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摘 要 随着新刑诉法的出台,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新的章节被编入其中,这标志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正式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这为今后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案件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刑事和解制度刚刚入法,很多地方还存在着完善的空间,在正确运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同时也要看到它存在的细微问题,如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小、程序适用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逐一解决。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当事人 公诉案件 诉讼程序 作者简介:闫天宇,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张树森,天津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
2、041-02 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一)刑事和解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在没有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程序应该如何运作,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做出具体规定,只是在第 172 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也没有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好多案件因为缺少法律依据只能依靠有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新修的刑事诉讼法在这一法律空白上进行了弥补,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虽然有些细微的地方过于笼统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但是这并不阻碍其带来巨大的作用。 (二)刑事
3、和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在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对应的矛盾,其中就包括刑事纠纷与犯罪,如何在实现公平正义的情况下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是目前我国刑事乃至各个领域的发展都需要面临和解决问题,正确的解决将对我国司法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刑事和解制度就是有效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它作为一个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既有效的保证了司法的运行,又维护和平衡了社会矛盾,避免了纷争的激化,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在传统的诉讼方法中,存在着许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于法院作出裁判后的结果不满意并上诉的情况,他们之间的矛
4、盾不但没有消减反而越演越烈,并引发新一轮的矛盾冲突,尤其是发生在一些关系熟悉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案件。可以说刑事和解弥足不了传统刑事处罚所不具有的缺陷,既修复了被损害的双方关系,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也发扬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以和为贵的传统美德,有助于法律修复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和谐,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协调发展。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第 277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不难看出新的刑事诉讼法着重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改
5、变了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即重视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害。毋庸置疑,这一点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将会取得显著的效果,但是往更深的看,对加害人的利益的保护就少了些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能够重新回到社会中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是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只有协调发展才能保证真正的实现公平正义,但立法者在新修的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心显然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上,需要被害人原谅被害人,并且自愿才能和解,这就间接地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二)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 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被告人可以通过真诚悔悟、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
6、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那么问题就有了,在实际和解中,被告人要做到怎样才算是真诚悔悟,经济赔偿要赔偿多少才算合理赔偿,赔礼道歉的礼达到什么标准才算合格,万一被害人乱要价该怎么办,这些我们都不能在法条中找出,这就需要对其作出明确的标准,我认为应当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限制,制定出正常生活水平的一般大众能够认可和接受的标准,既包括在被告人经济困难无法进行全部赔偿时应达到的最低赔偿标准,又包括被害人在追求心理安慰又不算是其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时的最高赔偿标准。 (三)和解的方式较少 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方式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实际生活中处理的案件大多是通过经济赔偿达成和解
7、的,而且目前大家脑海中普遍存在这一种思维定型:“有钱能使鬼推磨” ,只要有钱什么事情都可以商量,这也使得刑事和解和以钱买刑相互关联起来,难以区分,使好多人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缺乏公平性,不再愿意相信刑事和解制度,也使好多公安司法机关过分看中赔偿结果,没有去审查被告人是否是在真正悔悟后做出的赔偿,导致工作人员普遍认为赔偿了就等于是悔悟了,就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了,就能够从宽处罚了,这种观点在现实生活中绝对占大多数的存在,我在实习中遇见过很多次,这是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创建的初衷的一种流失,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杜绝,这就要求立法者扩宽和解的方式渠道,使更多的方式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转变人们的思维定式,加强
8、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 (四)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保障机制 目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是使用两种方法:一个是当事人自行和解,另一个是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持进行和解,这两种方法都存在着很大的缺点。 当事人和解虽然满足了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增加了和解的可能性,但是双方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价值观念的不同可能导致和解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问题,使得和解协议不能切实得到认可,效力也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持进行和解是一个很有成效的保障和解进行的方法,在大众看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是通过司法考试并熟悉各种法律条文的人,他们代表着公平公正,体现着法律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9、能够确保程序的合法合理,满足双方当事人要求被公正平等对待的愿望,他们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和信服,但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并不是都是公平公正的,近年来落马的高管越来越多,尤其是公检法部门的高 官数不胜数,这就意味着许多和解可能没有做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需要我们制定出相应的监督机制来保证司法工作人员来自觉公正的履行其职能,发挥其作用。 此外,对于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程序中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分工与监督也不够明确,还需要加强,社区矫正的作用也需要强化使之充得到分地发挥。 三、对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经济赔偿的最低标准要符
10、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的最低限度,最高标准则是要具有合理性,在双方经济状况和心理承受能力范围内,具体数额可由双方自主协商,但必须对案件区分对待,个别案件个别处理,不能所有的案件都按照一个标准处理。同时还可以参照其他地区出台的指导意见和规定制定出一个适合自己区域发展的指导意见或根据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指导意见对本地区刑事和解纠纷处理。只要确保在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的限度内,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即可,这样能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不仅弥补了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还帮助了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创设多元化的和解方式和途径,改变“用钱买刑”的观念 目前我国的刑事和解几乎全部是
11、靠经济赔偿的方式达成的,太过单一,不能达到刑事和解原本的目的,不能够完全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之让其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装装样子花点钱就能够得到原谅甚至被从宽处理,这样慢慢发展下去必将出现严重的后果,所以立法者要扩宽和解的方式和渠道,构建多元化的处罚机制,使更多的方式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充分利用其它相应途径来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例如可以设定一些劳务补偿,在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后,让加害人帮助被害人干一些能够起到实质性意义的劳务,以劳务代替金钱来赔偿,或者由国家政府为那些没有经济能力或者经济能力低下的被告人提供一些取得经济的机会等,还可以定期
12、的开展一些法治理念和立法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 (三)建立相应的配套监督保障机制,使刑事和解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首先,完善国家补偿机制,建立补偿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在实际的刑事和解案件中,有大量的附带民事判决产生效力后不能及时落实或不能完全落实甚至不能落实,其中原因多种多样就不再列举了,这种情况使被害人再一次受到伤害甚至从此不再信任司法机关,甚至产生一些负面的心思报复国家、社会或他人等,为了解决这种状况,国家有必要完善补偿机制,制定出一套适合刑事和解被害人得不到补偿时的国家补偿制度。 其次,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充分发挥其矫正作用。社区矫正制度可以说是非常符合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
13、一项配套机制,虽然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仍然值得重视其作用,可以把矫正的核心放在社区服务和感化教育上,这样有助于加害人积极地履行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减少在今后的生活中再次犯错的机率,并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不足,努力改正,增强自信,重新融入到社会中去。 最后,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出现。明确公检法三个机关工作人员在各个阶段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和司法程序的监督,严厉杜绝腐败现象,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健全检察院的监督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积极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防止工作人员出现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在提高社会公信力的基础上努力健全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对刑事和解的效果进行了解和审查,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