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养老服务合同的构成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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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疗养老服务合同的构成探究摘 要 医养结合是实现养老与医疗资源的融合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行精细化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旨在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全面推进医养融合,最关键的是“医” ,让老年人在养老的同时享受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本文基于医疗养老服务内容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提出了医疗养老服务合同的概念,并对合同的构成进行探究。 关键词 医疗养老 服务合同 主体 权利义务 作者简介:石秀文,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2012 级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62-02 一、医疗养老服务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医疗养老服务合同

2、作为一种服务合同,目前我国的立法尚未有关规定,它不仅涉及到疾病的诊断、手术的实施、康复治疗,还包括日常照料、生活起居、休闲娱乐等养老服务,其服务的内容具有综合性与特殊性,难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名合同之规定,类似于综合性的无名合同。据此,笔者将其含义界定为:医疗养老服务合同是医院或养老机构为住养老人提供以医疗为主,集护理、康复、养老等为一体的多元化服务,入住老人或送养人缴纳费用的合同。 从以上含义可以得知,医疗养老服务合同还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服务对象的针对性。医疗养老服务主要服务于高龄、失能老人、半自理老人、患病老人、空巢老人,这些老人具有年纪高、生活自理能力差和体弱多病等特点,老年性疾病的治疗

3、护理周期长且难以彻底治愈,因此往往面临着就医与养老的双重需求。2.合同服务主体的专业性。基于医疗养老服务的专业性,医院或养老机构不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且要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医疗设备仪器、专业的医护团队。3.合同服务内容的特殊性。医疗养老服务除了一般养老机构提供的生活照料、饮食起居、休闲娱乐外,还着重突出疾病的诊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医疗服务。根据老年人的年龄、性别、自理程度和健康状况的不同,给予个性化的服务。4.合同服务形式的要式性。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原则之一,合同双方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自由。医疗养老服务自身的特殊性,合同的履行关乎老年的生命健

4、康等重大权利,为此需要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医疗养老机构必须与入住老人订立书面合同。5.合同服务履行期限的不确定性。入住老年人的年龄与健康状况参差不齐,难以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老年人的寿命无从推断、身体状况也无法确定,随时会因老人的突发疾病或离世而中止、解除合同。 二、医疗养老服务合同的主体分析 (一)医疗养老服务提供方 1.对于医养结合的服务方主要界定为具有医疗功能养老机构和具备养老功能医疗机构。作为一种具备医疗的特殊服务机构,养老机构除了需要达到民政部规定的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外,医疗资质水平也应该达到一定规模的程度,不仅是提供药品、注射服务等最为基本的医疗服务,而应该是解决慢性病老人、大病康

5、复老人、绝症晚期老人的医疗需求,真正发挥出医养结合的服务功能。因此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医疗水平应该达到一定的级别,应该具有健全的科室和全面的诊疗项目。从软件方面要具备足够数量的有资质的、受过专业训练的医师和护士。从硬件方面要有足够的空间、房屋设施和相当水平的医疗器械。对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配置老年病医疗康复机构,规模中等的养老服务机构单独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为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2.关于准入条件:由于运行机制的差异,养老机构准入条件设置也存在差异。对于独立运行的医疗养护机构,可以参考护理院的准入条件配备基础的临床科室、必备

6、医技科室、一定资格和数量的专职医师和兼职医师、护理员和护士等。对于联合运行的养老机构本身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护理员,并以法定协议的形式明确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方式,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专职医护人员日常轮岗到养老机构驻守的时间、频率、数量和资格,紧急情况下的急救措施和流程,故其合作协议的医疗机构须为就近的、等级必须为至少为一级的医院。 (二)医疗养老服务接受方 医疗养老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需要中长期专业医疗服务的老年人,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与老年慢性病和恶性疾病患者的重合部分,其服务特征是治疗时间长,医疗技术含量偏低,生活照料等劳务费用比重较大。服务的内容以生活护理服务、精神慰藉服务为基础, 医

7、疗诊治服务、大病康复服务以及临终关怀服务等为重点。而普通老年慢性病中的生活自理老人,可以通过医院门诊解决医疗康复问题。 在医疗养老服务合同中,签订合同的主体大多是老人的相关人,少数由老人自己签订。由此老年人及其相关人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其相关人不限于子女、配偶,还包括赡养人、其他愿意支付医疗养老费用的人。依据老人的行为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老人且自行支付费用,则是合同的订立主体和合同履行的对象。如果老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人的相关人就成了合同订立主体,需履行支付费用等义务,老人就成了合同的受益方,该合同突破

8、了合同的相对性,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三、医疗养老服务合同的客体分析 医疗养老服务合同的客体即医疗养老服务,包括:1.诊疗康复服务:养老机构应配备康复训练器材为各种慢性病导致的功能障碍予以康复治疗、管理和日常护理。2.定期体检服务:定期为入住老人全面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详细了解老人的患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3. 预防保健服务:针对老年人身体状况,周边环境等因素,制定短期及长期预防服务计划,及时发现疾病、减轻患者早期治疗的痛苦和防止更多并发症出现,并且预防成本远低于疾病发生后的治疗成本。4.健康教育服务:积极开展有计划、系统的健康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老年性多发病、慢性

9、病的相关知识,对老人给予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5.临终关怀服务:重点对绝症患者进行适当医疗护理和心理安抚,并对异常行为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患者文化水平、心理素质及社会经历,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或亲属,以减轻家属失去亲人的悲痛感,使老人可以平静、无憾地走完人生的最后时期。6.生活照料服务:即为老人提供饮食、住宿、生活帮扶等生活照看服务。7.文化娱乐服务:提供文娱场所,经常开展文体活动,满足老人精神需求。 四、医疗养老服务合同的内容分析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简称为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或债权债务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合同法的核心,依照权利对等原则

10、,一方的义务正是对方享有的权利。基于义务在合同中起的作用,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给付义务一般分为主给付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决定债之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乃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除此之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突出表现为合同义务的扩张,不管当事人意思表示如何,不管条文是否明确规定,附随义务都是合同义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事人不得随意违反。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旨在使当事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和维护当事人的人

11、身和财产上的利益。 (一)医疗养老服务合同中,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义务 1.给付义务: (1)诊疗护理义务:医疗养老机构要根据老年患者病情发展态势,给予恰当的康复护理,监督其恢复状况、药品的服用、嘱咐生活禁忌,并定时进行病情复查。 (2)转诊义务:若老人出现无法救治或不能辨别疾病的情形,养老机构应及时转诊或聘请专家会诊。 (3)制作、保管医疗健康档案的义务:医疗养老机构应制作个人医疗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老人的治疗、康复记录,并及时更新。另外对其要妥善保管,以便了解老人病情发展、变化,确定进一步的就诊。 (4)生活照料的义务:依据老人健康状况、自理程度不同,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生活照顾服务,并提供必要

12、的无障碍设施与室内外娱乐设施。 此外,医疗养老机构还要配置合格的服务资源。养老机构应具有执业资格,并提供与其等级相应的医疗养老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康复训练、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配套设施,提供与其服务模式相配套的专业的医疗护理人员,无医务室的应有与其签约的专业医院负责老年人的诊治。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聘请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2.附随义务: (1)告知协助义务:医疗养老机构应事先将其自身的等级、服务设施使用方法、服务费用,以及疾病的治疗、康复护理等具体的服务方案的利弊与风险如实告知老人及其亲属,以保障老人的知情权,利于作出最佳选择,还应

13、为探望老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方便,旨在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 (2)保护义务:又称照顾义务,医疗养老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完善的医疗设施、最佳的治疗方案,安全的诊疗的就医环境,确保医疗活动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防范风险,保障老年人生命健康权。患有慢性病的老人,应控制其病情的进展,辅助疾病的治疗方法,如生活的禁忌、服用药品的方式、作息时间的调整等。 (3)保密义务:医疗养老机构应对老人的隐私予以保密,切实保障其隐私权。未经老人及其亲属同意,不得将老年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4)安全保障义务:入住老年人长期居于医疗养老机构之中,因其身体的缺陷或疾病,可能会受到服务设施或第三人的伤害,养老机构应履行

14、安全保障义务,加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除此之外,对危险区域应尽到告知、警告的义务,在老人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二)入住老年人的义务 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主要是指支付包括诊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在内的服务费用,彰显了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订立合同后,老年人及其亲属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向养老机构缴纳费用。老年人应遵守医疗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2.附随义务。如实告知病情的义务:如实告知自身的症状、既往病史、过敏史等相关信息,听从医生的指导,按照其嘱咐进行活动。配合诊疗的义务:在诊疗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医疗养老机构的治疗、康复训练,以及对服

15、药方式、生活禁忌等嘱托付之实践。最后,服从管理,加强交流,积极维护老年人之间人际关系,促使老人形成和谐融洽的氛围。参考文献: 1佘瑞芳.我国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南昌大学.2014. 2谢晓龙、周建国、易琼.公立医院医疗延伸服务在医疗养老服务中的作用.中医药管理杂志.2015(15). 3王素英、张作森、孙文灿.医养结合的模式与路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调研报告.社会福利.2013(12).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王泽鉴.债法原理(第 2 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6王全弟.债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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