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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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一一一 总则第一条 为加 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2、,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招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2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并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第五条 审查机构及数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和审查任务,依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进行认定。审查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

3、法人。第六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 15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 5 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3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6 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4、2 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6 人。(六)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65 岁,60 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 1/2。承担超限高层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 100 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3 人。第七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 10 年

5、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 5 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4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4 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4 人。(六)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65 岁,60 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

6、查人员规定数的 1/2。第八条 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 50%。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其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第九条 申请某一 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第十条 审查机构 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对其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仍有违

7、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给建设5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或者处罚。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质量责任制。审查人员负责填写本专业审查表,对审查内容的完整性和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或审定人对各专业审查意见的完整性和质量负责;审查机构负责人对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审查备案表的内容和真实性负责。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审查合同、审查备案表等有关施工图审查相关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保存。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实 行有偿

8、服务,费用列入基本建设总投资内,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率按省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审查人 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审查人员的考核、培训和认证等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审查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审查人员每两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培训情况等进行考核,并6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延续或能否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第三章 审查范围内容及程序第十四条 一类审查 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需进行专门的资格认定;二类

9、机构审查范围限单体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高度 50米以下,投资 4 千万元以下的一般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层数在 20 层以下,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规定由乙级以下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任务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第十五条 各地审查机构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类别的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凡超过类别允许审查范围或者由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建设项目应送省级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类项目的备

10、案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建 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下同)持施工图审查申请到项目相应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通知书(样式及内容见附件一),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7(一)项目立项文件;(二)规划许可证;(三)勘察设计招投标或方案竞选备案表;(四)初步设计批文;(五)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勘察设计合同;(七)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备案表;(八)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印件。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持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出具接件清单,详细登记收件材料及收件时间等,同时审查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审查合同,

11、明确权利、义务和审查时限。审查机构在承接任务时,不得承接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第十八条 建设单 位送审施工图时,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初设批文及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8(二)施工图全部文件(一式两份)(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软件名称及相应的数据文件软盘;(五)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施工图文件是否满足规定的深度要求;(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

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第二十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98 号要求,施工图审查“涉及消防、 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 的,由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后,分送有关部门审核。 ”该类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前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 审核意见报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中的结构安全审查已包含抗震审查,除有关法规规定的重大项目需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外,其余 项目不再独立进行抗震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需先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提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意见。按建设部令第 111 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

13、管理规定要求,超限高层施工图审查应委托具有超限高 层建筑工程审9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时限(一)审查机构在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工作,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技术复杂、重大 项目的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二)甲、乙级工程勘察文件需在施工图审查前进行前置审查的,甲级项目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工作,乙级及以下项目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 应独立提出审查报告。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

14、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样式及具体内容见附件二),并将全套施工 图一式两份加盖审查合格章和审查机构章后交还建设单 位。审查合格书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后,由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发。审查机构应在颁发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样式及内容详见附件三),交由建 设单位向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审查合同等。建设单位持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后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备案10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招标及施工许可等手续。(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时应按照建 设工

15、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建质2003113号)的要求,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 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等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应 将核实和处罚情况报告省建设厅。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 进行审查。重新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时限按重新送审日另 计,不再收取审查费。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实行不良记录和审查情况季报制度,其中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有关机构不良 记录统计报表(附件四)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汇总上报, 云南省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报表(附件五)由审查 机构填报。报送时间为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若有重大变更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 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 图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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