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随父母姓”背后的法律透视.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885688 上传时间:2019-03-1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孩子不随父母姓”背后的法律透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孩子不随父母姓”背后的法律透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孩子不随父母姓”背后的法律透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孩子不随父母姓”背后的法律透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孩子不随父母姓”背后的法律透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孩子不随父母姓”背后的法律透视孩子不随父母姓 入户受阻告警方胜诉 夏晓刚是河南省荥阳市人。夏晓刚的父亲姓耿、母亲姓夏,早年由于特殊原因,在户籍入户时,夏晓刚随了母亲的姓。 2009 年 6 月,夏晓刚和赵曼雨结婚。一年后,他们生下一个儿子。为了给儿子取一个既好听又有意义的名字,夫妇俩可没少动脑筋。夏晓刚的父亲耿老先生认为,为了家族香火的传承,小孙子应随老耿家的姓。夏晓刚和妻子同意了耿老先生的看法,并给孩子起名“耿耿” 。然而,就在一家人欢天喜地去给孩子上户口时,难题出现了,派出所不给上户口。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称,新生儿入户必须随父姓或母姓,现在孩子既不姓夏,也不姓赵,不符合入户条件。在派出所

2、。夏晓刚夫妇费尽口舌,试图作最后的努力。无奈工作人员答复,不可能用其他姓氏进行户籍登记。 夏晓刚夫妇不愿退步。就这样,直到耿耿两岁时,夏晓刚仍没有给孩子入上户籍。没有户口,就无法上幼儿园和上学。夏晓刚夫妇认为,派出所不给儿子上户口,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最终以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荥阳市公安局起诉到荥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针对夏晓刚夫妇的诉讼请求,警方辩称,派出所认真审核了孩子父母提交的入户申请手续,认为孩子的姓氏须与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不能用其他姓氏进行户籍登记。警方还依照婚姻法第 22 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给原告的入户申

3、请给予了及时答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其姓名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而婚姻法第 22 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是为了保护父母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对自己子女命名的平等权,而并非强制规定子女必须与父母一方的姓氏保持一致。因此,以“耿耿”为名字进行出生户籍登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警方不能办理户籍登记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

4、荥阳市公安局须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依法为耿耿办理户籍登记。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警方也很快为耿耿办理了户籍入户手续,耿耿现在已入幼儿园上学。 该案主审法官闰志恒说,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姓名权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如何协调处理的问题。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这个案子的关键还在于有效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对外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的限制。 对于此案,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法律界有一个基本原则,在民事范畴内,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做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用其他姓。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这两个法律规定之间并不矛盾,孩子出生时起名字是自由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

5、和社会公序良俗,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也可以自行决定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孩子小时候的姓名,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如果想变更姓名,18 岁以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变更。 刘静博士说,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我命名权,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科科长马磊表示,公民享有姓名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

6、下,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户籍管理机关以子女姓氏须与父或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才能进行出生户籍登记的理由于法无据。该案对姓名权具有标本性意义,河南省高院最终将该案当作第四批 6 起参考性案例之一,今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该案判决结果将是参考依据。 改姓申请五花八门 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近年来,申请改名的人越来越多,各种标新立异的姓名,成为孩子落户办理中的一道新难题。比如,父亲姓李,给儿子取姓时,却改成了姓“木子” ;父亲姓麻,就给儿子的姓拆成“广林” ;凌晨出生的宝宝就姓“晨” ;还有父母给孩子取名“王 A”;有的父母想让孩子回复祖姓;也有父母希望孩子随恩人的姓;还有因风水原因而要求改名的

7、 一份调查显示,国内有近七成的学生赞同公民可以不随父姓或者母姓。 可是,这些标新立异的姓和名可以吗? 2012 年 8 月,浙江衢州一对“果粉” (苹果的粉丝)夫妇想让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姓乔,以纪念乔布斯。然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 17 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最终,他们为孩子改姓“乔”的申请被警方拒绝。山东济南曾发生一起被称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诉案。2009 年,济南市民吕先生给爱女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 ,“北雁”是姓, “云依”是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警方以现有相关规定为依据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吕先生

8、将警方告上法庭。此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裁定中止审理。2015 年 4 月,该案恢复审理。历下区法院认为,原告的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不应给予支持。2015 年 4 月 22 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警方的行为不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也有改姓成功的。 荥阳市城关乡一个名叫雷垌村的小村子里,苟姓是个大姓。但早些年,苟姓族人因姓名和狗谐音,时常被外姓人取笑。2008 年,村里的苟姓村民找出了族谱,证明了苟姓祖上为“敬” ,五代十国时期,后晋一“敬”姓大臣因为要避皇帝石

9、敬瑭的名讳,改姓为“苟” 。为此村民决定集体改姓,在经历了派出所及上级公安局严格审批之后,最终村民们成功将苟姓修改为敬姓。雷垌村村民改姓 5 年后,登封市唐庄乡上百名苟姓村民借鉴他们的做法,也进行了集体改姓。这之后,陕西、甘肃等地的很多苟姓人,纷纷认祖归宗,成功改姓“敬” 。 然而,也有姓苟的人没有获得批准。郑州市民苟先生一直要给孩子改姓,孩子在幼儿园里就被小朋友喊作“小苟(音同狗) ”。因为这,孩子不愿去上学。苟先生认为, “苟”姓带来了羞辱和创伤,希望尽快给孩子改姓。 “苟”姓不太好听, “操”姓也是难兄难弟。 2015 年 4 月,浙江桐乡一名操姓男子因为姓“操”闹离婚。妻子觉得“操”姓

10、不好,孩子取什么名都不中听,担心孩子会被人取笑。折腾了好些天,丈夫觉得叫“操越”不错。妻子不满意,想改姓,老公不同意,两人甚至闹到离婚地步 还有位姓“鸡”的父亲也为儿子的名字发愁,甚至还有人姓“死” ,一度想去派出所改姓总之,想“改姓”的理由很多,但结果可能不如意。 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而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两条法规产生了碰撞与争议。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学术界和当事人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一些实际困难。 调查还发现,全国各地改姓规定不同,各地派出所户籍科在登记居民变更姓名时。要求不尽

11、相同,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依据我国于 1958 年公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 ,公民变更姓名时,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何种情况下允许变更姓名,何种情况下不允许,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这使得公安机关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都无章可循,容易陷入尴尬境地。 子女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 有正当理由可选其他 2014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对这个解释草案作了说明。根据这一草案,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共同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

12、或母姓。 草案同时规定,公民有正当理由,可选其他姓氏。 因为在实践中,有一些公民因恢复祖姓、由他人抚养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草案规定,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其他正当理由。此外,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我的姓氏我作主”? 对此,法学人士称并非如此。有些人据此认为。姓名权是私权利,自己起任何名字都可以不受约束。但事实上,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在

13、我国有深厚的伦理基础,社会普遍遵循。这也是我国姓氏文化的重要体现,应当得到良好的传承。现在,家庭仍然是社会的细胞,担负着很多重要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随父姓或者母姓可以增强家庭凝聚力、维护亲子关系和代际关系。 刘静博士认为,在姓名权问题上,民法通则是保护性规定,侧重说明公民享有姓名权;婚姻法是赋权性规定,侧重说明父母双方有权协商子女的姓氏。两者是不矛盾的。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即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 7 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说,通过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

14、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对于父母协商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子女成年后要求改姓的情况,婚姻法没有作出排除性的规定,但中国的姓氏传承具有文化传承意义,从这个角度讲,赞成公民在父姓或者母姓中选取姓氏。 所以说,改姓不可能“我的姓氏我作主” ,仅仅是“有正当理由才能作主” 。 至于说,自由选取姓氏的口子可开多大?如何避免自由选择姓氏带来的社会管理困扰?一些专家认为,公民选择外姓不能完全禁止,但口子开得要适当,完全放开姓氏选择,既有可能违反公序良俗,也可能对社会管理造成较大冲击。如有的公民利用改姓逃避刑事处罚或者债务。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或者法院判决的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等。 因此,有学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对“在父姓

15、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作出严格而明确的限定,对姓氏选取问题进行立法规范,要明确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取第三姓,明确哪些情况下不可以选取第三姓,增加公民选取姓氏的禁止性规定,便于公安机关在姓名登记工作中准确把握,避免给违法犯罪人员等留下法律空子。 还有学者认为,人的姓名与人的经济、社会、政治等活动密切相关,对改名权应当有所限制,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严重混乱。比如,随意换名会给逃债者提供便利,还有社会治安管理问题。因为名字不是一个简单符号,名字变更了。相应的法律效益也会变更。现实生活中,改名后。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变动:户口簿得改,身份证得改,护照得改。存折得改 刘静博士认为,姓是家族传承的代码。显示着家庭系谱,同时还为民事交易活动和其他人类活动提供方便。 “姓”和“名”的功能不完全相同, “姓”的选取应当严格限制, “名”的选取则应赋予当事人较大的自由。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呼满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