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机构侵权问题研究摘 要 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而引发的养老机构与老人家属间的纠纷不时见诸报端,本文力图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从归责原则、义务及责任承担、免责事由等方面对于养老机构侵权责任做一个体系化的阐释。 关键词 养老机构 侵权 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作者简介:王雪,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62-02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及传统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我国的养老机构也开始迅速发展起来,但整个养老行业存在经验不足,服务质量不高诸多问题,因老年人在养
2、老机构中受伤甚至死亡而导致家属与养老机构间的纠纷频频发生。 一、养老机构侵权归责原则 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尽到管理、服务职责的,应由养老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采取过错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有学者提出鉴于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否考虑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加重养老机构方的责任。但我们也要看到,生理机能的退化导致老年人的体质相对较为脆弱,因而突然的患病甚至猝死情况极容易发生。如果是老年人的家属不能接受老年人离开的事实,不愿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而诉诸法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会加重举证责任,造成对养老机构的不公平,故养老机构
3、侵权的归责原则还应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此外,若老年人患有老年痴呆等可能影响认知能力的疾病,在养老机构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的,笔者认为可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区分老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原则。 二、养老机构的义务及责任承担 (一)提供符合标准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应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的护理等级一般分为三级(自理) 、二级(半自理) 、一级(非自理)以及针对患有老年痴呆老人的特级护理,护理的级别越高,支付的相应费用也会越高,养老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越广,相应的所
4、承担的责任越大。养老机构会根据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老年人确定适合的护理等级,提供与等级相应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养老机构未能提供符合养老服务约定的义务而导致老年人发生受伤或死亡的情形,养老机构在承担责任方面可能出现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加害履行: 案例 1:入住养老院的朱老伯,在护理人员在为其洗脚时烫伤了双脚,医院诊断为双足热液烫伤 7%三度,经司法鉴定,朱老伯的损伤构成 10 级伤残。 从实际案例中看到,养老机构并非未履行养老服务协议中约定义务,而是在履行方面有瑕疵,造成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人身利益的损害,此时出现了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作
5、为权利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拥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要求养老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2.过失相抵: 案例 2:李大爷是重度肢体残疾人,在入住养老院后,某日因被褥起火,李大爷被烧伤导致死亡。 经调查发现,老人不听从养老机构的管理,在无人看护情形下吸烟,对于自己的死亡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可以减轻养老机构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养老机构承担 60%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 3:倪老太年届七旬,入住养老院被安排在二楼的房间。入住后某天清晨,倪老太被发现躺在楼下地上,经抢救无效身亡。在本案中倪老太坠楼处的阳台栏杆高度比标准高度低了 18 厘米,该建筑存在安全瑕疵,与倪老太的死
6、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养老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养老机构的各项建筑设施都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地砖防滑问题、楼梯坡道扶手问题、阳台防护栅栏高度等。同时,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还体现在在出现突发危险情况时养老机构是否有相应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以保障安全。 (三)通知义务 在老年人发生摔伤、突发疾病、走失等紧急情况时养老机构应及时通知老年人的家属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案例 4:张大爷从养老院的床上坠地,院方并没有将老人坠地这一情况及时向老人家属通报,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三天后,张大爷出现呕吐、呼吸急促情况时养老院将老人送往医院并通知家属。老人被医院诊断为多根肋骨
7、骨折,胸腔积液,最终因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养老机构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通知家属,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养老院的未及时告知家属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与老人最终不治身亡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依据养老院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立档案义务 养老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个人档案,包括老年人的健康资料、日常开支情况以及养老服务具体情况等。 案例 5:一位麦姓的老人在养老院身亡后,老人的子女在收拾老人遗物时发现老人的金项链、金戒指以及微波炉等家用电器都不知所踪。对此养老院的解释是,老人亲自送给了一个自称是老人干女儿的人,麦家人对这一解释并不认同。 建立个人档案,对护理人员的陪护工作、针对老人的各项
8、服务和管理情况以及老人各项物品现状都记录下来,保障了老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在出现纠纷时可以有据可查。当老人家属提出需要查阅老人档案时,养老机构有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档案情形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参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如果养老机构有上述情形时,运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养老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这是在养老机构侵权中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为了保障老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公平,而例外的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情形。 (五)保障人身自由 案例 6:刘老伯喜好喝酒,经常是酒后言行失常。某日,外出喝酒归来的刘老伯追打服务人员并辱骂其他老人,养老院于是派员
9、工将其强行捆绑在床上睡觉,结果导致刘老伯双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法院审理认为,养老院应当对刘老伯采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其发生意外,而不应用粗暴的捆绑方式限制老人的自由,并造成了伤害的后果。据此,法院判令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刘老伯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 6000 余元。许多人对这点存在误解,认为将老人送入养老机构后,老人的活动范围就局限在机构内,不得随意外出。但是不能为了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避免意外发生,就限制老人的人身自由,剥夺老人外出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三、养老机构责任与第三人责任混合 (一)院外第三人侵权 某养老院曾发生手持凶器的人进入院内抢劫老人财物的事件。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
10、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养老院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老人侵权 一些侵害的发生并不是由养老机构之外的第三人或是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造成的,往往是由入住的其他老人造成的。对在养老机构生活的不适应、子女探视频率的降低、生活习惯的差异,这些都会导致老人心理的波动和变化,从而引发争端造成侵害。 案例 7:养老院老人肖某、陈某发生口角,陈某一气之下揪住肖某推来推去,在场护理人员只是口头劝阻,没有将陈某、肖某拉开。数分钟后,陈某将肖某推倒,造成肖某右手骨折,发生医疗费用 1.6 万元。 鉴于护理人员在肖某、陈某争吵、推拉中,一直未进行有效制止,表明未能尽
11、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在入住养老机构后,对老人的监护权就由老人的子女转移到养老机构。笔者认为,将老人送入养老机构并不意味着监护权的转移,也不能免除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如果监护权转移到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担任老人的监护人,就会出现监护职责委托者和监护职责履行者同为一个主体的情况,这样由于缺乏对养老机构服务的监督,不利于监护职责的履行。在老人被送入养老机构时候,老人的监护权仍归属于老人的子女等亲属,并没有发生转移,应由老人的亲属对被监护人老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被委
12、托人养老机构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免责事由 (一)老人过错 老年人不服从养老机构管理、不听养老机构劝阻而造成的损害,或是老人基于自身原因的自伤、自杀行为,养老机构提供了相应的心理支持等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过错 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伤害,如果这种伤害是养老机构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时仍不能避免的,那么养老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致害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意外事件 老人因自身原因患病或死亡的,养老机构在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的,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如果需要养老机构对入住老人出现所有情况负责的话,养老机构就要承担过大的风险,不利于养老事业的发
13、展,让养老机构对家属不能正视老人患病、死亡的事实承担责任,对于养老机构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四)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致使老人损害的,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但是不可抗力没有致使老人直接受到损害,而是处于危险境地,老人基于养老机构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而受到损害的,不免除其责任。 (五)家属隐瞒 老人家属在送老人到养老机构养老的时候,具有向养老机构履行对老人的身体情况、既往病史、脾气秉性等相关问题的如实告知义务,在实务中存在家属担心养老机构会因为老人身体状况不予接收,就故意隐瞒老人的病情,从而导致养老机构不能准确评估老人所需的护理等级,进而引发因护理等级不足导致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养老机构并不是必然免责的,只有养老机构对老人的状况尽到了合理审查尚未发现家属隐瞒的病症,这时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林靓.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探讨将适格的老年人纳入我国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法制与社会.2010(2). 2李邦华.养老机构伤害事故立法建议.社会福利.2007(8). 3颜梅生.老年人:如何面对来自养老院的侵害.就业与保障.2010(12). 4张彩霞、许星莹.几起典型的养老院纠纷之法律思考.医学与法学.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