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众筹的兴起与风险控制【摘 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众筹作为一种直接、有效的融资方式越来越获得大众的接受。 “e 租宝”等平台的跑路,揭示了众筹的巨大风险,本文介绍了众筹这一新兴融资行为的特点及形式,以及美国对众筹监管的新的规定,为我们的监管和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众筹;风险;借鉴 国外学者 Michael Sullivan (2006) 在维基百科中将众筹定义为群体性的合作,人们通过互联网汇集资金,以支持由他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广义的众筹指向不特定的人融资的行为。众筹不是一个新概念,人类已用了数百年,例如古代向亲朋好友借款建房,只是规模不大,用途有限。近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
2、互联网+”的支持下,众筹平台不断增加,项目筹资金额越来越大,迎来了爆发的春天。 一、众筹的迅速发展 众筹是一种天使投资,对创新的支持贡献巨大。据统计 2013 年全球众筹金额 61 亿美元、2014 年全球众筹融资金额 162 亿美元,预计 2015年全年众筹金额可达到 344 亿美元,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其中 90%的众筹项目集中于欧美市场。在国内,2015 年被称为中国股权众筹元年,2013年增加股权众筹平台 5 家,2014 年增加 46 家,2015 年增加 75 家,2015年上半年国内项目成功募集股权资金 46.66 亿元。根据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网贷之家近日发布的2015 年众筹行业
3、年报显示,截至 2015 年年底,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共有 283 家,全年众筹行业共成功筹资114.24 亿元,较 2014 年全年增长 429.38%。 目前美国最大的众筹平台有:INDIEGOGO、KICKSTARTER;国内的较大的众筹平台有:腾讯、京东及淘宝的众筹平台。 对于众筹的前景,众筹专家、Crowdnetic 的执行董事 DaraAlbright曾断言,众筹是华尔街规则的颠覆者,众筹模式正在产生下一代财富创造者。 二、众筹的介绍 1.众筹的特点 现代意义的“众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直接融资,体现了金融脱媒的趋势,完全消除了中间环节。 (2)无门槛,只要有创意既可融资,
4、只要大众认同你的产品或思想。 (3)筹资对象的不确定性,在发布项目时并不知道谁会投资。 (4) “金融+互联网” 。借助信息技术搭建平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5)筹资性质的多样性,既可是股权,也可是债权,甚至是使用权。 2.优势与劣势 相较于银行借款和上市融资,众筹具有的优势是:从融资方来看速度快、成本低、更灵活,更重要的是能快速让产品获得市场认知;从投资方来看,降低了投资的门槛,提高了资金的收益率。其相对劣势是无论从融资方还是投资方来看,风险大,融资金额小。 3.众筹的形式 以美国为例,众筹项目一般包括四类:一是捐赠;二是回馈产品;三是债权;四是股权。其中前两类居多,约占 75%,后两类只占
5、 25%。由此可以看出,众筹项目中金融性质的融资(债权+股权)比例仍偏低,一方面说明众筹的征信体系建设尚未完备,投资者不愿意将众筹作为主要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众筹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4.众筹的步骤 从融资者的角度看,一个成功的众筹项目要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计划。包括设计主题、定义目标市场、确定盈利模式、制作产品宣传资料。第二阶段是组织团队,制订融资战略:包括市场战略和财务战略。第三阶段是通过各种方式(视频、邮件)让潜在投资者知道组织需求,完成筹资。第四阶段是实施,将融资用于产品生产,并返还投资者回报。 三、众筹的风险及防控 众筹的核心问题就是风险控制。由于投资人不能直接对项目进行分析和甄别
6、,全部依赖于项目发布者及平台的信息,投资失败或被骗的可能性极大。2015 年 12 月 8 日,国内“e 租宝”平台关闭,涉及金额 700亿元,投资人 90 万元以上,还有其他一些带有众筹性质的平台也出现兑付风险,给投资人造面巨大的损失。无论在哪个国家,对投资者而言,众筹都属于高风险投资项目,对其风险的防范一方面需要投资人审慎选择投资项目;另一方面,政府对其监管的重要性也非常重要。投资人行为容易受到利益的导向,产生非理性投资行为,政府对众筹的监管显得更加重要。 四、美国的经验借鉴 美国的做法。美国金融市场发达,监管体系相对完善,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作为行业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7、SEC)希望能通过从投资者、融资者、平台管理、信息披露四个方面的规范来控制投资行为的金融风险。 2012 年 4 月,美国国会通过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 ACT) ,对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提供很多便利,旨在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提高就业率,促进经济发展。2015 年 10 月 30 日,美国 SEC 发布了修改后的JOBS ACT ,降低了对众筹模式中普通投资者的要求(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美元,年收入在 20 万美元以上) ,取消了众筹融资的上限(100 万美元) ,但对投资者、融资者、平台管理、信息披露分别做出了详细的要求。对投资人:一年以内,年收入或净资产未达 10 万美元的投资人在
8、众筹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 2000 美元或年收入与净资产孰低者的 5%;年收入或净资产超过 10 万美元的投资者在众筹项目投资不得超过年收入与净资产孰低者的 10%;个人投资者投资众筹项目总额不超过 10 万美元。对融资方:单个众筹项目一年内只能向投资者融资一次,单个项目一年内通过众筹项目融资金额不超过 100 万美元。众筹类平台必须在 SEC 注册登记。进行众筹的公司必须强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公开税收申报表、经会计师复核的财务报告或经审计师审核的财务报告。美国的监管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有“放”有“收” 。一方面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众筹的有效发展,支持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另一方面从多角度加强监
9、管,确保融资整体风险可控,避免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金融脱媒的大背景下,普惠金融的时代必然来临。目前,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正准备出台有关政策对众筹进行监管。美国的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以下借鉴:第一,减少对众筹的条件限制,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二,严格管控平台,防止中介的不诚实行为。第三,对投资者设立市场准入,将对社会危险性降低。第四,要求融资方履行诚信及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对违规行为设立严格惩罚措施。 参考文献: 1SEC , jobs act , 2015 年 10 月修订. 2盈灿咨询, 2015 年中国众筹行业年报 , 2015 年 1 月 12 日. 3龚映清、蓝海平, 美国 SEC 众筹新规及其监管启示 , 证券市场导报 ,2014 年第 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