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特首为何被起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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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前特首为何被起诉10 月 5 日,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因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被起诉。在其妻陪同下,曾荫权到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应讯,神情严肃,往常智珠在握的笑容消失于嘴角。这位自称“饮香港水,流香港血”的“资深公务员” ,成为香港历史上被刑事起诉的最高级别官员。 早在 2012 年 2 月 28 日,香港廉政公署宣布,因接到多宗举报决定立案调查行政长官曾荫权有没有触犯“防贿条例”或公职人员行为不当。时任香港特首的曾荫权还为此出席立法会专门解释相关情况,并表示愿意配合廉署调查。 曾荫权庭审中,律政司对他的刑事指控主要是两宗行为失当,其一是在行政会议审理雄涛广播(后更名“香港数码广播” )的诸

2、多申请时,曾荫权没能主动向行政会议披露自己和雄涛广播大股东之间的商业商议和现金交易;其二是在建议建筑师何周礼授勋时,没能向遴选委员会披露他聘用该建筑师负责室内设计的事实。 完成开庭程序后,曾荫权就向传媒发表了“问心无愧”的简短声明,而曾妻则表示深信法庭会“还荫权一个公道” 。 特首被举报了怎么查 在曾荫权案中,廉政公署的举报中心接获贪污举报后,根据廉政公署条例 ,所有的举报及处理意见均交由执行处处长级人员集体审阅议决,以确定是否跟进调查或者转交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处理。 其次,依照香港法例,所有贪污举报应转交律政司(司长)决定是否交予廉署自行调查。如律政司认定应由廉署调查,则通知廉政专员将该项举

3、报及律政司意见转告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而且廉政专员必须在适当时间向律政司及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报告已采取的调查行动。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是由行政长官委任社会贤达组成的监察机构,监察廉政公署各方面工作。比如现任的委员会主席谭慧珠,就是香港大紫荆勋章获得者以及香港资深大律师。 如果律政司认为不需对举报进行调查,同样需要告知廉政专员通知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决定是否应予调查,并告知廉政专员执行委员会决定。 与此同时,律政司还会派出刑事检控代表进驻廉署,为执行处的调查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但是廉政公署执行处对贪污的调查是独立的,并不受律政司不予刑事检控的影响而停止。廉政公署调查完成后,

4、是否起诉由律政司决定。 廉政公署调查伊始,根据防止贿赂条例规定,廉政专员如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可能触犯了该条例所订的罪行,可将该事宜提交律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如也有理由怀疑,可将该事宜提交立法会议员,让他们考虑是否根据基本法采取行动。 根据基本法七十三条第九款规定,经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2012

5、年 3 月 2 日,香港立法会民主党议员李永达提出透过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赋予权力调查特首,提议有 29 名议员反对,21 人支持,1人弃权。工党议员何秀兰则提出引用特权法成立专责委员会调查曾荫权,则有 30 人反对,20 人支持,1 人弃权。两项建议均未能在分组检票下获得过半数支持,同遭否决。 随着 2012 年 7 月 1 日曾荫权卸任香港特首,提出弹劾动议的香港立法会议员仍未能达到法定人数,弹劾案也就不了了之。不过,廉政公署的调查并未因此停止。2015 年 1 月 26 日即案件立案近三年后,廉政公署宣布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同日,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引用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贪污案,指(曾荫权

6、)相类案件的调查过程相当艰巨,非外界想象简单,往往涉及很多文件,调查时间长。 10 月 5 日,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沈仲平,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淑文、高级检控官范凯琳等人出庭起诉曾荫权。控方在法庭呈上了一份 9 页纸的案情摘要及一份控方证人名单,包括 14 名政府官员、3 名廉署人员及 7 名市民,案件涉及 4000 页文件证物,指控罪名则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涉嫌受贿还是行为失当 其实,在 2008 年修改防止贿赂条例前,香港都没有用以特别规制行政长官的法律。该条例修订之后,将第 4、5、10 条涵盖适用于特首。第 4 条是公职人员受贿罪及相对应的行贿罪;第 5 条是公职人员为合约事务上给

7、予协助等而实施的受贿罪及相对应的行贿罪,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商业贿赂;第 10 条规定了“订明人员财产来历不明罪” ,订明人员指担任政府辖下的受薪职位的人员。 既然防止贿赂条例已有关于特首受贿的相关规定,为何律政司要引用普通法中的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的罪名呢? 在香港,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是一个按普通法审理起诉的罪名,指公职人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或抗辩,滥用公众的信任,故意忽略履行职责或故意失当的行为。该罪名涵盖的不当行为十分广泛,与涉案金额、严重程度关系不大,而是取决于公职人员所拥有的权力和职责本身的性质。小到海底隧道公司的普通督察林玉海在收费岗位上非法占有一元硬币,大到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收受多笔款项

8、及无抵押贷款,最后均适用该项罪名被起诉。 此外,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1 条的规定,曾荫权被指控的两项罪名涉嫌利益输送,若指控其违反贿赂条例,需证明其相信或有理由相信所收受的利益是作为他职务上作为或不作为的诱惑或回报,而过去案例显示,此类举证极为困难。而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成立要件而言,证明门槛相对较低。 立法约束行政长官路漫漫 在 2008 年防止贿赂条例修订过程中,特区政府否决了第 3 条(订明人员收受利益罪)和第 8 条(与公共机构有事务往来的人对公职人员的行贿罪)适用于特首的建议。理由是,特首时常要接待外宾、到访外国,交换礼物在礼节上是必需的;行政长官是批准索取或接受利益的主管当

9、局,但并无合适的主管当局可以批准行政长官索取或接受利益。然而 2012 年,就在曾荫权卸任行政长官前几个月,先是被揭发乘坐富商游艇往来澳门参与富商饭局,又被质疑以低价租赁富商于深圳的豪宅。并将价值约 180 万元政府礼品茅台酒搬回办公室。 事件发生后,曾荫权宣布邀请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主持一个五人独立委员会,全面检讨现行用以防止利益冲突的规管框架。独立检讨委员会成立后,提出了一揽子建议,包括要求将防止贿赂条例第3 条和第 8 条同样适用于行政长官一职。独立检讨委员会还建议成立一个专责的法定独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唯一职能是考虑并决定是否许可行政长官索取及接受利益。它由三名成员组成,有关成员由首席法官和立法会主席共同委任。但这一提议至今未被特区政府采纳。如何通过法律规制香港最高特首的行为仍是一个未竟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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