法的数量都日益急剧膨胀,但是
4、在民众参与立法的日常实践中,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参与的范围还很有限。 第四,民众参与立法的实效性不够。尽管立法机关日益认识到民众参与政治的重要性,但不容忽视的是,其追求的似乎更多的只是一种民主的形式而不是民主的实质,也就是说存在着重视民众立法参与的“量”要胜过于重视民众立法参与的“质”的现象。 二、有序扩展民众参与立法途径的完善 民众参与立法制定的途径始终应依靠制度来维系,目前我国民众参与立法途的机制径尚不健全,民众参与立法途径发展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健全立法项目论证与评估制度 在确定立法项目之前,对拟确定立项的立法项目进行论证和前期评估,是保证立法科学性的重要环节立法项目论证。前期评估
5、需要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对立法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目前,需要改进的是要进一步扩大论证主体、丰富论证渠道,尤其是与公共利益、民众权利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应当邀请中立的第三方社会组织、特别是民众代表参与论证。除了召开立法项目论证会外,今后还要考虑类似立法草案公开的形式,通过大众媒体以及人大自己的网站等平台,征求民众意见。 (二)完善民众参与法案起草制度 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其法案通常由政府及其部门起草,而这种现象势必带来不少弊端,法案在起草过程中很容易带上部门利益的色彩,即所谓的“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这样不仅损坏立法制定的公平、公正性,而且还出
6、现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权力与责任失衡等结果。因此,须改善目前这种法案起草程,特别是要扩大民众的事前参与,在草案还未起草前,征求各方面民众意见,努力贯彻“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把法案起草过程变成民众参与和监督的过程。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进一步巩固和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民众参与立法,进一步拓宽民众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维护公共政策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完善选举制度,改革选举制度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出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扩大直选的范围。对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范围进行的扩大。其次,要实行差额选举。最后,改革现有代表制度。一是加强人大代表和选民的关
7、系,改善沟通,实现沟通的制度化;二是实行代表专职化。实现代表的身份转换,加强代表同民众群体的联系,把民众的愿望和要求有效地传达上去,杜绝人大代表不能履行职责,人大代表不能代表人民的现象。 完善人大的监督制度。在我国机构体系中,要想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应先理顺人大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由人大选举产生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都要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受人大的监督。 (四)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听证会制度是实现民众参与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当前最普遍的民众参与的较正式制度。现行听证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发布布告和通知,以布告形式有选择性邀请参与者,并确认参与者,以便参与者有
8、时间准备参与听证。第二,听证进行阶段,公开实行听证;第三,参与者可委托代理人听证;第四,对于质疑事项可进行辩论;第五,听证记录的制作。听证是目前各国政府广泛推行的用于保障各方利益主体公平公正参与到立法的过程。我国的听证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并得到了实施,亦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须认清,听证制在我国的推广还属于初级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势必存在各种问题,如存在参与者少、范围窄、程序规范差、意见被采用率低等问题。因而需要政府各方面努力完善代表产生方式、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合理采纳意见,使政策制定中的民主真正落到实处。 三、结语 民众参与立法在我国宪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拓宽民众有序、有效的立法,参与能够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充分整合到立法决策制定中去,协调好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化解各群体之间的矛盾,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民众参与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