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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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2017 年 9 月 5 日 2 1、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查 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 的,依法举行听证 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

2、申请者不予受理 决定 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 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

3、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办理机构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电 话: 33223525,监督电话: 33341298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3 2、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批准事项办理流程图 办理机构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电 话: 33223525,监督电话: 33341298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

4、家评审的时间)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予以受理 审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考察报告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决定 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二十个工作日

5、内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加工许可证,并及时向农业部备案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3、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4、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5、 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6、 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4 3、农业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事项名称:见附件) 办理机构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 电话: 33

6、223525;监督电话: 33341298 送达 依法 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收集有关证据出示执法证件 一般程序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案件审查,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给于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无管辖权 立案(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 移送有关部门 无管辖权 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的权利 决定 依法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群众举报、

7、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 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 附件:行政处罚类事项名称 1、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对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5、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处罚 6、对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

8、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7、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8、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9、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10、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11、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 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处罚 12、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3、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4

9、、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5、对违反本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16、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17、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8、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9、对违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由培育者或者引种者进行试验,试验成功后方可推广的处罚 20、对未出示备案登记证明销售种子的处罚 21、对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处罚 22、对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种子的处罚 23、对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和适宜种

10、植区域说明的处罚 24、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25、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26、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27、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28、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29、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30、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31、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32、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6

11、 的处罚 33、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34、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的处罚 35、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36、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37、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38、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39、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40、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

12、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41、对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42、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43、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44、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45、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46、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47、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48、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 罚 49、对农产品生产企业、

1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或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或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50、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51、对擅自变更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的处罚 52、对假冒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名义生产农产品的处罚 53、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 的处罚 54、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5、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

14、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56、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57、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58、对未依法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59、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60、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61、对未按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62、对未按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处罚

15、 7 4、行政强制措施权力运行流程图 ( 事项名称 : 1、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2、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扣押; 3、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查封; 4、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扣押; 5、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 ) 办理机构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电 话: 33223525,监督电话: 33341298 立案(初步调查,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实施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16、) 告知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 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采取强制措施 依法销毁 依法解除 依法没收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8 5、行政奖励权力运行流程图 (事项名称: 1、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办理机构 :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 电 话: 33223525,监督电话: 33341298 制定 公布 奖励方案 申报 单位或个人组织申报 受理审查 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组织评审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决定 ; 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奖励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个人申报表; 2、单位推荐表; 3、申请奖励的证明材料 专家评审、部门评审、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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