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和处遇方式的多元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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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和处遇方式的多元化摘 要 少年犯罪问题在现代社会日益突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具有刑事单一化的特征,与其理念不符,越来越受到专业人士的诟病。本文通过对国外起诉分流制度,如“警察警告” 、 “恢复性司法”以及 “社会服务令”的介绍,对寻求我国少年处遇方式多元化作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 少年司法制度 分流机制 恢复性司法 社会服务令 作者简介:钱纯妮,上海开放大学实习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17-02 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定义随时间发生变化。1987 年曹漫之提出刑事司法体系分为“普通

2、刑事司法制度”和“少年司法制度”两种,直接把少年司法制度等同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也有学者把少年司法制度定义为以少年心理特色为依据,以犯罪为主的案件的审理、处置和矫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犯罪、处置体现浓重的司法干预和刑事主义色彩。1999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实体原则以及“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程序原则成为我国处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政策。少年司法制度的定义开始分成广义和狭义,少年司法制度除了狭义上指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的法律制度,也包括广义的少年福利、保护及权益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或准司法制度。这与其理念的完善有直接关系。 (一)国家亲权理念 中古时期国家亲

3、权主义发源于英国,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绝对亲权主义” ,指出子女不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国家才是少儿的最高监护人。国家对没有法律能力的人享有监护的权利,承担监护义务。少年犯罪,从传统的家庭管制、训诫上升为由国家司法机构进行侦查、审判,执行管教、纠治。国家亲权的确立使得少年司法制度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中脱离出来。 (二)刑罚个别化理念 刑罚个别化兴起于 19 世纪末欧洲,意为“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刑罚,明确要求刑罚运用要考虑犯罪及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刑罚执行中考虑犯罪及犯罪人的个别情况。 ” 刑罚个别化主张根据犯罪人的情况进行刑罚价值个别化评价。 刑罚个别化理念旨在强调少年与成人的不同特点,对少年有必要进

4、行价值个别化评价,少年生理和心智发展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行为影响和感染,易走上犯罪道路,但也是这样的特点,使少年成为犯罪者中比较好改造的一个群体,可塑性强,只要加以引导,即可将其引入正途。因此,对少年可以实行迥异于成年人的处理方式,教育手段较之惩罚手段更具可行性。 (三)恤幼理念 早在西周时期,史籍记载就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礼记记载:“七年曰悼。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就是说,七岁以下幼童犯罪不予刑事处罚,这一原则作为“恤幼”的典型制度,减免了幼童的刑罚,这种做法后世各朝都继承发扬,先秦儒家继承了周初统治者的思想,到了汉朝,提倡黄老思想和休养生息,同样贯彻这一原

5、则,汉惠帝曾下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即对不满十岁幼童不施加肉刑,保持身体发肤完整。儒家传统文化影响我国社会形成特有的法文化,少年司法制度也烙印着儒家文化恤幼的痕迹,恤幼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特有的理念。 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教育多过于审判惩罚,但就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性质而言,基本可以界定为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具有刑事单一化的特征。刑事单一化存在的不足: (一)与国际社会的价值趋向不符 站在国际角度,刑事单一化与国际社会注重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基调不符。联合国始终关注司法领域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问题,1990 年颁布生效的儿

6、童权利公约 ,在法律、政策和实践中承认少年儿童的基本权利,结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相关规定,指出少年案件中应当尽力保护少年儿童的基本权利,例如少年在司法程序中拥有知情权,父母监护人应当陪护在场,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最终达到尽速予以处置的目的,减少司法干预对少年儿童的影响。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中指出要尽量减少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干预的必要,减少任何干预可能带来的害处。可见,国际的主流思想是少年犯罪预防应当胜于审判惩戒。 (二)与国内少年司法理念不符 从国内角度,刑事单一化有违国内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我国自古恤幼,随着计划生育的实行

7、,独生子女比重日益提高,父母在家中唯一的子女身上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教育投资、无微不至的关怀呵护,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父母都对子女寄以厚望。目前很多失足少年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担负着日后赡养孝敬父母的义务和责任,刑事单一化会打破家庭和谐。少年在接受刑罚后留下犯罪前科,对日后回归家庭或社会造成障碍,复犯率大大提高,对家庭还是社会都是不稳定因素。 (三)与保护性与预防性的司法目的不符 刑事单一化使得少年司法制度难以摆脱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诉求,少年司法制度本质上体现惩罚性和镇压性的特质,这与保护性和预防性的司法目的不符。相关部门在少年犯罪后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罚,此过程极少注意对少年犯的保护,少年犯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少年犯难以得到足够的司法保护和救济。 三、借鉴经验,采用多元化机制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在构建完善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少年处遇方式的多元化,这对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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