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研究摘 要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盗窃罪起源于古代刑法中的“窃盗” ,它是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并一直沿用至今的罪名之一。盗窃罪包括秘密地多次窃取和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两种类型。从概念中很容易看出,盗窃数额在该罪的认定上起着重要的作用。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没有发现把数额作为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的,所以,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是中国的一大特色。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我国对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问题上也在不断改进,但依然存在着可以继续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 盗窃罪 数额 认定标准 作者简介:孙玉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2、编号:1009-0592(2015)06-078-02 一、中国古代在盗窃数额方面的立法沿革 中国古代的历代王朝基本上不将盗窃数额的大小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是规定,凡是有盗窃行为的都构成犯罪,并且均要科以重刑。 关于盗窃行为规定的记载最早见于尚书?康浩 ,其上记载:“凡民自得罪,寇攘奸枚,杀越人于货” 。第一部明文规定盗窃罪的法律是战国时期李悝所著的法经 ,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故开篇以盗法为首。到了秦朝,秦律开始根据行为人所盗对象的不同而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另外,在盗窃罪的量刑方面,秦律的规定相当的残酷,这主要与盗窃数额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秦代的法律答问上记载:“盗百一
3、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臣,或曰货二甲”;“不盈二百二十以下到一钱,迁之”等。 汉承秦律,并对其进行了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创新是初步确立“计赃论罪”制度。唐宋元时期明确规定根据盗取财物数额多少处以何等级别的刑罚。这显示出古代在盗窃犯罪立法上不断趋于完善。元律规定:“诸盗窃,谋而未行答四十七,已行而不得答五十七,得财十贯以下答六十七,每一十贯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盗库藏钱物加常盗一等,赃至五百贯以上处流刑” 。 值得一提的是,唐代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平赃原则,即在对盗窃数额的计算方法上,采取按犯罪时和犯罪地的价格计算的办法。这一方法很科学,直到今天这个方法仍然被采用。明清时期的律令更是将盗窃数额
4、的多少对应何等程度的刑罚规定的详细至极。即:“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以上至十贯,杖七十。二十贯,杖八十,三十贯,杖九十;四十贯,杖一百;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六十贯,杖七十,徒二年;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半;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二、新刑法出台前立法上对盗窃数额的规定 在 1979 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以前,对盗窃行为的打击主要还是依据土政策和一些不成文规定,在盗窃数额的认定上缺乏统一尺度和标准。直到 1979 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这一状况得以改变。这部法典把数额大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
5、标准。对此,学术上曾存在很大争议,部分学者认为不应将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他们认为,犯罪成立与否以危害程度来衡量,决定盗窃行为危害程度的除数额之外还有客观行为,主观罪过,主体和盗窃对象,动机,地点,时间,手段,后果等一系列主观因素,这些因素与数额结合起来才能说明是否构成犯罪。 三、新刑法出台后立法上对盗窃数额的规定 鉴于 1979 年的刑法典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997 年的新刑法典诞生了,它对 1979 年刑法典进行了完善。新刑法除了把“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还把“多次盗窃”也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这使对盗窃罪的认定上更加趋于完备和合理。 1997 年的刑法典把盗窃
6、数额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 1998 年的司法解释又对此进一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这些标准也是具有相对性的,所以司法解释另外还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在规定的数额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分别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结合 1998 年的社会的实际情况,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还是比较合理并且具备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7、人民财富的不断积累,现行的盗窃罪数额标准所对应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 10 多年前已大幅下降,在执法中明显地显现出罪责刑不相当的弊端。因此,2013 年 4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 2013 年 4 月 4 日起施行。与 1998 年司法解释相比,成立盗窃罪的数额标准都有所提高。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到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仔细分析可知,对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做出以上调整,
8、主要有以下原因:与诈骗刑事案件等类似犯罪保持一致和协调;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好地适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考虑现实的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中国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2013 年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根据现实的变化对我国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做了相应的调整,并赋予了省一级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相应的幅度范围之内确定执行的具体标准的权利。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可能不太成熟的完善建议。 首先,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中较为重要的一类,因此,数额的标准和认定在盗窃罪的司法适用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而易见。但是,笔者认为,不能把盗窃数额作为确定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犯罪是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产物,所以,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要结合行为的主客观两个方面公正地对行为人进行量刑,而不是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