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流转理论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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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限制流转理论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设计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再次提出加强保护农民个人财产,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农村房屋是大多数农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现实生活中,因为继承房屋而衍生的关于宅基地能否继承的争议愈发尖锐。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过往纷繁历史的产物,已经不能成为解决实践纠纷的公平杠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继承制度的构造已刻不容缓。同时,本文讨论该制度相应的配套措施,为构建新农村建设的睦邻友好局面拓宽渠道。 关键词 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流转 作者简介:叶呈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

2、6-216-02 多年来,人多地广逐渐成为我国专属的形容词,而农民,是这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从温家宝总理取消农业税引起的人民大会堂全场掌声的震撼到最新政策中对三农问题投入的加大,中国农民的春天是否快要到来了?笔者认为,当下的城乡结构、农村本身的发展都还存在诸多问题,许多制度落后,农村观念陈旧等呼唤着多管齐下构建一套崭新的制度。本文选取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这一角度,将利用有限的篇幅分析在继承农村房屋时纷繁的纠纷类型,为解决这些纠纷寻找一条新的出路。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构造是解决诸多农村纠纷的重要方法 农民、农业、农村经济问题在我国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村房屋是大多数农民最为重要的物质

3、财富,但是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限制流转性导致的集体成员与集体成员、集体成员与非集体成员、集体成员与村委会之间,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缺位而产生的诸多纠纷。这一社会现状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三农”问题之一,繁杂的纠纷亟待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限制流转理论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构造的可行性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构造的立法基础及社会基础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严苛的主体资格限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案例不同判决的现象,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划入遗产范围,实际上是无法可依的。在继承方面也不尽完善,但是却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当下构建宅基

4、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是不会与任何法律发生抵触的。实践中禁止继承的情况无非是继承人本身是集体成员身份且拥有宅基地,于是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但是这也不构成宅基地禁止继承的依据。与此同时,我国宪法,物权法,继承法中都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越加提倡加大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力度。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非但不是一时兴起,而且在立法层面也是有迹可循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城乡之间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户籍制度基本上没有进行过像样的改革。 ” 伴随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城乡矛盾也愈发尖锐,一场关于社会结构的改革正在大刀阔斧地进

5、行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也关乎着农村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也为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确权分歧等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减少纠纷。不论从保护农民财产还是从解决被继承房屋引发纠纷的角度来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有着极大的社会需求和社会基础。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立法原则 保护农民私有财产应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出发点,同时围绕被继承人的不同身份而设立,平等、自由、诚信继承。具体而言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同样的,虽然按照当下的户籍制度,有着集体成员身份与非集体成员

6、身份之分,但是在整个民事领域内当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那么在继承领域,自然应该遵守该原则。农村宅地基使用权的继承不能区分对待集体成员和非集体成员,而应该一视同仁,取得被继承人房屋及所附着宅基地的使用权。另一方面,不论是女性继承人还是男性继承人,也应当平等对待,公平继承宅地基。 自由原则。农村宅基地的继承在平等原则之上还应当注重遵守自由原则。即继承人继承是否继承、继承房屋后做任何符合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处分不应当受到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杜绝责令拆除房屋返还宅基地现象。 诚信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为继承人和被继承房屋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继承人也应该诚信继承,不能在继承过程中弄虚作假,扰乱现

7、有的土地使用秩序。因此,在该制度构建中要辅之以惩戒制度以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有序进行。 提高土地利用率。从当下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农村耕地的保护以及土地的的利用现状均较为紧张。我国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浪费现象十分严重,有关资料显示,在全国 2.4 亿亩村庄建设用地中大约有 10%15%得到土地被闲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来我国各地土地供求矛盾将更加突出。 “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势必会影响想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时要特别注意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缓和日益尖锐的人地矛盾。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构造的具体设计 房屋不是空中楼阁,它必须依附于一定

8、的土地。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具体内容为只要继承人拥有合理合法的继承资格继承农村房屋,那么附着于房屋之上的土地便随着房屋一并继承。 本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就业等将集体户口迁出从而失去集体成员身份的继承人,若拥有继承资格则不论其继承时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身份能够依法继承房屋及所附着的宅基地。换言之,身份限制这层面纱将在崭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之下被揭开,不再成为那道无法逾越的身份门槛。继承之后可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将房屋在集体成员内部进行买卖,或者村委会以一定的补偿款回收宅基地。这就避免了类似继承人和村委会之间的纠纷。 相应的,不同集体成员之间继承房屋时也一并继承宅基地。不能将继承后

9、的多处农村房产和“一户一宅”原则对立,因为该原则是针对一户村户在申请宅基地时不能申请一处以上进行房屋搭建。因继承而有多处宅基地不能等同于此处禁止的“一户多宅” 。因继承而拥有多处宅基地应该看做对“一户一宅”原则的例外情况,用继承法的精神补充土地管理法的瑕疵。 此外,女性继承人在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该尤其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农村,出嫁女儿通常被看做“夫家人” 。这样的观念在我国可谓根深蒂固。在实践中,因类似观念而剥夺出嫁女性继承权利的现象数不胜数。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中,出嫁女性继承地位和其他继承人应该在符合继承法顺位规定的情况下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三、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构造的配套

10、措施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不能独立存在,必须辅之其一系列配套措施。从立法、相关制度以及由此可以引发的关于农村房屋是否开禁流转都值得思考。 (一)相关立法完善 建立有序的、高效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首先应该看到法律的缺位。宅基地性质的定义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可以坚持一个原则,一个例外。在肯定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成分原则之下,以继承时为例外。即非集体成员且拥有合法继承资格的继承人允许以继承方式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而继承法中则以发条形式将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为公民遗产种类之一,为继承农村房屋时一并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章等也应该一齐完善。 (二)房屋登记制度等制度完善 当

11、下,农村房屋的产权问题不局限于因继承而产生纠纷。随之而来宅基地权属争议也不可小觑。这也反映出当下农村房屋登记制度的混乱和权利机构的不统一。若要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必然要求被继承房屋权属确定,方可确定适格被继承人,进而确定适格继承人。 (三)其他 此外,开启农村房屋流转篇章将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最有力的后盾。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若一味地踽踽独行,必然不是长久之计,而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则是多方利益博弈仍然举棋不定的主要阻力。适当放宽农村房屋流转将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解决后顾之忧。比如以法律条文形式确定不同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等。这将拓宽被继承房屋及宅基地的市场,不局限

12、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出售。其次,还可以适当丰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形式。例如温州市政府于 2013 年 8 月实行了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中放开了 12 类农村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允许在县域内流转。这一做法得到众多学者的支持并提倡大力推广。 至于能否向非集体成员及城镇居民出售从而进一步拓宽农村房屋的市场则涉及宅基地入市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本文在此不加以赘述。四、结论 我国农村宅基地颇具神秘色彩,拥有着特殊、冗繁的历史背景。当下的宅基地继承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不能人为理想地将房屋与其附着地剥离开来。集体成员因为合法继承房屋而拥有多处宅基地是“一

13、户一宅”的补充,非集体成员因合法继承房屋而拥有农村宅基地将看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成员所有”的例外,这将是教条性理解法条、政策的一次革命。在此制度之下,不论继承人是何种身份,只要拥有适格的继承人身份,即能将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一并继承。与此制度对应的法条也将进行全面洗牌,告别过去模棱两可地界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为遗产范围中的一员。真正将党所提倡保护公民个人财产,尤其是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落到实处。本文从继承角度入手对其进行研究,所持观点与最终结论是对诸多传统农村观念、部分政策的挑战,这不是凭空而来的平地一声雷,而是社会的需求,时代的呐喊。 注释: 陶伟华,等.大户籍改革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50 年.

14、小康.2008(2).22. 张建华、沈叙元.农村宅基地集约化利用的新机制探索.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2006 年中国科学年会论文集(下). 张卫.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42. 参考文献: 1杨德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相关问题探讨.福建农业.2014. 2唐烈英、钟三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效力的异化与演进基于立法与司法的比较.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3张日波.宅基地制度的演进机制略论.台州学院学报.2014. 4张宁.宅基地使用权:历史、现状与挑战基于制度论视域的分析.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6). 5李文.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经营管理者.2014(33). 6王泽鉴.民法概要(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7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评注:总则、债法、物权.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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